【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明慧通讯员丹东报道)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法院以所谓的“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法轮功学员王香菊进行非法审判。当天,其家属聘请的律师为王香菊做了无罪辩护,当质问控方律师“王香菊一个六十多岁的退休老太太如何破坏得了法律实施”时,对方理屈词穷。辩护律师有力的推翻了对方的诬告。当时法庭没有宣布结果。 然而,随即家属得知,王香菊被中共法院违法强判四年。
中共法院的所做所为令民众费解:一、为什么控告王香菊的证人没有到场?二、为何在开庭前销毁了指控王香菊的所谓证据?三、法院自称是公开开庭,为何又限制人数?并且只允许二名直系亲属入庭旁听?是不是应该在座位允许的情况下,所有的人都应该被允许旁听。四、法庭明明知道是诬告,为什么没有结果?又在无结果的情况下对王香菊秘判四年?
在这种没有证人、更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草草判刑,说轻点是执法犯法,说严重点就是草菅人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应在宪法及法律范围内活动,那中共这个组织为什么就凌驾于《宪法》之上呢?更不可思议的是,当其家属得知王香菊被枉判,到执法部门伸冤时,他们竟要抓人!可见,对法轮功的判决都是欲加之罪。
开庭的前一天元宝区法院王副院长(女)曾对辩方律师施压,恐吓律师不允许对法轮功作无罪辩护,并威胁家属说:“越请律师,判得越重。”这不禁引起人们的疑问:如果中国大陆的执法部门都是这样办案的话,简直就是一个镇压老百姓的工具。在中国大陆上这种权大于法、对人权的肆意践踏,让老百姓无处伸冤,无处讲理。
王香菊曾经被非法判刑五年,被非法关押在辽宁省女子监狱七大队、四小队被迫害期间,多次被恶徒要求强行“转化”,均未果。 二零零七年八月份,王香菊冤狱期满被放回家。因在监狱没“转化”,回家后多次遭到街道、社区、派出所的骚扰,包括监听电话、跟踪、给家属施压、上门骚扰……等。王香菊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再次被蛤蟆塘金山派出所警察绑架。几个月来,王香菊的家人不畏困难,坚持不断的要人,遭到邪党公检部门以互相推脱的流氓手段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