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法院刑事庭庭长马述和赤裸裸地说:“如果律师辩护,就打断律师辩护,三次打断就将律师驱逐出法庭。”“只能在情节上做简单辩护”,不要给他“找麻烦”,要按照他的要求做。庭审过程中,马述和多次打断律师的讲话,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举动。
王香菊被抓经过
大法弟子王香菊是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被蛤蟆塘金山派出所警察绑架的。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王香菊去蛤蟆塘集市买菜,在回来的公路上,遇到一男子,王香菊想送他真相光盘,男子不要,并称自己是警察,让她快走。她走出不远后,在公路上边来了一警车,下来一穿警服的和几个穿便衣的人(可能是巡防员),强行把王香菊与同伴拽上警车。恶警将王香菊她们拉到蛤蟆塘金山派出所,对她们进行非法搜身,从王香菊的蓝色布包里找出六张光盘,三月三十一日下午,派出所恶警将王香菊劫持到丹东市看守所非法关押。
几个月来,王香菊的家人不畏困难,坚持不断的要人,遭到邪党公检部门以互相推脱的流氓手段对待。
家属便聘请律师要为王香菊进行无罪辩护,但是律师在取证和了解案情的过程中,遭到金山派出所副所长郑向阳、元宝区公安分局预审科李晓梅、元宝区检察院公诉科等相关人员及部门的阻挠和相互推诿,拒绝向家属和律师提供案情进展的真实情况。
因王香菊身体不好,家属提出办理“取保候审”,也被派出所、分局、检察院等部门找各种借口拒绝,不予办理。
庭审前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王香菊的辩护律师到元宝区法院履行出庭辩护的相关手续,并提出要阅卷,负责人马述和庭长在确认律师的相关手续合法后,将律师带往楼上办公区域进行阅卷。
在楼上的办公区域,律师见到了该院的王院长,律师提出要阅卷,结果院长说:案卷在检察院,要等到开庭的二十八日早上到检察院阅卷。但院长却拿出案卷来,律师问:这案子院长直接办吗?院长说:我要研究。
下面是该院王院长与律师的对话:
院长:你们怎么能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呢?只能做有罪辩护。
律师:我对当事人做什么辩护是根据我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来决定的。确实触犯法律就要从这方面来辩;如果没有犯罪,就要做无罪辩护。更何况我作为律师做什么样的辩护好象跟法院不发生关系吧?
院长:可是对于法轮功的定性问题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了。
律师:好象没有吧?有规定就应该有文件,我没有见过这方面的相关文件。
院长:有文件。(从办公桌上拿出一份文件交给律师看,律师接过文件刚看了几眼,院长又将文件拿了回去。接着院长打了个电话,好象是在请示什么。)
律师:我还没有看……
院长:你炼法轮功吗?我怎么觉得你象是炼法轮功的,如果在法庭上你可不许宣传法轮功。
律师:不是,我没有炼,可我不知道你这个说法是以什么为标准的。据我所知,有的关押法轮功学员的地方的狱警,他们从事这个工作都必须看、甚至看过几遍《转法轮》(法轮功的主要著作)。如果按照你的这个说法,我不知道那些狱警算不算炼法轮功的?
院长:可我们打过电话问过你的律师事务所,你们所里的人告诉我们说你是炼法轮功的。
律师:是吗?不可能吧,那我要问问的。(过后律师经过打电话核实,事务所并没有人说过这样的话。)
庭长马述和接触过律师后对外宣称:一、不允许为法轮功作无罪辩护;二、不能对法轮功的定性问题进行辩护。如果庭上律师非要辩,他就要敲法锤,辩一次敲一次,再辩一次就再敲一次。庭上如果敲三次法锤,他表示就要亮红牌,将律师清出法庭。并说:只能在情节上做简单辩护,不要给他找麻烦,要按照他的要求做。最后庭长马述和明确表示:他所说的这些在庭上一定会这样做。事实上他确实是这样做的。
律师从人性的角度出发,说明当事人王香菊年龄大、身体不好,希望当庭考虑一下这些情况,庭长马述和并无表示,只表示他会按照他的意思做。
庭审过程
时间: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点;
地点: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法院一号厅;
审判员:元宝区法院刑事庭马述和(庭长)、李颖(女)、×××、男,政治处的;
公诉人:元宝区检察院公诉科于小伟、×××
庭审开始,王香菊被带到法庭,戴着手铐,站在法庭中间,四周有四名法警轮流看守。
法官:宣读相关事项后,庭审正式开始。
公诉人:宣读王香菊被抓时间、地点、事实和王香菊的笔录后,向法官陈诉:王香菊之前因修炼法轮功被判过五年,这次属于累犯,所以认为应当从重处罚。
在这里,公诉人并没有当庭出示公安机关非法抓捕王香菊及检察机关给王香菊定罪的所谓证据——六张光盘。
律师:关于把法轮功定为××……(律师话未说完)。
法官:(敲法锤)与本案无关的不要陈述,下面继续。
律师:王香菊是在外出买菜时在自己家的一楼捡到六张光盘,随手放进包里,打算在市场买菜时免费送给有缘人。可是在一张光盘都没有送出去的情况下她是破坏哪一条法律的实施?抓她时你们也不知道光盘的内容是什么,怎样认定她犯罪的?
公诉人:宣读了胡姓证人的证词。胡姓证人在证词中说:他遇到过两位妇女,年龄五十岁左右,向他宣传法轮功,推荐光盘和资料,他没有要。其中一人是王香菊,因穿着绿色上衣、蓝裤子,相貌与王香菊相符。公诉人还向法庭提供了王香菊的几张照片,想说明与证人描述的相符。确实是绿上衣、蓝裤子,并当庭让王香菊指认是不是她本人(可照片是王香菊被抓以后拍的,拿这样的照片问谁都会说是)。
真正的事实是:公安机关伪造了证人、证词,通过这种现提出有证人证实王香菊曾主动向证人宣传法轮功后,再变相的由王香菊自己指认自己确实穿着与证人所说相符的衣服来诱导王香菊,目的是想让她承认这一事实,再定罪。其实没有证人,证词也是捏造的。
另一个证人孔繁强在证词中说:他在今年新年在集市购办年货时曾碰到一妇女,五十多岁,向人发送光盘、资料,他没有要。称如果再见到可以认出来。
宣读证词后,律师和王香菊本人都要求证人到场当面对质,马述和没有理会,没要求公诉人传唤证人到场。
公诉人于小伟对于之前律师提出王香菊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只是说明了王香菊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不允许宣传、散发、法轮功光盘、资料等的部份行为,并没有具体指出是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只是宣读了这项规定的所属条款是第几条、第几项。
律师:昨天,我和本院的院长……(话未说完)。
法官:(敲法锤)与本案无关的不要陈述了。
律师:当事人年纪大身体不好,久站恐怕不合适,能否让她坐下;她是个五十多岁的妇女,不会对法庭造成威胁,应解除她的手铐。(马述和只让搬了凳子,不同意解除手铐。)
最后的庭审陈述中,公诉人于小伟极力的说明王香菊的行为构成犯罪,又属累犯,需处罚。而对造假、作伪证的行为公然无视,对于律师和王本人提出当面与证人对质的要求并无表示。
律师在最后的陈述中,说明王香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据理做了辩护。
律师在辩护词中说:一、本案没有什么有效证据,无从认定被告人存在起诉书上所指控的那些事实。
理由:证人没有出庭,证言未经质证,不能认定其是否真实可靠。
二、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即使起诉书所述的事实确有其事,被告人也不可能违反了刑法的第三百条。
王香菊在最后的陈述中,当庭提出有异议:
一、要求证人当面对质,否则仅拿一份证词单方面怎么能说明问题,要凭这样的证词来给她定罪,她不承认,不承认证词中的情况。
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到底犯了哪一条罪,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公诉人并没有说清楚。
庭审过程中,王香菊曾想讲关于法轮功的真相,刚开头,庭长马述和就敲法锤打断,不许再说,庭审过程中也多次打断律师的话。
法庭只给家属留两个位置,连家属对王香菊的简单问候都要被禁止。在休庭时,有不明身份的人向律师索要联系电话,看他的辩护词,开庭前也有人分别问律师和家属是怎样取得联系的。
庭审过程中,法庭门口聚集了很多的警察,来回走动。参加的庭审的有政法委、检察院、“六一零”、国保、公安、蛤蟆塘派出所等部门的人,一个个如临大敌。不知道是这个庭审是不是真的这么重要,需要这么多部门的人参加,还是他们对迫害法轮功、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行为犯法感到心虚而虚张声势。
王香菊曾被迫害的经历
二零零零年三月份,王香菊因在户外炼功被丹东市元宝区兴东派出所非法抓走,随后被抄家,并被非法拘留一个月。二零零一年八月份,王香菊因对邻居说:法轮大法好“,被不明真相的邻居举报,再次被元宝区兴东派出所非法抓走,后被非法拘留五天。
二零零二年八月份,王香菊在元宝区四道桥派出所楼上的居民区发送法轮功真相传单时,被一个姓王的年轻人举报,被四道桥派出所非法抓走,随后被抄家。八月三十日被送到看守所非法关押。不久,王香菊被非法判刑五年,被关押在辽宁省女子监狱七大队、四小队。在监狱被迫害期间,多次被恶徒要求强行“转化”,均未果。
二零零七年八月份,王香菊冤狱期满被放回家。因在监狱没“转化”,回家后多次遭到街道、社区、派出所的骚扰,包括监听电话、跟踪、给家属施压、上门骚扰……等。
纵观庭审前和庭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不难看出,元宝区法院的所谓法官,完全违背法律的精神,违背做人的良知,将法院变成了他们私设的公堂,肆无忌惮的践踏法律、践踏人权,无视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事实,帮助中共迫害法轮功、迫害法轮功学员。而所谓的庭审也只不过是他们行恶的装潢,是他们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无耻的伪劣表演而已,法律在他们的眼中只不过是一纸空文,为了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为所欲为。
通过所谓的庭审,不难看出,善良的法轮功学员是如何在这种不公正的待遇下蒙冤遭受邪恶中共迫害的;你也不难想象出十年的迫害有多少象王香菊这样的法轮功学员遭受的魔难。但是请不要忘记,一时的强弱在于力,而千秋的胜负在于理,强权压不倒修炼人的正信,摧毁不了修炼人的意志,相反只会使修炼人更加坚定。不要拒绝善意的劝告,更不要为一己之私助纣为虐,无理智的疯狂最终换来的只能是正义的审判,付出的代价可能是生命的毁灭。
元宝区法院的“法官”们:当你们不辨善恶、有一天因执法犯法、协助中共迫害法轮功而站在被告席上的时候,想一想你们今天说过的话,不知你们的心里会作何感想?
正义与邪恶,孰胜孰败,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