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明慧通讯员成都报导)成都双流县法院于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对大法弟子邓小明非法开庭,北京律师谢燕益、李春富为邓小明做无罪辩护。谢燕益律师当庭指出:希望司法系统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员悬崖勒马。
谢燕益律师是在被法官余蓉打断二十次后,坚持完成辩护。他当庭指控司法单位非法审判邓小明的五项罪名:伪证罪、滥用职权罪、枉法追诉罪、枉法裁判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最后法院在公诉方理屈词穷、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邓小明枉法判六年半的重刑。
双流法院所在的顺城街(当地一条主要干道)。7月8日对邓小明开庭,车辆被禁止通行,引无数路人围观 |
邓小明夫妇 |
谢燕益律师当庭对参与庭审的人员说:“今天你们可能不会受到追诉,不代表未来不会受到追诉。”
不知两位律师的忠告和劝诫是否对庭上那些参与迫害的双流及成都公检法以及“六一零”人员有所触动。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正义之声必将源源现法庭。随着越来越多的正义律师站出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中共司法系统在迫害法轮功当中所犯下的罪行也日益为世人所清楚。
在邪党对法轮功迫害的十年中,数以多少万计的善良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送入监狱,遭受了人们难以想象的酷刑折磨,多少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致残、致疯……
但正如辩护律师指出,即使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法轮功学员的无论是抓捕、起诉、审判,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
1、宪法36条和35条规定公民享有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法轮功学员信仰“真、善、忍”,讲述法轮功真相,都只是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不违法、当然更不犯罪;
2、邪教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宗教术语;将邪教写入刑法,违背了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刑法》第300条因违宪而无效;
3、目前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为×教;也就是说,即使用于枉判大法弟子的《刑法》第300条不违宪,也不能用于法轮功学员身上;
4、众所周知,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不具危害性,就不能认定有罪。法轮功学员无论是信仰“真、善、忍”,或是讲述法轮功真相(其内容都是事实真相,或如何重德向善),有何社会危害呢?不但没有危害性,而且对提升人们的道德、对整个社会只会有好处。当然不构成犯罪!
在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案子”中,找不到哪一条“法律的实施”遭到了法轮功学员的“破坏”;用《刑法》第300条“破坏法律实施罪”起诉法轮功学员,犯罪四要素缺少三要素,怎能立案?!
换言之,对法轮功学员的抓捕或审判,没有任何依据,完全就是公检法人员在执法犯法,强加罪名、陷害善良;参与者已至少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等。
双流公安分局 |
部份参与迫害的责任人:
双流县法院:所谓“主审法官”:余蓉
电话号码:13551152333。该人已迫害多名法轮功学员。
双流县检察院:曾林、韩青、陈娟
双流县公安局:局长:曾思建 一科:胡跃忠
华阳派出所:副所长:裴锡豹
陈智、胡波、王方明、陈健
610办公室:主任:李忠全 副主任:张皓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html/articles/2009/8/14/1100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