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中,北京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传利、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海波,曾告知法警,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时,只需进行证件的核实和登记,不需进行安检。但法警坚称“领导说必须接受安检,否则不能进入”法庭。两位律师最终被拒于庭外,无法为初芝梅做无罪辩护。
大东法院伪法庭在没有律师出庭的情况下,对初芝梅进行非法庭审,仅用四十分钟便匆匆结束。
以下是北京律师张传利、温海波对沈阳市大东区法院相关责任人的投诉、控告信:
投诉人:张传利,北京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投诉人:温海波,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投诉人:大东区法院警号为211780的司法警察(姓名不详)
被投诉人:大东区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队长(姓名不详)。
被投诉人:徐芳,大东区法院刑庭法官。
投诉人作为初芝梅的一审辩护律师,曾两次到大东区法院开庭,但均被该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法警”)以“不接受安检不能进法庭”为由进行违法阻拦,使得辩护律师无法履行正常的辩护职责,进而导致被告人初芝梅无法获得充份、有效的辩护。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时,两辩护律师第一次到大东区法院准备初芝梅案开庭,但在该院大厅处被法警阻拦,理由是要经过该院规定的所谓的安检后方可进入法庭。辩护律师温海波与法警沟通,并告知其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具体条文附后),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时,只需进行证件的核实和登记,不需进行安检,但警号为211780的法警不为所动,表示这是该院的规定,必须遵守,并要求律师出示最高法院的规定。在律师出示后,该法警又说其无法决定,要找领导即法警队长请示。数分钟后该法警回来,对律师说:“已经请示了领导,领导说必须接受安检,否则不能进入法庭,谁来都得安检。”律师针锋相对:“如果领导的指示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怎么办?”该法警无言以对,但仍坚持必须安检。在双方争辩过程中,本案主审法官徐芳来到大厅,询问律师还没有进入法庭的原因,在得知因为安检而没有进入法庭后,徐表示这不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其无权过问、干涉,随即又进入法庭。约半小时后,当事人的家属及旁听人员陆续出来,家属告知律师“开庭被推迟了”。此后,两位律师向该院监察室余立民主任进行投诉,要求立即停止这种违法安检行为,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余表示回去研究后答复,但至今如石沉大海,仍杳无音讯。
七月一日,律师第二次接到大东区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七月三日下午一时。三日下午两位律师准时赶到法院,被法警以同样的理由拒绝进入法庭。庭审于下午一时三十分在没有律师出庭的情况下“正常”开始,于二时十分结束,耗时仅仅四十分钟,可谓神速!
需要强调两点的是:第一,本案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但前后两次开庭,法官只允许初芝梅的女儿一人进入法庭旁听,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本案两次开庭的时间均定为下午一时,在被告人初芝梅的数名家属准时赶到法庭准备旁听庭审时,法庭的旁听席早已坐满了旁听的人员,显然,这些人是事先安排好的,否则如何能在家属之前进入法庭?他们占据了旁听席的全部座位,以达到阻止家属旁听的非法目的。这种非法阻止家属旁听庭审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亲友旁听庭审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由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理;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开庭时间后应提前三天通知辩护律师,而本案第二次开庭时法院显然违反了该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认为本案存在如下违法情形需立即依法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该院法警违法针对律师进行安检,导致律师无法出庭辩护;
2、主审法官徐芳没有履行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义务,致使一审时被告人无法获得律师辩护;
3、两次开庭,主审法官只允许一名家属进行旁听,违反“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
4、开庭通知书不符合“提前三天”之规定,要求追究主审法官的相关法律责任。
投诉人:
张传利律师 电话18811031466
温海波律师 电话13811778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