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五月三十日】零八年七月份,我地区两名大法弟子因去农村发真相资料,被绑架,非法关押在看守所至今。在营救两位同修的过程中,我们吸取了以往营救同修时的不正心态,谨慎的每向前走一步都要认真切磋,在法上统一认识提高后,才付诸行动。牢牢掌握:以营救同修为契机,以救度世人为基点的原则,做我们应该做的一切,不要有求结果的心。这里包括对律师、公、检、法、看守所、六一零、省市司法厅及政府有关部门,还有当地百姓等,向他们讲真相。采取的方式有:发正念、写劝善信、打电话、贴不干胶、揭露当地邪恶、面对面讲真相、家属去相关部门要人等。在两次非法开庭中,正义律师两次为受迫害的同修做了无罪辩护,在法庭上,两位受迫害同修表现正念正行。外面的同修紧密配合。可是在这种情况下,突然传来两同修被非法判刑八年的消息。
当听到这一消息时,第一感觉是很震惊,不可思议,难以接受。我意识到,自己的心已被牵动,才有了愤愤不平的表现。随即向内找,是什么东西使我这样动心?答:八年。我问自己,如果判一年会这么动心吗?答:不会。为什么?因同修在看守所已关押八个月了,再有四个月就回来了。这才发现我还是有求结果的心,只不过隐藏的更深罢了。又问自己,一年不也是迫害吗?接受这个一年和接受八年有什么区别呢?何况邪党的寿命也不是由它们说了算。我恍然大悟:我又没做到全盘否定旧势力的迫害。
我继续深挖自己:为什么对这个“八年”看的这么重?不可理解呢?内心活动是因邪恶从两位同修身上只搜到七十八份真相资料,其余都是硬凑的伪证,按邪党的邪法律也没有判八年的道理和依据。找到这我猛然醒悟,怎么能用正常思维想这个邪党呢?利用它们制定的法律会对大法弟子讲什么道理和依据吗?本身它就是邪的,它有什么资格去衡量大法弟子证实法的行为呢?它不配,只有它们迫害大法弟子才是真正的犯罪。再说七十八份不应该判八年,那么七百八十份或七千八百份就可以判八年吗?真相资料本身是救人的法器,他的多少怎么会成为对同修判刑的依据呢?也就是说,七十八份、七百八十份或七千八百份又有什么区别呢?这不是根子上的问题吗?用对同修的“情”掩盖着对旧势力的承认。自觉不自觉的在某种范围内承认着旧势力对我们的迫害。我又问自己,如果两位同修被无罪释放,我会怎么想呢?我会想就应该这样,因为营救过程中,我们走的挺正啊,两位受迫害同修表现也是正念正行,况且两位律师两次都做了无罪辩护。顺理成章的就应该放人,这是正常的。我又找到这种想法本身掩藏的心:
一是邪党本身就是邪的,它怎么会做出正常的事呢?正象师父说:“那个毒药它就是有毒的,你想不让它毒了,它做不到。所以从这一点上看,我们对邪恶的势力,包括常人那些迫害大法的恶人不要抱任何幻想。”(《各地讲法二》〈二零零二年美国费城法会讲法〉)我这不正是幻想这个邪党也能正常吗?不正常是由它的本性决定的呀。
二是有做的好的欢喜心。认为这次营救同修我们用心多,付出多,走的正,表面效果也比以往好,会有好结果等我们的。师父说:“我今天做的好一点应该好一点啊,我明天做的更好一点应该更好一点呀!他老是放不下这件事情,看上去还好象是在放:你看我在做好。”(《各地讲法三》〈大纽约地区法会讲法〉)其实还隐藏着有求之心。
三是有借助律师做无罪辩护扩大大法的声望,求结果的心。这也是隐藏的不易发觉的,所以有时自己认识不到。我们应该明白,是正法進程到了这一步,会有一些正义律师出来做这件事情。一个是给律师摆放自己位置的机会,一个是我们利用律师的无罪辩护,更直接的揭露邪恶对大法弟子的迫害,因为通过无罪辩护,直接把邪党的流氓本性展现给世人,就是用你邪党的所谓法律去诬陷大法弟子都贴不上边,却硬要给大法弟子判刑,什么理呀、法呀,你哪条也不犯我也照样判你,这荒唐的事只有邪党能做得出来!象当地百姓反映说:“多大个事呀,判人家八年,不怪说它是邪党,我看这个邪党真是快完蛋了。”
回过头来思考一下,以往同修正念闯出,都是大法弟子法学的好,关键时刻心性到位,能站在法上正念正行,旧势力就不敢迫害,师父的法身和护法神就帮助弟子化险为夷,再加上外面同修紧密配合,结果自然是好的,那不是求来的,是修出来的。因为那是大法弟子在证实法,而不是什么常人律师或其他常人在证实法。同时如果外面的同修通过营救同修的过程,真正都能从法上提高上来,同时又救度了很多世人,受迫害同修从中也能真正提高上来,那不真就是坏事变成好事了吗?从中我又体悟到师父讲的人世间的理和高层空间理是反的深层内涵。可是我们由于学法不深,做证实大法事情过程中,把握不好,使我们失去了很多应该提高的机会。有时嘴上说的和自己的行为表现上有所差异,还好象自己也明白这些道理呀,其实还是没从法上真正认识法。从而我又進一步体悟到:师父为什么不厌其烦的一次次教诲弟子:学法!学法!一定要学好法的意义。
以上只是个人的一点认识,不当之处请慈悲指正。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9/6/14/1083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