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杰在被酷刑折磨后,日前遭邪党法院非法庭审。其女儿陆一明曾四处找律师为母亲辩护,但在邪党压力下,没有找到敢为其母辩护的律师。仍是学生的陆一明只好自己为母亲辩护。
陆一明在为赵春杰做的辩护词中说:“我妈妈是好人,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犯罪、违背天理良知的事情。原来我妈妈有很严重的心脏病、高血压和肺结核,花了很多钱都没有治好。一九九八年她在电视上看到了法轮功祛病健身的神奇疗效后也开始加入到修炼者的行列,病情有了明显好转。原来暴躁的脾气也改了很多,是邻里口中的好人,是爷爷奶奶口中的好儿媳,这是我作为女儿的亲眼所见。这样的好人却在2008年10月22日早在准备上班时被刘房子派出所王文辉等人非法绑架。”
陆一明在辩护词中控诉了恶警的野蛮行径:“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刘房子派出所所长王文辉等警察,在室内无人的情况下,将我家在刘房子煤矿的住所洗劫一空,将家中一张两万元的存折、一张四千五百元的存折、一台电视机、一辆摩托车、五千元现金、雨伞、小闹钟、壁纸刀等个人财物劫走,家被翻的一片狼藉。后家里托人将四千五百元的存折以及摩托车要回。
王文辉等人又跟踪正在上初中的妹妹到我父母陪读妹妹上学的住所。十月二十二日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我家再次非法翻查,并绑架了我的父母。
之后,刘房子派出所所长王文辉等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据,谎称四月二十三日在刘房子煤矿住所搜查出所谓关押我母亲的证据。”
陆一明接下来引用《刑事诉讼法》指证恶警的犯罪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然而刘房子派出所的搜查笔录中没有赵春杰或其家人签字,所谓的第三方见证人张丽华也是被迫害关押的对象,试问诱供、刑讯逼供所编造出的伪证能作为证据吗?张丽华本人也承认那是伪证。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的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然而刘房子派出所没有让当事人参与清点和签字,也没有见证人张丽华参与清点。所以物品清单没有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这些所谓的“物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陆一明接着控诉了恶警伪造证据的罪行:
“刘房子派出所警察谎称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公主岭住所搜出电脑、光碟等所谓的“宣传品”,此住所为我父母陪读我妹妹上学所居住,只租了三室一厅其中的一室,和房东合住,电脑为房东孩子所有,并且在搜查的前一天晚上重新做的程序,可以说任何资料都没有,伪造的100份光碟更是子虚乌有,根本没有的事情。我经问询房东,她们家里有的所谓光碟只是她家孩子从小到大的录像带及歌碟,那些也并非当事人赵春杰所有。
显然,是刘房子派出所警察再次制造伪证。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人员犯罪的从重处罚《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最后,陆一明说:
“我妈妈是好人,是无罪的,请求立即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