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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恶党炮制的假冒伪劣产品
文/澄明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大陆同修和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时常常提到:《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仅是对“邪教”的认定与处罚,根本就没说过“法轮功是×教”。所以江泽民和《人民日报》评论员称“法轮功是×教”是非法无效的。依据法律严肃地说,炼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

这个论据在大陆的环境中,尤其是在中共恶党法庭上,还是有一定作用的,对于大陆民众讲真相,也会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不应该过于倚重这个论据,尤其是在讲真相时,因为这个论据其实是有很大的局限的。

恶党炮制的《宪法》本身就是个不伦不类的遮羞布。这个我们先不谈。我们只说这个所谓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完全是恶党炮制的假冒伪劣产品。既然是“人民代表”,就应该由人民选举,这是起码的道理,不然你凭什么代表别人?可是大陆的民众选举过自己的代表吗?这些所谓的“代表”都是恶党制定的。既然不是人民选举的,而是恶党制定的,他们根本就不是什么“人民代表”,而是恶党代表,他们代表的不是人民的利益,而是恶党的意志。

虽然恶党谎称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任何人都知道,这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恶党的橡皮图章,所谓的“人民代表”是恶党的举手机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法律都是恶党幕后操纵的。这个被一个邪恶的政党所操纵的立法机构所通过的法律本身就是非法的。

中共邪党的党文化一直在混淆是非,我们讲真相时不要过于在党文化的圈子里纠缠,而应破除邪党文化和邪党思维。

发稿:2009年04月30日  更新:2009年04月30日 00: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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