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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被告?
文/唐山大法弟子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读了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四月四日《被告?原告!》一文,很是感慨。恶党近十年的邪恶迫害,使至少三千二百五十八名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数以万计的大法弟子被劳教和判刑。那么,到底谁是真正的罪犯?谁应该成为被告?谁是原告?也是值得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了。

恰巧一日与同修切磋时,她给讲了一件事情。在我现有的层次中,体悟到了基点的问题,正念的问题,信师信法的问题。简单的说,就是腰杆挺直、堂堂正正的做一个正法时期大法弟子的问题。

这个同修跟我讲:有一年的一天,国保大队的三个恶警,恶警科长A,恶警副科长B,和恶警C,去了同修家。恶警们進门后,同修正在炕上坐着,以下是他们的对话。

同修说:“罪犯来了。”

仨恶警都很惊讶的说:“你说啥?”

同修又慢慢的一个一个字的说:“罪--犯--来--了,你们就是罪犯。”

“我们咋成了罪犯了?”

“你们践踏《宪法》,《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你们是执法人员,你们无视法律,你们什么手段都使,都是你(手指着恶警科长A)领着政保科这帮人干的,你们三条人命在身,多人致残。又用手指着天说:你们所做的事是天理不容,人理不容,国法不容。你们服法只是早一天晚一天的事。”

当时他们都蔫了,然后,恶警科长A说:“你下地走走。”

同修叫来家属来说:“他让我下地,如果出现任何情况让他本人负责。”(同修当时已经被迫害致残)并拿出当时被他们揪掉的一把头发说:“这就是你迫害我的证据。”

他赶紧说:“那你就别动了。”他又跟请假似的说:“我出去打个电话,”赶紧逃走了。

同修又对恶警C说:“再说说你,你小时候是个挺善良的孩子,你尽干这个(迫害大法弟子的事),把你变成什么样了?”

他说:“那我就别干了?”

同修说:“那是你自己的选择,那就看你要不要命了。”

恶警副科长B说:“你再说说我,那我是好人还是坏人呢?“

同修说:“我不评价你了,你在做事时用你的良心秤量一量,就知道自己是好人坏人了。”

最后,他们几人想溜走,同修拽着恶警科长A说:“你们不能走,还没有跟你们讲清楚呢,也没讲完呢。”

恶警科长A说:“等我有时间跟你待一天。”

直到现在,同修给他稍过几次信儿,他也没有实现他“等我有时间跟你待一天”的诺言。

听了同修的一席话,我就想起自己几次被非法迫害时的基点都没有摆正,都当成了人对人的迫害了,默认或无可奈何的把自己摆在了被抓的地位,把自己看小了,把邪恶看大了,其实说白了,也就是默认自己做的大法的事情是违法的,顺从了邪恶要求。这不是本末倒置了吗?

就我现在的认识谈一谈这方面的基点问题,有不符合法理的地方,请同修慈悲指正。

一、从法理上说,宇宙在正法,是师父在正法,我们是助师的大法徒,我们按照大法的要求做,所做的是同样是最正的。师父早就指出:“讲真相救度众生,旧势力是不敢反对的,关键是做事时的心态别叫其钻空子。”(《各地讲法二》〈二零零二年波士顿法会讲法〉)我们应该记住师父的告诫。

二、从人理上说,大法弟子做的事也是正的,讲法轮大法为什么好;讲邪恶的警察们是如何迫害大法弟子的;使用了哪些迫害手段;谁谁被迫害致死、致残;谁谁被非法关押等等,这些说的都是事实,说的都是真话。同时告诉世人这些事情,最主要的就是清除邪党灌输给人们的造谣诬陷之词,明白这些真相后,清除人们头脑中敌视大法的思想,众生能被救度。天灭中共已成定局,让人“三退”,也是希望众生不要与这红魔一起销毁,不让众生给恶党当陪葬品,也是救人性命的大好事。做好事就是最正的。

三、从现行的法律角度说,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文规定,在中国大陆修炼法轮功是违法的。多年来,整个司法界,对所有法轮功学员所使用的法律都是不成立的,是司法人员在执法犯法。所以在违宪的前提下,这些执法人员所犯罪行如下:

强行洗脑──刑法第251条“剥夺信仰”罪。
辱骂、殴打──刑法第246条“暴力污辱”罪。
巨额罚款──刑法第239条“敲诈勒索”罪。
非法劳教──刑法第238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
非法搜查、抄家──刑法第245条、267条“非法搜查”、“抢夺财物”罪。
毒打致人伤、残、死──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非法指控、判刑──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
各种酷刑──刑法第248条“殴打体罚”罪。
活活打死、活摘器官──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因此说,这些公检法司及其他相关人员才是真正的罪犯,他们应该站在被告席上,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对大法弟子的拘留证、逮捕证、劳教书、判决书、释放证,等等,都将成为审判他们的证据,他们逃脱不了最后正义的审判。这一天肯定会到来。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9/6/8/108098p.html)

发稿:2009年04月15日  更新:2009年04月15日 0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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