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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新底线”看中共的司法黑暗
文/龙延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近来海外媒体曝光了青岛和沈阳两地“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统一部署”加强打压法轮功的秘密文件。沈阳市铁西区“610”办公室下发的秘密文件还暴露出中共被迫调整的司法新底线:绝对不能出现无罪判决。这种见不得人的秘密文件,再一次暴露出中共以内部文件代替法律继续对法轮功进行迫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再一次暴露出中国的司法黑暗。

中共用政治代替法律由来已久,其打击法轮功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国际社会自然也难理解、接受。例如,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的中国人权问题专家柯亨(Jerome A. Cohen)近期在一次采访中表示,中共打击法轮功的理由是“荒谬的(ridiculous)”。

近年来,全国越来越多的人权律师敢于顶住中共的政治压力,用法律来给被非法抓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律师们指出,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中共打压法轮功是非法的。例如,二零零九年二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苏滨律师发表了《宪法至上 信仰法轮功无罪》一文,从罪行法定原则出发,分析后认为:“法院、检察院等所有认定法轮功为×教组织、应当予以定罪处罚的说教,均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中共秘密给司法部门下达的新底线,赤裸裸地暴露出其在背后操纵法律的违法行为。用法律角度来看,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是要有条件的,在刑法上术语是“犯罪构成四要素”,或称“四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要件缺一不可[注]。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二日,北京李和平律师、郭少飞律师在为山东省青岛法轮功学员刘锡铜做无罪辩护的过程中,详细地分析了这个案子中的“四要件”,发现其中的“四要件”,竟然缺了三个!这些年来,中共就是这样“法治”的,以法律的名义践踏法律。中共的“法院”系统性地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无罪重判,从而造成大量冤假错案。

从另一方面看,这些秘密文件也真实地暴露出中共在节节败退。海外分析人士指出,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已成潮流。现在公开为法轮功学员做辩护律师的就有:高智晟、郭国汀、李和平、黎雄兵、张立辉、李顺章、滕彪、邬宏威、郭飞雄、李苏滨、温海波、韩志广、王永航、李仁兵、程海、谢燕益、李春富、王雅军、林小建、莫宏洛、唐吉田、江天勇、莫少平等等。

高压压不住人心,高压封锁不住法轮功真相。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共的“司法新底线”必将被正义力量打破,还法轮功司法公正的日子不会太远了。


注:“犯罪构成四要素”其一是“犯罪主体”,这主要指:行为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不是具有特殊职业和身份的军人、国家工作人员等。其二是“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即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故意,那么他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其三是“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如“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诈骗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财产权”。其四是“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严重程度如何。在法轮功的案子中,除了“主体”要素之外,其它三要素都没有。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9/4/9/106342p.html)

发稿:2009年03月27日  更新:2009年03月28日 01: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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