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2/25/196064p.html
【字号】  
抚顺恶警以劈胯酷刑折磨孙洪昌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五点左右,抚顺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公安一处)七、八名警察将正在清原县兴隆小区室内干装修工作的孙洪昌非法抓捕到清原县清原镇派出所(以前叫天桥派出所)。

当天晚上抚顺国保大队的关勇、郝建秀、赵大壮(郝建秀、赵大壮的名字不一定准确)等六名警察在场,关勇、郝建秀、赵大壮自报姓名,恶警对孙洪昌酷刑折磨,主要凶手是恶警关勇。

二十八日夜间十一点开始,抚顺市国保大队关勇等恶警对孙洪昌拳打脚踢一个小时之后,用电棍电击孙洪昌的小便,然后用拳头用力猛打孙洪昌的小便。恶警还觉得不够狠,就用双手劈孙洪昌的腿过头;再后来用劈胯酷刑折磨孙洪昌,就是将孙洪昌右腿扣在铁床上固定住,恶警用双手劈孙的左腿(劈胯是抚顺公安一处恶警折磨大法弟子的残忍手段,受过此刑折磨的人腿就被劈残疾了,被折磨的人疼痛难忍,痛苦难以用语言表达)。

在这个过程中有四、五个警察还在想折磨孙洪昌手段,关勇说:“你们去找两根木棍,再买宽的胶带。”不一会儿他们就拿来了。将两根木棍分别放在孙洪昌的两条腿的外侧,不让腿打弯,用宽胶带从上到下紧紧的将木棍缠在孙的腿上,然后再把孙的右腿扣在床上,恶警用双手劈孙洪昌的左腿过头,每一次都长达一、二个小时,痛的孙洪昌多次昏了过去。派出所周围的居民都听到了孙洪昌的惨叫声,就这样一直折磨到第二天早晨五点钟。

恶警在折磨孙的过程中还叫嚣:我们就是没有人性,你媳妇就是被我们打死的。你死了,我们也就是再花上二千多元钱(注:孙洪昌的妻子王秀霞,于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五日在抚顺第一看守所被抚顺公安一处恶警迫害死的)。

三十日晚上,他们又对孙洪昌拳打脚踢之后,再一次用劈胯酷刑折磨,同时还用脚猛踢孙的左脚。恶警真是一点人性也没有,一边折磨一边还问孙洪昌:痛不痛?酷刑折磨使孙洪昌左腿全部青紫,腿肿的很粗,致使孙左腿伤残,不能站立和行走,只能躺着,生活不能自理。

三十一日,孙洪昌被抬着关进了清原县大沙沟看守所非法关押。从此,孙洪昌的左腿残废了。在看守所里,孙洪昌腿痛的难忍,每一天都在痛苦的呻吟中度过,整整躺了一个多月。期间看守所带孙洪昌到清原县中医院就诊过一次,诊断的结果是腿的神经损伤。同年五月二十五日,在抚顺市中医院诊断的结果是左侧腓总神经小胫神经损伤。六月十二日又到沈阳医大附属第一医院检查,诊断为:左坐骨神经损伤。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孙洪昌的左腿、左脚明显的萎缩,比右腿、右脚明显细了很多,左脚趾头弯曲。

孙洪昌的身体被抚顺公安一处的恶警关勇用残忍的手段——劈胯折磨的残废了,参与迫害的主要凶手抚顺公安一处的恶警关勇不但没有承担任何责任,反而在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八日,清原县邪党法院非法开庭重判孙洪昌有期徒刑五年。由于孙洪昌的身体不合格监狱拒收,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让孙洪昌保外就医。

孙洪昌年迈的父母多次到抚顺市检察院和清原县的公安局和检察院要求保外就医,清原县公安局的警察徐金荣以帮助要人为借口搪塞、哄骗两位老人,始终没放人。清原县公安局控诉科的郑志文带孙洪昌做保外就医鉴定的。有关单位已经同意放人,由于恶警关勇怕他迫害罪行曝光,极力阻挠清原县公安局放人。至今,孙洪昌仍然被非法关押在清原县大沙沟看守所。

相关单位及个人:
郑志文的手机号:13904934607,宅电:0413-3036601。
郑志文的亲属──郑玉兰的电话0413-3032639

以下是有关人员信息:
抚顺市邮政编码:113000      电话区号是:0413
姓名 职务 办电 宅电 手机
王淑雅 抚顺市政法委书记 2650010
宋守贵 抚顺市政法委副书记 2650223 2600588 13604130005
冉祥纯 抚顺公安一处
关勇 抚顺公安一处 2787387   13009251616
清原镇天桥派出所 
李相本 3039065 3039917 13942317957
腾继民 30342905 3039598 13941302762
张秀彬 3037716 3022435 13842372299
县监管大队(看守所) 
祁成彬 3041501  13941311501
魏常军 3040101 3025761 13941352694
催永强 3040103 3024348 13941302996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9/3/14/105565p.html)

发稿:2009年02月25日  更新:2009年02月24日 23:49:44

意见建议请寄 feedback@minghui.org
明慧网版权所有 © 1999-2009 MINGHUI.ORG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