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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贻斌在北京被绑架劳教,妻子申诉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二日】中国石油压缩机制造基地第三机械厂工程师、法轮功学员龚贻斌,于2008年12月4日去北京参加同学聚会,5号到达北京后和一校友准备参观一下首都,在离天安门广场还有几站路的大街上,被街上巡逻的警车拦住盘查,被非法拘留在北京东城区看守所。北京中共恶党人员无视他家庭困难和他单位领导多次协商和请求,于2009年1月7日非法决定劳教迫害他二年。现得知他的妻子潘文英已提出申诉。申诉书附下:

申诉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

新年好!

我是潘文英,湖北省天门人,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扬子江区三栋二单元202室,2008年12月23日,接到委员会对我丈夫龚贻斌劳教2年的决定书后,心情无比沉重,这个决定对我们家庭,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冲击,我是一名已下岗的弱女子,龚贻斌是我们这个家庭经济收入的唯一支柱。他上有年迈的老母,下有正在上小学的幼儿。这个突如其来的决定,让我们这个家庭雪上加霜,无论从精神,还是经济等方面都陷入空前绝境!值此新年之际,本不想打扰你们,无奈几家欢喜几家愁!经过反复思考,我对龚贻斌的判决实在感到冤枉,你们都是熟读法律并多年身处执法部门中的人,而以我们家当前的经济状况,请个辩护律师可能是奢谈。我也从未接触过法律申诉方面的事,在此只能粗浅表述受害人家属最直接的感受。我认为北京东城公安分局与劳教管委会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不公与越权,滥用公权等违法乱纪的行为,劳教决定书上对龚贻斌的定罪依据含糊不清,张冠李戴,作为龚贻斌妻子,谨就我目前能认识到的法律知识与其对照,特申诉如下:

一、你们应该知道:思想(信仰)并不构成犯罪,刑罚只能惩罚有犯罪行为者,这是与现代社会接轨的最为普世的常识与原则。比如:一个人想对谁实施伤害,或试图劫取别人的财物等,不管是自个筹划或者在与人宣说,只要没有在行为上实施,就不构成犯罪。龚贻斌北京之行是与同学聚会,过程中没有伤害任何人,龚贻斌在单位是高级工程师,也是业务骨干,自从修炼法轮功以后,身心巨变,在社会世风日下的熏染下,拒腐不沾,淡泊名利,是一个有口皆碑的好人。一个自觉做好人的人,怎么与抗拒国家法律扯到一起去了呢?炼法轮功与一个国家实施什么法律也一点扯不上关系,更谈不上抗拒!你们作为国家职能部门,这一点应该比谁都清楚。

二、携带法轮功宣传品,成了委员会与东城公安分局定罪的依据,这是否有点荒谬呢?据我所知,我们国家对全世界宣称是一个法制国家,顾名思义:法制就不是人制,更不是党制,理当是宪法至上!?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这是中国法律体系对宗教信仰自由所作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款。其它任何部门与社团,党派出台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及一切规定的具体措施,是不可以凌驾于宪法之上的!否则它就是在违法!执法犯法!

法轮功信奉真善忍,同是一个师父教,同是一本书,台湾、香港与大陆同宗同祖,同一种文化,为什么在台湾、香港可以公开炼?甚至在学校、监狱向学生和犯人推广法轮功?为什么法轮功洪传80多个国家?全世界都知道,都说法轮大法好,唯独在大陆却被中共歪曲成可怕的邪教?!共产党作为一个执政党,按理应该是国家宪法的执行者,而不是制定者,宪法并没有赋予共产党、以及国家主席、公安部、宣传媒体对公民信仰自由作出法律定性及刑事惩罚的权力。否则就谈不上什么以法治国,而是以党治国,以党代法了。而且据我理解:我的丈夫,包括众多法轮功信众,并没有触犯宪法中的任何一条,相反是在多层面意义上坚定地维护着国家、人民的利益。共产党只是为了维护一党特权与私利,利用手中的权力诬陷迫害法轮功。十个年头过去了,现在搞成了个骑虎难下的架势,也使你们在权势与良知的考量中长期陷入左右为难。

决定书认定龚贻斌携带的是法轮功宣传品,宣传什么呢?公安局不敢进一步查,委员会也没有实事求是去追,宣传怎么能成为定罪根据呢?难道被无辜迫害后,顺着共产党的好恶去做,受了冤屈也不必申诉,昧着良心说瞎话,才是符合国家的法律与社会的要求吗?这个现象正常吗?难怪有人感叹:“政府放火为人民,百姓点灯要判刑!”

我谨在此重申:龚贻斌坚持信仰无罪!是践行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宣讲自己的苦难遭遇及澄清事实真相无罪!何况仅仅只是带了一点宣传资料,仅只是打算在同学会上能让自己的朋友,自己的同学们对自己的遭遇有个正面的理解与同情,他携带的宣传品既非商业盈利,更没有强加于人,硬是强迫别人看或接受。何况放在包内一份未动,决定书中所称的这些宣传品,对于一个饱受身心伤害的人来讲,其实和古时候的申冤诉状也差不多少,而且更经得起任何人的面对。他无意也并没有伤害任何人,甚至更没有抗拒警察对他的非法盘查与搜包,绑架关押,他的行为那么平和坦然,世上难道有这样的坏蛋吗?善恶的标准就是这么样定的吗?他已经遭受了近十年的伤害,还在坚持做着一个有道德操守的好人,何罪之有!?在不公的对待下,总得让人讲话吧!

三、据我所知,在警察把我丈夫绑架到东城区看守所后,龚贻斌单位领导,保卫科一行当天连夜就赶往北京,并动用了各方面关系,包括物力财力,天门市国保大队也有二名领导进京多次与北京东城看守所交涉,要求看守所放人。难以理喻的是:看守所以龚贻斌不认错不愿放弃信仰为由,而不愿放人。声称必须放弃他的信仰,才可以回家。这是典型的、赤裸裸的以思想信仰定人判罪,这是哪一家的王法?宪法上有这一条吗?以权代法、以党的意愿代替宪法,谁正谁邪?公理何在?

我想你们也是有家有口的人,也应该是有正义和良知的人。恕我斗胆直言:是人民在养活你们,我失业以来,共产党有没有管我?龚贻斌凭劳动赚钱,你们也有本职工作,并不存在被共产党养活的问题。你们的工作是非常神圣与严肃的,因为你们的天职应该是维护国家与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制定的法律!你们可能比我更清楚,共产党与国家、人民并不是一个整体,利益往往并不一致!那么是站在国家、人民的基点上,还是站在哪个党的基点上去执法执政?到底应该维护谁?打击谁?这可不是一般的工作或服从谁听从谁指挥,揣个碗混口饭吃那么简单的事吧!我听人说过这样的话:同情善良,您就是善良;顺从邪恶,那就是纵容邪恶。在你们工作中,可能因为一个决定的疏忽,往往就可以对当事人或他的家庭造成重大的影响与伤害!我此时深有感受,苦不堪言哪!假若你们能换个角度,就会理解我当前的处境有多么艰难!

我的丈夫是当今社会最需要的好人,他在单位虽然是高级工程师,但从不以技术自居,只图奉献不求回报,一心扑在工作上,家中上有老,下有小,我下岗后,全靠他一人工资维持,他从不向单位诉苦,也不利用工作关系去牟取私利,他处处按照法轮功“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他到底做错什么?他只不过坚守了一个做好人的原则。把这样的人往劳教所里送,去改造,让他往哪里改?去学着做个坏蛋吗!?到底是谁在犯罪?这就是现政府提倡的和谐社会吗?怎么这么让人难以理解?叫我这个做妻子的如何心服这毫无道理的两年劳教?

在此,谨向贵局,委员会部门,及相关领导慎重提出申诉,请撤销对我丈夫劳教两年的非法判决,无条件释放龚贻斌!

申诉人:潘文英
2009年元月

发稿:2009年02月12日  更新:2009年02月12日 07: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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