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琼、陈如上诉,原定于2009年1月8日、1月9日的上诉案开庭,已发正式传票通知。王忠琼亲人委托北京市功道律师事务所韩志广律师(电话:13439686306、传真:010--65516306),为其母亲作“信仰法轮大法合法、讲清真相合法”的无罪辩护。随后不久,德阳市中级法院刑二庭主办法官青加彬称开庭已取消,律师交书面辩护词。
家属要求开庭公开审理,韩志广律师在1月6日凌晨抵达德阳,办理相关法律事宜。北京市功道律师事务所韩志广律师表示,在接受委托以后,通过查阅卷宗,依法会见,认为本案涉案人数多,各种证据互相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原审法院对基本事实未能查明便草率下判,致使原审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无法有效体现国家法律的客观公正和严肃性,二审如不公开开庭审理,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将可能使原审判决的错误得不到改正,上诉人王忠琼将因此蒙冤在身。为此,特本着捍卫国家法律尊严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以确实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四川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 青加彬 0838-2595091 立案庭: 0838-2595091
律师建议函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系北京市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忠琼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申请案中上诉人王忠琼的二审辩护人。今天,特向贵院反映本院刑庭该案承办人青加彬法管违规办案事实,以帮助该法管改正错误,保证该案的客观公正审理:
本律师接受委托以后,青加彬法官电话通知本人来贵院领取出庭通知书并告知本案于2009年元月9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为配合贵院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人立即放下手中其他事项,牺牲即将获得的经济利益,订购机票,做好赴川开庭的各种准备,但又被告知本案不再开庭,仅进行书面审理。本律师当即表示反对并提出详情到德阳后面谈。2009年元月6日凌晨四点本律师按时赶到德阳市,未经充份休息即于上午奔赴贵院领取了一审判决书,复印了卷宗,并提出本案应公开开庭审理的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但令人遗憾的是,青法官仍坚持书面审理,却又提不出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
本律师为全面了解案情,认真阅读了卷宗,会见了上诉人王忠琼,其称已收到开庭审理的传票,后又被无理收回,仔细研读了有关法律依据,更加坚定不移的相信:本案公开开庭确有必要,书面审理不仅违法,而且无法有效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具体理由是:
1、《中法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它表明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且不开庭必须具备相关条件以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事实清楚。本案青法官的决定均不符合上面两个条件。因为本案涉及人数众多,各种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尤其是上诉人本人的前后陈述出入更大,意思截然相反,而一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未予详查,便草率下判。
3青法官也未听取本律师的任何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案书面审理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难以公正判决,且极大削弱社会效果,青法官出尔反尔的决定无论是何样理由,都不能同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典相抵触。其行为无论动机如何,都属错误。为此,本律师特本着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向贵院郑重提出建议:责令青加彬法官收回错误、违法的决定,恢复本案的正常公开开庭审理,以有效维护共和国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书人:
2009年元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