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对于恶警、恶党人员非法抄家、绑架、拘留、劳教、判刑等行为,一些同修由于不了解法律、或者对法律在证实法中的作用认识不清,产生一些误解。有的人认为,恶党根本就不讲法律,跟他们讲法律没有用,只能用正念。特别是在法庭上,面对恶警明目张胆的违反法律、诬告陷害,许多同修“有理说不清、有理不会说、有理不愿说”。而违反法律的恶警却堂而皇之的判我们“违法”。许多场面令人痛心。
因此,有必要了解一些有关的法律常识,知道这些恶人恶行已经违反了恶党自己订的法律。同时摆正法律在证实法中所占有的重要辅助位置,这对于制止恶人行恶、向世人讲真相等有重要作用。这里仅以“搜查”为例,看清恶警是怎样违法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到一百一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以及《明慧周刊》第三百二十一期十八页的律师提示,在公安人员正常的搜查中,应该必须具备以下手续:
一、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二、搜查证上必须有本市公安局局长亲笔签字;
三、搜查证上必须有本辖区派出所所长签字;
四、搜查证上必须列出两条以上怀疑或确定犯罪事实;
五、搜查证上必须有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或成员协同,所有抄走物品必须会同在场人员和持有人查点,当场列出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员(居委会或亲属或邻居)、和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案。
还有刑法理论的“四要素”原则。恶党法院竟然在四个要素缺少三个要素的情况下,违法对大法弟子判刑,简直滑天下之大稽(这里不细说,请查网站)。
事实上,几乎所有的恶警都违反了或部份违反了上述法律。即使搜查手续完备,他们也违反了“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法律,这只是从法律角度讲。
用法律讲真相、请律师是被师父肯定的,是救人的重要一环,起重要作用,各地出现的正义律师的辩护词,在表面空间也对恶党、恶警、恶法起着破解、震慑作用,起着惊醒、挽救世人的作用;许多同修在面对恶警非法抄家、绑架时,除了正念清除迫害外,管他们要手续,指出他们违反了某某条法律时,也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目前西班牙法庭以及各国正义法庭对中共党魁的起诉、传讯、甚至逮捕令等,也都是基于世间的法律。如果有一天神指使人类的谁对中共清算时,我想也得是人间的法律。因此法律的作用很重要。当人们知道恶党执法犯法的时候,世人会震惊、会觉醒。当然起主要作用的是正念,用大法给予的能力才能救人,法律对此能起重要的辅助作用。
建议所有同修在做好三件事的同时,了解、掌握一些有关的法律常识,作为救度众生的辅助手段。特别是知情同修注重收集恶警、恶人破坏大法、迫害大法弟子、非法抄家、绑架的确凿罪证,掌握第一手资料,用于救人。一点浅薄认识,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