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佳木斯司法工作人员对法轮功学员不讲法律政策肆无忌惮的迫害,闯静及家人决定控告佳木斯南岗派出所、佳木斯劳教委等参与迫害的各级相关单位和个人,同时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你们别跟我讲法律,这是上边让我们干的”现在已成了全国各地政法委及“六一零”系统的一句通用“流行语”。确实在迫害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江氏集团及其随从从未讲过法律,从未也不可能真正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从闯静的被迫害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佳木斯司法工作人员自始至终、从上到下就是一个践踏法律的系统过程。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九日,闯静等十五名法轮功学员在一起学习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的著作时遭绑架。而绑架他们的原因竟是这些人在一起读书学法了。其实,制定法律的任务是惩治犯罪,惩恶扬善,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国法律也不例外。法轮大法的修炼者处处遵照“真、善、忍”的标准来衡量和要求自己,遇到矛盾找自己,做事首先想自己的言行对别人是否有伤害。每个法轮大法的修炼者都是在做好本职工作之外,炼炼功、看看书,努力去做一个真正的好人,他们的思想和言行是不违反任何法律的,而且对社会是有百利无一害的。所以法轮功所倡导的精神是法律应该予以保护的,不是受惩治的。另一方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明确对信仰自由予以保护。人民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刑罚只惩罚行为”,从这一点上看,信仰法轮功无罪,学习法轮功著作不仅无罪,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更不能被认定是违法的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公民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如出示《搜查证》、《逮捕证》和《拘留证》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经法定程序无权随意检查和搜查公民的住宅,如凭借其权威而随意进入公民住宅,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南岗派出所警察在非法绑架闯静等十五名法轮功学员时自称是楼上的,看看是不是漏水了,未获得主人真实意识许可用欺骗的手段侵入公民住宅。当闯静等法轮功学员(看见他们没有着装时)要求其出示证件时,他们中的一个人仅仅是拿出身份证晃了一下了事,而不是出示工作证以及《搜查证》、《逮捕证》、《拘留证》等任何符合法律程序的有效证件。从这一点上看,南岗派出所警察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
在实施非法绑架的过程中,南岗派出所警察未有出示《逮捕证》、《拘留证》任何合法手续,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而且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南岗派出所副所长刘金山殴打闯静、孙玉富等法轮功学员,致使闯静下身大出血,孙玉富心脏病复发昏厥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认定是非法拘禁。之后又强行将十五名法轮功学员关押在南岗派出所,其中五人因年岁大身体有病被勒索钱财后放回;有三人在当晚送至佳木斯看守所。其他七人在南岸派出所被关押了一夜,第二天又送进看守所。法律明文规定:送进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要进行身体检查,合格后方可收下,不合格的可以拒收,也可以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执行,而当时闯静被迫害的大流血,连替换的短裤,内裤都是当天在南岸派出所由(闯静自己花钱)派出所的警察给买的。南岸派出所明知道闯静被打坏,强行将闯静送看守所,但看守所要求出示身体检查证明时,有关所谓的领导强压看守所而没有对闯静进行身体检查,致使闯静带着伤痛在看守所煎熬。据看守所的警察讲:他们每天都给办案单位打电话,打报告,要求给闯静检查身体,可是没有人回应,直到十月二十二日,闯静等五名法轮功学员被送至佳木斯劳教所非法关押。劳教所也有明文,但是也是在有关人员的压力下没有对闯静进行身体检查,致使闯静又在没有得到及时医疗的情况下,在劳教授继续被迫害一周后才给予身体检查,劳教所在认定继续关押有生命危险时,有关人员还是又拖了一周后的11月9日不得不将人放回。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只要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就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刘金山等各级警察的行为已犯罪。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被绑架的十五名法轮功学员中其中有五人年老或体弱,南岗派出所警察以非法拘留相要挟,当场让五人的家属拿钱,否则不放人。五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被迫当场交给南岗派出所警察一定数额的金钱,才将五人放回。此种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又告诉其余十人的家属只要拿钱也可以放人,司法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法轮功学员或其家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叫做敲诈勒索罪。 在非法绑架法轮功学员的现场,将明知是法轮功学员的个人财物、手机、现金等据为己有,不但拒不返还,在家人去索回时,发现没有登记,更没有当事人的签名,这又构成侵占罪。
南岗派出所为了达到将绑架的法轮功学员非法劳教的目的,由教导员李文胜负责伪造证据、收集材料,这一犯罪行为李文胜本人已经承认。《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闯静被绑架后,其家人聘请了律师维护自己的权利,伸张正义。律师在依照法律程序代理过程中,遭到层层阻拦。十月二十六日,代理律师到佳木斯劳教所要求会见闯静。劳教所副所长经过一番盘问后,得知是要让闯静在打官司的委托协议书上签字并向其要所谓的“劳教决定书”,就坚决不让签字,而且让律师去市公安局劳教委员会要劳教决定书。代理律师来到了佳木斯市劳教委员会,那里的工作人员李树才以开会、出差、没时间为借口搪塞,拒绝律师复印相关档案和提供劳教决定书的要求。待律师再次去劳教委,法制办主任兼任劳教委主任韩雪峰态度极其恶劣,处处刁难律师,还出言不逊,甚至还威胁、恐吓律师。后来李树才来了,李树才说这个案子归他管,让律师到他办公室去。当律师问到他“上次来,你不是说办案人出差了,得一周以后才能回来”时,他显得很尴尬。后来他又以当事人(指闯静)已经回来了,此案必须是本人代理为借口,让律师从新办理相关委托手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闯静本身无罪,律师依据法律要求会见当事人和了解相关材料也是合法的,但是作为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拒绝配合律师的工作。
《警察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在实施对闯静的非法绑架过程中,作为执法人员的层层警察的行为到处可见谩骂、侮辱、恐吓、殴打、互相推诿、拒不执行公务,已经严重影响人民警察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有的老百姓评价说,警察拿着老百姓纳税的钱却不为百姓做事,还欺压百姓。警察本身的行为已经是违法了。《警察法》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上述的分析也只是整个过程中举几个典型的违法行为,如果要真正面对司法审判时,就不只是这几个简单的罪名了。如何按照国际法律,他们的行为还触犯了酷刑罪、群体灭绝罪等。参与迫害的人不讲法律,可是未来和正义一定要对这些人讲法律,而且这一天越来越近,现在肆意妄为,到时一定不得不去面对法律!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西班牙国家法庭做出了一项史无前例的裁定,决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五名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元凶。法院通知书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将面临至少二十年徒刑,并附带经济上的惩罚。被告有六周的抗辩期,如果逾期不应,法庭将发出国际逮捕令。届时,若被告进入任何和西班牙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西班牙可依法引渡。这项裁决是基于“普遍管辖原则”,此原则授权各国法院审理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的被告。据分析,在国际上,会有很多国家相继效行西班牙国家法庭,同时鼓励在其它国家正在进展之中的起诉江泽民案件。随着法轮功真相的深入传播,起诉江泽民案在各国会出现更多的实质性突破,直至把江泽民及其党羽绳之以法。
中共对法轮功荒唐罪恶的迫害注定是以失败收场,参与迫害且不悔改者必受严惩,中共在当今的全球6400万退党大潮中亡日无多,随其行恶者赎罪的机会已不多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希望那些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公安警察们、检察官、法官、政法委及其他官员们,为自己和家人的幸福着想,为自己生命的永远着想,退出邪党以自保,立即停止迫害法轮功。
作为遭受迫害的闯静一家人及所有法轮功学员来说,尽管已经遭受了历时十年之久的“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残酷迫害,但在巨难中依然满怀慈悲的救度着所有可救之人,即使是面对那些曾经参与过迫害的人,他们也想给其以得救的一线希望。所以控告和惩治恶人不是唯一的目的,真实的目的在于希望所有参与迫害的不法人员能够明白法轮功真相、不再参与迫害、弥补罪过、赎回未来。所以特此声明,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闯静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只要能在明慧网上公开承认自己的罪行做出郑重声明,同时退出中共邪党,并在今后的实际行动中能够兑现自己的承诺,就可以撤销对你们的起诉。否则将追查到底,直到还法轮功清白、还法轮功学员清白、将行恶者绳之以法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