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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无条件释放我的母亲曾繁影
—— 吉林市法轮功修炼者曾繁影之子王旭东给公检法系统的一封信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明慧通讯员吉林报道)吉林市大法弟子曾繁影于二零零九年九月被绑架,十月被非法劳教一年,之后被非法关押在长春市黑嘴子劳教所。一个月后,曾繁影患病的丈夫王志勇因家中失火不幸身亡,死时手上还戴着妻子的手链。一个美好的家庭瞬间家破人亡。曾繁影一家遭迫害详情请见明慧网文章《吉林市曾繁影遭迫害家破人亡》。

以下是繁影之子王旭东给公检法系统的一封信。

政府相关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从心里讲,我不想与你们有什么瓜葛,但今天我的遭遇,就是哑巴,也要说话啊!

我叫王旭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今年25岁,家在吉林省吉林市,家庭和睦,家庭虽不算富裕,但也是衣食无忧,三口人一直生活的和和美美。父亲去年检查患有脑血栓,今年年初在单位买断工龄,我家在吉林市吉林剧场有个档口,一直是我母亲经营,卖文化用品和打印耗材,生意不是很好。去年年末母亲将档口出租,后将打印器材和耗材都搬回家,为了多赚些钱母亲又找了个浴池当挫澡工。

事件从2009年9月24日开始,早晨四点半左右,江南高新区派出所将我正在富港火浴上班的母亲非法抓捕,说我母亲扰乱社会治安,请问一下,当时在女浴区更衣室里就我母亲一个人,怎么扰乱社会治安?

2009年10月30日,我在船营公安分局门口看见母亲,母亲的双手被反背背铐着,被非法劫持到长春黑嘴子女子劳教所非法强制劳教一年。对一个善良柔弱的女人,需要这种方式吗?

因此我控告相关警察滥用职权,非法不当使用戒具。(控告一)

我父亲患有轻度脑血栓,因母亲的细心照顾有所好转。当父亲看到家中被洗劫一空,糟蹋的一片狼藉,对母亲被判一年劳教又束手无策,情绪变得消沉,开始借酒消愁,大量酗酒,经常喝的大醉,病情渐渐恶化。

2009年11月4日那天,父亲坐在阳台发呆,额头和脸上都有伤,右手手掌上还贴了一贴创可贴,衣服领口和袖口都有血迹。父亲只是说他去了派出所,在路上摔倒了。

我心中十分难过,因为母亲的事情,我一直奔波在外,无法照顾父亲,便和父亲商量近期把他送到叔叔家暂住,父亲当时同意了,说:“我没事,你安心做你要做的事吧,你妈妈的事还得你跑,我什么忙也帮不上,你放心去吧。”没想到,这一次交谈,竟然是我们父子的生死诀别。

2009年11月6日星期五晚上20点45分,我接到长春路派出所民警忠伟的电话,说家中失火,我父亲当场死亡。看见我父亲的尸体,我的头都炸了。我瞬时间家破人亡,我想知道天理何在?

当晚我在楼下听到邻居不少在窃窃私语骂警察:“就是让他们逼死了,还调查啥啊?”根据现场火探专家和法医秦海翔鉴定,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我又申请复检,又找了市局法医,再次鉴定还是自杀。

尸检的时候我看到父亲的右手手腕上还戴着我母亲的手链。如果不是抓了我母亲,我父亲能死吗?!是警察活活把我爸逼死的!指挥“便衣警察”到我家非法抢劫的国保支队警察孙壮和所有参与的警察,你们舒心了吗?你们真能耐啊!我会记住你们一辈子的。我父亲在那边也一定不会忘记你们的。你们晚上睡觉,我父亲在那边耐不住寂寞时,没去找你们聊天吗?

我从未想到,我的家庭会落到如此地步──母亲被非法劳教,父亲含冤惨死,家破人亡。我真的有些不明白,为什么?为什么?这到底是为什么?!

我的母亲从98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但从那年开始母亲就象变成了另外一个人,以前脾气很不好家里吵架总是她先起头,但在她修炼法轮功之后完全变了,变得细心了,变得不再整天抱怨了,变得不再大声吵吵了,变得能忍让了。以前我和母亲总吵架,在她修炼法轮功后就吵不起来了,母亲不和我吵,这样反倒使我内疚。以前每天在外面和一帮哥们鬼混,家对我来说,就象一个旅店。渐渐的,母亲感动了我,让我知道了家的概念,人的责任。

法轮功把我母亲改变了,和以前简直是没法比。我不炼法轮功,但我的母亲用实际行动让我看见了法轮功里讲的真善忍的精神。我认为法轮功没有错,真善忍要是错了?那假恶斗就成对的了吧?

我为自己有这样一个母亲感到幸福和骄傲。但现在,母亲被非法劳教,父亲惨死,好好的一个家,转眼间,家破人亡。我被这突如其来的灾难打击的手足无措。

开始我的头都炸木了,渐渐缓过来时感到的是剜心透骨、撕心裂肺的伤痛和悲愤,大脑时常一片茫然。面对这样巨大的家庭变故,面对这样的精神打击,我能怎么样?我会怎么样?!再这样下去,我的精神就快要崩溃了。人生一世,最后都难脱一死,与其忍辱负重,苟且偷生,不如豁出性命,拼死一搏,也算透气痛快!我就想,看看能不能把我家灭族了!

然而现在我没有这样做,你们当中有些人应该感谢我的母亲,感谢那些劝阻了我的人(其中自然包括那些直到现在还被你们列为迫害对象的法轮功修炼者)。现在我尽量按照母亲的意愿,尽量用“真善忍”的行为标准来做营救她回家的事。

开始时,共产党镇压法轮功,我感觉和我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母亲修炼法轮功,现在共产党镇压法轮功便与我有了关系。如果没有这场非法的镇压,我的家庭肯定会非常幸福美满,然而现在我却家破人亡。我不禁想问:如果真善忍有罪,那这个世上还有什么是无罪的呢?放着贪污腐败、杀人放火你们不管,镇压迫害起这些手无寸铁的好人却变本加厉,你们算什么执法者?!你们让我们这些老百姓怎么理解呢?

今天和你们讲这些话,我感到自己理直气壮。为营救被非法劳教一年的母亲,我聘请了维权律师,从法律层面上了解到了共产党镇压迫害法轮功,就是在现在中国的法律上,都没有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公民的信仰自由是天赋人权之一,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阐明的公民重要权利之一,也是被中国宪法所确认的。

任何个人和机构的言行,都不能代表法律。律师在为法轮功辩护时,要求法官拿出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依据,法官最终都无言以对。为什么?

一、法律制裁的是行为而不是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二、《宪法》第五条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的效力在《宪法》第五条第三款体现:“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里的“任何组织、各政党、各社会团体”,绝对包括共产党组织及其所属机构。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是现行宪法的明确规定。

对于法轮功,国家早在1996年开始一直调查,到1998年末当时常务委员委员长乔石也给予“法轮功于国于民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1999年4月25日法轮功修炼人和平上访时,当时国务院总理朱镕基重申了国家不会干涉群众炼功的政策。

中共对法轮大法的公开镇压,是从1999年7月20日开始的。是以“民政部”和“公安部”的名义宣布“取缔法轮功组织”和“不准上访” 的通告,这通报却是在两天之后的7月22日正式公布的。“民政部”、“公安部”是非制定法律部门,没有权力发布这样违宪、违法的公告,且这样的通告正式成文的两天之前发动大规模的迫害行动,说明这种迫害即使是行政手续都没有履行,更不要说“依法取缔”了。

在1999年10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这说明“两高”明白他们无权确定法轮功的性质。

同年10月30日,在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并未提到法轮功,也就是说,能行使立法权、能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的国家权力机关没有确定法轮功是邪教。

对法轮功用谎言和栽赃手段抹黑法轮功最典型事例是,2001年1月23日央视报道的法轮功修炼人“天安门自焚事件”,这漏洞百出的报道却在全国播放。已被“国际教育发展组织”于2001年8月14日在联合国会议上,就“天安门自焚事件”,强烈谴责中共当局的“国家恐怖主义行径”:所谓“天安门自焚事件”是对法轮功的构陷。

在对我母亲的非法抓捕过程中,警察执法犯法,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属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鉴于以上根据和事实,我控告相关警察对我母亲的非法抓捕为非法绑架的犯罪行为(控告二)!

2009年9月24日早晨四点半左右我的母亲被非法抓捕,听母亲同事说,那些人从警车上下来,都穿的便装,一大帮人像土匪一样到处搜查,当时抓我母亲出浴区时,她上前拦阻,被两名警察按住,并强行搜身,搜手提包,浴池的所有人都亲眼目睹。

请问,那天去的都是便衣警察吗?警察执行公务不用着装吗?如果这都合法,那我去街上绑票时自称是警察也算合法了。

特别是相关警察在对我家非法抄家,是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2009年9月24日,早晨六点,一大帮警察抢了我母亲的钥匙闯进我家,当时就我父亲自己在家,他们说是警察就开始抢劫,我的电脑、打印机、现金等等都被洗劫一空。我家附近有早市,当时在楼下的数十邻居有目共睹,东西多的用车拉!他们的这种行为算什么?持证抢劫也得亮一下证件吧?简直就是强盗!

根据《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按照这样的规定,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就构成了对公民的非法绑架和非法拘禁。

因此,我控告相关警察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渎职与入室抢劫罪,应依照相关法律予以量刑制裁(控告三)。

我母亲不就是下班休息在家炼炼功,在外面和人讲讲中国近代史,就因为这个就把她关起来?还理直气壮的来我家抢劫,凭什么?手机充电器才值十几块钱,那都抢走了。手机电池参与了什么警察规定的违法犯罪活动?我去派出所警察还慷慨激昂的,警察抢劫有证是吧?那些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在此,我强烈要求必须归还从我家抢劫走的一切私有财产!所搜走的传单,绝不是违法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第一位的。讲真话应当提倡,言论自由应当保证。从法律角度来说,制作和发放真相资料本身只不过是一种言论表达的方式而已,既然有言论自由,那么制作和发真相资料是一种跟随的必然的自由。在针对上访无门和法轮功各种言论渠道被堵塞的情况下,法轮功学员制作和发材料是一种迫不得已的一种表达方式。

法轮功信仰者以讲述真相为内容和目的而制作和悬挂条幅,制作和发放光盘、小册子等宣传品,甚至是电视插播等,无论数量多少,影响多大,只要不是专为阻挠和破坏某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就不得以破坏法律实施或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拘留、逮捕、起诉和审判。

说白了,即使某位法轮功信仰者将“天灭中共,退党保命”条幅挂满天安门城楼,除城管部门有权以“妨碍市容”为由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外,本人看不出他还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当然,从法律上全面分析,中共可以以社团组织身份、以受到惊吓为由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但据说中共并没有在民政部依法登记,属非法组织,不具备民事案件原告主体资格)。

传单你们看过没?讲真相有罪吗?媒体不造假能有这些真相传单吗?电视上自焚雪碧瓶子烧不坏?大面积烧伤包的像木乃伊似的?烧伤能包扎吗?刚切完喉管还能唱歌?声音好嘹亮啊!!中国人不都是傻子!!讲真相正是在不公的对待下,作为一个公民合理合法的维权行为!不但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是在维护广大民众的知情权,其中包括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因此,我母亲在被非法关押期间,所受到的一切打骂体罚,都是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调查处理(控告四)。

在中国,以权代法的事,层出不穷,到今天我才彻底明白,原来镇压迫害法轮功十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呀。也许你们到现在还没有明白从法律上讲,法轮功在中国,一直都是合理合法的,那反过来讲,镇压迫害法轮功不就是违法犯罪了吗?

听起来,仿佛天方夜谭一样,可在中国,就是在共产党执政期间,就有前车之鉴。文化大革命,你们当中有些人也许有人就亲身经历过吧?我爷爷抗战、内战、抗美援朝都没战死,就因为我太爷曾和林彪、彭德怀照过像,文革时我爷爷王元明47岁就被迫害死了。我爸王志勇51岁又被逼死了。

就是现在在法律上,法轮功都是合法的这一点,就足以说明问题了。到现在,那么多维权律师敢于给法轮功做无罪合法辩护不也说明问题吗?我的阅历有限,你们应该都是有头脑的人,就是为自己将来着想,也该无条件释放我的母亲回家。

另外,即使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内,劳教制度本身也是违法的。表现在: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侵犯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二年,还可延长,明显违宪。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相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现行的劳动教养属于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2年,甚至还可以延长。

其三,劳动教养制度违反已签署的国际公约。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依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虽然该公约邪党控制的全国人大尚未批准,但是邪党的人大、政府都是邪党的工具,没有独立于邪党之外的意志,因此全国人大不批准也只是邪党耍弄国际社会而已。

现在你们在利用法律形式迫害法轮功中,根本没有逻辑上能合理存在的法律。主要表现是:“教”这一名词在法律上的非确定性,刑法第300条 以及最高院、最高检解释在迫害中的荒唐性,以及2005年邪党公安部在列明名称的“教”中根本不包括法轮功(事实上这种可能也不应该存在)。

鉴于以上法律事实,我控告相关公安机关对我母亲的劳教为违法行为,需立即改正!无条件释放我母亲曾繁影回家(控告五)!

听法轮功修炼者们讲,说你们才是最可悲的人!被眼前利益驱使,非法迫害法轮功,执行着违反国家法律和国际相关法律的命令。据说镇压法轮功的一切命令都是口头传达,秘密文件就地销毁,确有其事吧?如果这样,就是我这样头脑不那么复杂的人都会自己好好想想为什么。如果合法,有什么不可见人的呢?明显的是做贼心虚!怕成为将来被清算时的证据吧?据说文革后就有许多这样的事情发生呢。

1966年当时中国的最高领导人毛泽东发动的文革,并成立了凌驾在法律之上的无所不为的文革小组,10年后被取缔,毛泽东则在1976年9月病亡,其参与的人都被清算,文革中北京公安局局长刘传新执行毛泽东的命令(不是法律)迫害老干部。

一九七六年文革结束后,新上任的军委秘书长罗瑞卿等人要为惨死在北京公安局的冤魂们讨回公道,在追查开始前刘传新赶紧自杀了。北京公检法系统抓了十七个典型,都是些看守员和审讯员,此外还清查出文革中“表现积极”的警察七百九十三人,共八百一十人,对他们内部审讯后拉到云南秘密枪决。对他们的家属只是给了一张“因公殉职”的通知单。

我知道,在当今中国,一个人,无论权力大小级别高低身份如何,在长期形成的至今尤为显明的特殊政治和社会背景下,欲把良知作为个人判断是非的考量因素所必然面临的艰难以及可能的危险,我也知道,法轮功案件如何处理未必是具体办案者能够说了算。尽管如此,我还是希望每个法轮功案件承办者跳出眼前的框框着眼于不久的将来,做出智慧的选择。

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把平等、正义、人权等作为国际司法领域的基本准则,首次确定和使用“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等罪名,伸张了正义,并奠定了各国在人权方面的共识,进而建立了国际人权惯例,促使联合国于1948年12月10日以大会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

回顾上述历史背景是要说明一个道理:涉及“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等严重践踏人权的指控,行为人以执行上级命令、当时的法律或者以自己特殊的职业身份作为自我免责的辩护理由是不被现代文明法治精神所认可的。

据说,现在就连江泽民等人都已经面临国际相关法律的制裁,以“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酷刑罪”而被判有罪,面临被引渡到国外和国际通缉。

有时我也想,你们确实是太可悲了啊,所以才好心和你们说了上面这些话。也许你们不要我说早就明白。如果这样,算我白说。

中国有句古话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谁说布衣之怒,仅是以头抢地?!我现在什么也不在乎,母亲被抓了,父亲被逼死了,家也毁了,我什么留恋也没有,这件事没有说法的话我决不算完!我会不惜一切,甚至生命的代价!运用一切合理手段,向所有给我的家庭造成灾难和痛苦的执法犯法者,讨还公道!让他们加倍偿还对我和我的家庭所造成的伤害!

相关政府执法机构的官员们,你们也是人,也应该有一个人最起码应该具有的善念良知和道义感。古有典故“千里寻母”。作为子女,当母亲蒙冤受难,当父亲含冤惨死,我这个做儿子的应该做我应该做的,这样才对得起生我养我的父母!

现在,我以一个身带重孝的孝子的身份,请求你们依法调查我父亲在派出所内,是否受到暴力对待,因为我怀疑他身上的血迹,是派出所警察暴力殴打以致受伤流血所致!那么这也是他这样非正常死亡的原因之一。如果这样,相关警察,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方解我心中的怨屈!(控告六)

再有,我父亲遗体不能这样长期停放在殡仪馆内,他的葬礼,母亲必须去参加。我的这个要求,合理合法,请你立即释放我母亲回家,参加我父亲的葬礼。

综上所述,在此我正式依法控告相关违法犯罪的警察!同时强烈要求:

立即无条件释放我的母亲曾繁影回家;

立即依法调查我父亲死前到派出所是否受到暴力对待或言语威胁、恐吓。真如此,相关警察必须依法严惩!;

依法严惩对我母亲非法抓捕和非法关押过程中构成犯罪,执法犯法的相关警察!

依法惩处已经构成抢劫罪的相关警察,归还我家被非法劫掠的财务(包括那个手机电池);

按国家相关《赔偿法》,依法赔偿对因绑架、劳教我母亲而对我和我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届时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提出)。

现在,我想知道这么大个国家有没有官员良心未泯。

执法官员们啊,请匡扶正义,为民做主!

控诉人:王旭东

(法律咨询代书)

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成文:2009年12月12日  发稿:2009年12月13日  更新:2010年01月26日 11: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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