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1/9/212246p.html
【字号】  
由恶警、法官阻挠律师辩护看中共邪党的流氓本性
文/濯尘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法弟子栗志刚在家中遭绑架后,家人数次聘请律师为栗志刚作无罪辩护,但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与国保大队合谋,百般阻挠律师介入。直到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才开庭,诬审大法弟子栗志刚。期间哈尔滨市南岗区恶警与法官串通一气,耍尽流氓手段,真是丑态百出,充份暴露了中共邪党的流氓本性,请看:

自栗志刚遭绑架后,栗母即为栗志刚聘请了当地律师。但南岗区国保大队队长王立国及副大队长黄耀滨对律师进行恐吓,律师被迫退出辩护。后栗母又为栗志刚聘请了北京正义律师李长明,又被哈尔滨伪公检法人员以各种非法理由阻挠。在李长明律师据理力争下,伪法院表面上同意律师介入,可暗地里勾结公安机关再阻律师介入此案。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七日,李长明律师接到了南岗区伪法院办案人宋成章的通知,称将于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非法审理栗志刚冤案。李长明律师于是从北京赶到哈尔滨。

六月十九日早八点三十分,李长明律师到南岗区法院找到承办案件的法官宋成章,提出要复印栗的案卷。宋成章问:你是第几次做这类案件呀?要怎么辩护呀?宋成章不让律师复印案卷,只让当场看看。李长明律师递交了栗母的授权委托书后,宋成章改变了主意,说:你的这种情况要和庭长汇报。宋成章出去回来后说:需要栗志刚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才可以更换辩护人。

上午十点三十分左右,李长明律师同另一位律师来到南岗区看守所准备会见被非法羁押的栗志刚。在办理完一切会见手续后,一位自称是看守所所长的人出来说:国保大队不让会见。

李长明律师急忙赶到南岗区国保大队,南岗区国保大队说:案件已经到了法院,不归我们管了,我们没有权力不让会见呀。

李长明律师同另一位律师再回到看守所时已经是午休时间。因为当天是星期五,下周一就将非法开庭。李长明律师很着急,只好在附近等。下午十三点三十分,李长明律师同另一位律师又来到了看守所,那位自称是看守所所长的人再次出来说:国保大队不让接见。

李长明律师当着那人的面,给国保大队队长王立国打通电话,得到的回答是:我们没有不让接见。这时自称是看守所所长的人只好说出实话:是法官不让见的,我们没有办法,你们去找法官吧。

李长明律师又给宋成章打通电话,宋成章说声“我们在开会”,就挂断电话,并再也不接电话。李长明律师最终没能见上栗志刚。

此后栗志刚母亲数次给南岗区法官宋成章、庭长董兴东、院长孙某打电话,询问非法庭审日期。最后董兴东于十月二十七日勉强告知,将于十月三十日在南岗区法院进行非法庭审。但法官宋成章并未按法律规定,在开庭前书面通知栗志刚的辩护律师,而是在十月二十八日才打电话通知李长明律师,致使李长明律师因与外省案件的开庭时间冲突,险些未能按时抵达。

十月三十日上午八点十五分,栗志刚的父母及律师一行抵达南岗区法院时,获悉周三法院内部已通知,以后凡是法轮功案件都到远郊的王岗镇法庭非法审理。栗志刚母亲及律师分别给法官宋成章打电话询问,宋成章说:地点没改,还在南岗区法院,你们等着吧。

八点三十分,栗志刚父母、正义律师及众亲属进入南岗区法院,宋成章称因临时电脑系统故障,庭审只能去王岗镇法庭了。

从上述事实明显看出,为了阻挠正义律师介入栗志刚冤案,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官宋成章与国保大队队长王立国及看守所所长等人串通一气,对律师和大法弟子家属能唬就唬,能骗就骗,出尔反尔,耍尽流氓手段。人们不禁要问:中共政权的所谓执法者,何以下作到如此下三滥的地步呢?道理很简单:他们明知迫害、诬审大法弟子是违法的(王立国等恶警曾对栗志刚动用酷刑),但为了保住既得利益,就昧着良心干坏事,因而惧怕律师、惧怕公理便成了他们的本能。他们的所为不单单属于个人品质问题,是邪党的流氓本性在他们身上的具体表现。

大家知道,中共邪党本是流氓无产者起家,靠血腥和谎言篡政夺权。建政后它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大搞各种政治运动,导致八千万无辜百姓非正常死亡!它根本不讲规则,漠视普世价值,就连自己制定的所谓法律也随意践踏。它今天说你是“无产阶级革命家”,一夜之间就会把你揪出来“批倒批臭”,过段时间再“平反”,哪有法律可言?法轮功学员修炼真、善、忍,讲真相救度世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邪党为了欺骗世人,妄图给镇压披上一层法律的外衣,使镇压合法化,就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庭审。非法的人审合法的人,能不怕正义律师吗?能不耍流氓吗?

历史和现实充份证明,中共邪党是举世最邪、最恶的超级大流氓。它恶贯满盈,坏事做绝,天灭在即。与流氓为伍,就会随着邪党一同遭殃。退出邪党,才会有光明,才会有未来,才会有幸福的明天!

成文:2009年11月08日  发稿:2009年11月09日  更新:2009年11月09日 01:06:05

意见建议请寄 feedback@minghui.org
明慧网版权所有 © 1999-2009 MINGHUI.ORG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