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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宋桂香的控告书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控告书

控告人宋桂香,女,现年62岁,山东省胶州市胶西镇小学教师,现已退休,法轮功学员李雪的母亲。

申请事项

申请撤销胶州市法院(2007)胶刑初字第163号非法刑事判决,宣告李雪无罪。同时追究610、警察、检察官、法官的绑架、非法逮捕、非法裁判、非法关押及在此期间殴打、体罚虐待我女儿李雪的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2006年10月16日早晨6点左右,胶州市610伙同公安局警察,撬门破锁,非法闯入我家,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搜查手续的情况下,将我女儿李雪绑架至刑警队,非法拘留14天后,胶州市检察院追随江氏邪恶集团,将我女儿李雪非法逮捕。

2007年3月5日,胶州市法院对我女儿李雪秘密开庭,非法审判,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我女儿李雪非法判刑7年。

从“610”警察到我家破门入室对李雪绑架,到检察院逮捕、法院判刑都是非法的。

1, 610、公、检、法、司的部份肇事者的行为违法并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第七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但在2006年10月16日早晨6点左右,胶州市610却伙同公安局警察,撬门破锁,非法闯入我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搜查手续,将我女儿李雪非法绑架至刑警队,非法拘留14天后,胶州市检察院将我女儿李雪非法逮捕,但却一直没有通知家属。此属非法关押。后被胶州市法院非法判刑7年。现被非法关押在济南女子监狱。在被绑架关押期间,我女儿受到肇事警察的残酷体罚虐待,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610、公、检、法、司的部份肇事者在非法绑架、非法审判、非法关押我女儿所依据的法律依据违法并构成犯罪

“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此条法律的三款内容所写的组织和利用的是“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迷信”这3个。其中2项- - -会道门和迷信(这里的利用迷信,是指利用占卜、算命、看阴阳风水、做道场等形式)很明显与法轮功修炼者没有关系。对于“邪教组织”本人阐述如下:

a) 邪教的概念是什么?是利用什么宗教或其他危害社会和人民。

本人查过关于邪教的内容,没有一项符合法轮功的,也没有说法轮功是邪教的。修炼法轮功有危害别人吗?有被害人吗?有偷、抢、杀人、放火吗?

请办案人员具体指出李雪利用哪个邪教组织;到底是哪一条国家法律、哪一项行政法规的实施被破坏了;拥有的光碟,是如何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请指出被侵犯的对象、侵犯行为、侵犯行为的后果和凭什么以“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判罪?

法轮功是以“真善忍”为基础的佛家修炼。修炼者努力提高自身道德和身体素质,从而变成更好的人。法轮功中不存在像那些邪恶的或有害于社会的因素。修炼者与家人一起正常生活,有正常的工作,他们想做什么想什么完全是自由的。法轮功没有任何正式的成员、宗教仪式或任何形式的收费。法轮功和那种被认为是邪教的有害组织之间不存在相同之处。

1999年720历来,全国各地已被查实的被警察等酷刑致死的有3300多名法轮功弟子,但正因为法轮功的平和与仁慈的本性,没有一起法轮功修炼人对参与迫害人的报复事例,这正说明法轮功修炼“真、善、忍”的道德感召力。

b)镇压法轮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坚持自己的信念,只要对国家和人民没有危害就是合法的。

那么法轮功有没有危害国家和人民?

对于法轮功,国家早在1996年开始一直调查,到1998年末当时常务委员委员长乔石也给予“法轮功于国于民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1999年4月25日法轮功修炼人和平上访时,当时国务院总理朱镕基重申了国家不会干涉群众炼功的政策。

中共对法轮大法的公开镇压,是从1999年7月20日开始的。是以“民政部”和“公安部”的名义宣布“取缔法轮功组织”和“不准上访” 的通告,这通报却是在两天之后的7月22日正式公布的。“民政部”、“公安部”是非制定法律部门,没有权力发布这样违宪、违法的公告,且这样的通告正式成文的两天之前发动大规模的迫害行动,说明这种迫害即使是行政手续都没有履行,更不要说“依法取缔”了。

在1999年10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这说明“两高”明白他们无权确定法轮功的性质。

1999年10月26日报载,前主席江××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公布“法轮功是×教”;第二天,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教》。

显然报载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同年10月30日,在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只字没提到法轮功,也就是说,这个能行使立法权、能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的国家权力机关没有确定法轮功是邪教。

因为1999年10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仅是个政治口号,在江泽民的授意下,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通过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但从头到尾也没有出现“法轮功”三个字,单从题目上也看不出和法轮功有关联。法官怎么能牵强的作为判决法轮功学员有罪的依据呢?“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全世界的法官都是依据法律断案的,维护司法公正是法官的天职,怎么能麻木的紧跟政治形势枉判法轮功学员呢?!

2000年0,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该文件附件中说,“1983年开始,公安部多次部署开展集中查禁取缔工作,……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呼喊派,门徒会,全范围会,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被立王,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儿,达米宣教会,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

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公安机关无权对谁是邪教谁是正教作出界定结论,对某个组织是否是邪教作出结论应该是全国人大的权限。尽管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不那么名正言顺,但公安部在认定邪教组织时,依旧没有把法轮功作为邪教组织认定在其中。那么,判李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据何在呢?已经明确:法轮功没有组织,更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条文认定法轮功是邪教 。那么就不存在“利用邪教组织”之说,同时也就更不存在“破坏法律实施”,如果说李雪破坏了法律实施,就请“610”、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拿出依据破坏了哪部法律?哪个条款?如果拿不出来,就请立即释放李雪,并宣告无罪。

对法轮功用谎言和栽赃手段抹黑法轮功最典型事例是,2001年1月23日央视报道的法轮功修炼人“天安门自焚事件”,这漏洞百出的报道却在全国播放。已被“国际教育发展组织”于2001年8月14日在联合国会议上,就“天安门自焚事件”,强烈谴责中共当局的“国家恐怖主义行径”:所谓“天安门自焚事件”是对法轮功的构陷。到目前所有央视播报的有关法轮功的假报道都得以证明,若有疑问本人可以提供一切相关内容的证明报道。

法轮功的一切都是和平和善良的,所以已洪传全世界114个国家,除中国外没有一个国家认为法轮功不好,其实在中国也是没有拿出过法轮功真正的违法行为。邪教就是邪教,不是在这个国家是邪教到别的国家就不是。所以到现在中国也没有用法律说明法轮功的违法行为是什么。

c) 拥有法轮功书籍和有关文艺晚会“神韵”和“九评”光碟不违反国家法律

6、《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包括国家主席),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公民和不信仰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当宗教活动。

何况李雪并没有所谓非法言论、非法出版、非法宣传等证据,即使有也是《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没有罪。信仰是天赋人权《宪法》规定的。是不是邪教不是谁说了算数的,应该以是不是对人类有益还是有害为标准。法轮功教人向善,信仰法轮功没有罪。

所谓“非法出版”、“非法宣传”等罪名都是违背《宪法》的,是亵渎《宪法》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行为,进一步说是剥夺公民自由的一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只要他符合事实不是捏造的,那公民有权利发表意见。请问“九评”光碟里指出的中共的情况不是都是事实吗?“神韵”弘扬的不是都是中华传统中最正的东西吗?

在长达十年的镇压中法轮功学员用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上访”来向政府反映过情况,但遭到的是强行关押和判刑、酷刑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做的一切只是告诉人真相,只是为了停止这场对善良的无辜修炼人的迫害,如果今天中共停止镇压法轮功相信谁也不会冒着被抓被迫害的危险讲真相的。

共产党一直把自己说成是“伟光正”,谁也不能反对,谁反对就是罪该万死。其实这在理论上讲是不通的。任何一个人、一个组织怎么能没有错呢?有错还不让人反对,这不是不讲理吗?难道还是古时的君主吗?(其实古时的明君也是广开言路的)恶党在夺权之前不是宣传民主吗?《宪法》不是讲自由吗?怎么一批评、一反对到你共产党自己的头上就不让民主、不让自由了呢?

共产党统治几十年,运动不断,杀人不断,把一个好端端的中国拖向了危机四伏、面临崩溃的边缘,难道还不让人批评吗?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宪法》上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说批评、反对共产党有罪。所以反党也没有罪。李雪也没有任何反党的言论和行为,为什么判七年刑呢?

《宪法》是母法,一切违背《宪法》的法都是违法。违背《 宪法》的“610”、公、检、法而不是李雪。

目前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的一系列惩治行动没有任何合宪的法律依据。扪心自问,邪教有五大特征,跟法轮功无任何相关之处。法轮功洪传80多个国家,获褒奖2000多项,法轮功著作被译成40多种文字畅销全世界,法轮功学员的宽容善良、和平理性为全人类所公认;中国现行有效法律文件 没有一条一款明确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的。检察官依法举证、法官依法断案,绝对不能稀里糊涂的依据上面命令和口头指示,法庭审理是有音像和文字记录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上是有签字的,要为自己负责,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作为法律人不能亵渎法律的神圣。

部份公检法司的工作人员,为了结案,不惜构陷法轮功修炼者,竟篡改、伪造笔录、伪造证据或指示他人伪造、篡改笔录、伪造证据,他们触犯了《刑法》三百零五条构成了伪证罪。刑法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记录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记录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警告那些参与迫害者,立即停止任何迫害活动和行为。在此,建议各级公检法司人员,对上级指示、上级文件以及书面、影像资料等保留证据、以期减轻自己的罪恶,为自己留条后路。

《刑法》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是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根据这一条款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参与迫害者,其实都知道法轮功教人向善做好人,而为了一己之私,是好人受到迫害,构成此罪,此等人必是中共江氏的替罪羊。

安徽省政协常委汪兆钧近日发表致胡锦涛、温家宝公开信指出,“信仰自由,是当今世界的普遍共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中国宪法均有规定。但是‘六四’以后,邓小平的继任者为了继续一党独裁的统治,对于任何非共产党系统的组织都列为‘不稳定因素’,要‘消灭在萌芽中’,即把‘法轮功’一个群众炼功组织作为目标,杀鸡儆猴。人家不服,要 ‘说清楚’,更是大不敬,施以种种迫害。” “这显然不是针对‘法轮功’,而是对全国人民的镇压!所以应当立即对‘法轮功’停止镇压。对受害人给予国家赔偿。”

中共当局不但对法轮功学员血腥镇压,甚至连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也一同迫害。高智晟律师因发表公开信向外界证实法轮功学员受迫害的惨烈程度,被判三缓五,连同他的家人一起被监禁;李和平律师因承办法轮功案件被蒙头绑架、羞辱毒打。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将律师当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同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也变成了弱势群体,人们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奢望。为亲人请律师能被劳教,旁听公开开庭能被抓捕,彻底打破了民众对中共政权最后的一线希望,这是怎样无序没有希望的社会呀?时光好象退回到了远古的蒙昧时代。 但是正义终将战胜邪恶,随着苏共的解体,共产理论为全世界所唾弃,

国内民众越来越清醒的认识到共产党政权的邪恶本性,国际社会对中共独裁政权的谴责呼声越来越高。中共残酷迫害法轮功八年之久,使自己利用欺骗、利诱、恐吓手段苦心经营的“伟光正”形象尽失。法轮功学员承受无名苦难呼唤良知,民众大面积觉醒向善,江氏及其帮凶大势已去,中共解体指日可待。安徽省政协常委汪兆钧发表致胡温公开信,直言不讳的指出,当今最迫切的是:要立即停止对法轮功的迫害,对当时决定镇压的决策者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害人给予国家赔偿。公开信得到海内外、包括来自中共高层官员的广泛赞誉和支持。大陆高干李普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应该起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时机已经成熟了,呼吁检察官和法官同胞,秉承良知善念,对法轮功案件做出无罪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自己作为法官的清白!

在历史上,上天赋予人的是天良,人一旦失去天良干坏事时,老天会用各种方法惩罚人,如瘟疫、地震、发洪水等天灾人祸,即使老天不惩罚失去天良的人也会自取灭亡,如严重的污染会导致人各种疾病,为了钱会制造假货伤害他人,搞恐怖杀害他人等等等等。对于这些灾难哪个政党也挡不住的。

发动这场迫害的元凶江泽民及其帮凶已被 “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酷刑罪”诉讼国际法庭,并面临三十多个国家六十一起诉讼,有十二起已宣判定罪。“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也已立案。

法轮功是修善的,所以没有报复行为,但参与的人员自然得到天谴有离奇死亡和得绝症死亡的案例。

例:央视编辑部主持人罗京得淋巴癌死亡,当年他以冷酷的表情播报了大量诬蔑法轮功的虚假新闻。罗京用嘴造谣栽赃,死时48岁, 口腔严重糜烂,不能说话,每咽一口水都痛苦万分;被中共包装成全国英雄模范的河南登封公安局长任长霞,在汽车追尾事件中,别人都安全无恙,只有坐在后排最安全位置的她却飞出车外,且死后三天闭不上眼睛;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派出所恶警何雪健奸污与他母亲几乎同龄的法轮功学员刘季芝。不久,就得阴茎癌。做了阴茎睾丸全部切除手术,疼的他生不如死,三次自杀未遂。至今,路都走不直……(遭报事例可在明慧网查看)

听说《九评共产党》这本书引发的三退(退党、退团、退队)人数已超过6000万,当今的中国,抛弃中共已是大势所趋。每个人无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都不能决定中共是否解体,而只能决定中共如何解体。在中国实行民主宪政,平反法轮功,这是当今中国的必由之路!谁为此做出了贡献,谁就是中华民族的功臣!反之,就是中华民族的罪人!会遭受天理的惩罚和未来社会的清算!对法轮功迫害的长期存在,是对全人类价值和尊严的破坏与伤害,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奇耻大辱。让我们共同制止迫害,还民族希望!

发稿:2009年11月20日  更新:2011年08月18日 15: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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