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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根元的八旬父亲给岳阳市各级政府人员的信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岳阳市各级领导:你好!

我是许根元的父亲,今年82岁了。因为女儿许根元将被非法判刑一事,拖着年迈体弱的身躯向各方奔走申诉。请本着做人的良知,抽出一点时间,看一看我的申诉,若能伸出援手帮帮我这个老人,替我们说一句公道话,早日还我女儿的自由,我和全家人及所有的亲属和有良知的家乡父老都将感谢你!

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一下我女儿的情况:我女儿许根元今年45岁,有一个美满的小家庭。1996年在岳阳看到法轮功学员炼功,从此后她也走入了“真善忍”的修炼群体中。修炼后,许根元的身心变化很大,以前身体的毛病都没用药就好了。学了法轮功后,对家里的大人、孩子都很负责任。是我们老人的好女儿,是丈夫的好妻子,是孩子的好母亲。

可是,好景不长,1999年7月以后,对法轮功开始无端的打压。7月22日洛王社区、派出所派了五班人马,二十四小时监控我女儿。她当时正患骨癌,不能行走,大腿有一个饭碗口大的洞,连骨头都看得见,流着脓、血。臭不可闻,连前一任公安局长刘国球都对她丈夫说:“赶快送医院截肢”。但她坚信大法,坚信师父,自己用剪刀将腐肉剪掉,用盐水将洞灌满。二个多月后,开始长新肉,三个月就开始收口。在她的身上见证了大法的神奇。她和数千万法轮功信众一样,上访去向政府讲清自己受益于法轮功的事实,就因为讲出了自己的真心话,结果十年来她遭受了很多的痛苦。现在又面临非法审判!

可能说到“非法审判”,有的人会不理解,我这样讲是有理由的。

第一:警察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没有搜查证、传唤证,先搜查后立案、私闯民宅、抢劫私人财物,侵犯公民的居住权。刑讯逼供,侵犯公民的人身权。

2009年6月7日上午9时许,岳阳楼分局国保大队、君山区国保大队等几十人,强行撬开她家的门,将她和大法弟子黄佑军绑架到晓朝宾馆,刑讯逼供有三天三夜,除使用车轮战不让他们睡觉外,还对他们进行人格侮辱、酷刑折磨。在唐健民对她进行审讯时,除唐本人对她扇耳光外,其他人如付伟、陈兴国、曾哲福等五人一齐对她拳脚相加。付伟用手掌扇她的脸,用拳击打她的胸口,踩她的脚,用烟头烫她直到起水泡。另外还有人击她的头,用脚踢。然后他们一齐将她推倒至跪下,将她双脚从两侧抓开,几个人同时踩她的脚,将她双手反铐于背后,用力往上提,然后将大靠背椅插入她背部与双手之间,再加上一些东西垫着,她铐着的手被拉到极限,在这种情况下,继续踩她的脚,用烟头烫,用针扎她的腰部。在她支持不住倒地之时,扯住她的头发把她拉起,继续折磨她。等他们五个人都累了,就将她面对墙壁,双手贴墙,双脚跪在扫把棍上,再把她的脚向两侧拉开,连裤裆都扯破了。然后就叫她保持一个姿势跪在扫把棍上,支撑不住就用脚踢各种折磨都让许撕心裂肺、疼痛难忍,大汗淋漓,眼睛都睁不开,全身湿透,直到口干舌燥。

7月10日,她被送到看守所,几天后,她的双脚至膝盖处呈黑紫色,肿胀,至今尚未完全恢复,经常头痛,长期头晕目眩,有时伴有呕吐现象,头发大把大把的脱落,记忆明显减退,神情恍惚,说话经常讲上句忘下句。8月28日晚,突然感到胸口疼痛,彻夜难眠。29日,去华容县看守所,几天后在那里也痛过一次,同样坐卧不安,疼痛难忍,前些日子,出现腹痛、头痛等症状,月经失调,大量出血,头昏,两眼发黑,脸色发黄。以致一个月后家属在见到许根元时见到她的全身仍然是浮肿的,并且有虚脱症状,手与脚上及身体很多部位有清晰的针刺、烟头烫及手铐铐伤的痕迹。

黄佑军于7日11日送到看守所非法关押。10月15日在楼区法院对他俩非法审判。早上,我们家属去了十几个人,想旁听,只允许派三人作代表,其余人员全被挡在门外。我的孙女婿对我说:“爷爷,您的女儿开庭,您怎么不能进去,您要进去。”刚说完,从一庭冲出一名工作人员,掐住他的脖子,并将他摔倒在地。见此情景,我的家人喊:“不许打人!”片刻,他们冲上来十几人,将我的三儿子及另一名亲人用同样的手法摔在地上,并把我的孙女婿关起来,后来怕把事情闹大才放了。开庭后,看守所强迫他们每天劳役十几个小时,他们不服从就给他们上铐迫害,并不允许家属接见(说是国保大队不让见)。我和家人去又了几次,都被推出门外。

第二、“610”机构凌驾于宪法之上,司法缺乏公正,是利用民众对法律知识的匮乏而以法律的名义迫害法轮功学员。

1、“610”机构(凌驾于公检法之上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机构)对司法机关的不当干涉。大陆正义的维权律师指出“610”机构既非立法,又非司法,也不是行政机构,其设置毫无法律依据,“是非法的”。却是迫害法轮功的专职机构。

如: 2009年10月15日清晨,湖南省岳阳市“610”办公室某科科长张皆红(音),带了几车保安、各社区“610”人员,如临大敌,布置在法院周围,对凡是到楼区法院去的人员进行秘密拍照、摄像。8点过后,法院门口站一排保安,不允许大法弟子进去旁听。

2、法院秘密审理宣判,这与国家法律《刑事诉讼法》相违背。

法庭本该是讲公理、讲法律、扬正气、捍卫宪法的地方,为什么对法轮功案件的审理总是偷偷摸摸的见不得阳光?为什么在开庭的事情上,一再的欺骗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我在这里仅举一例:

2009年6月底楼区法院开庭审判法轮功学员薛莉。前一天,她嫂嫂找许凯峰法官了解情况, 询问开庭的日期并要求为薛莉辩护。许法官骗她去见妹妹,要求妹妹出示委托书。当她嫂嫂冒着倾盆大雨去看守所等着见妹妹,左等右等不见人影。法院却在没有任何亲人参与旁听的情况下对她进行秘密审判。也就是说,法院早就“精心”安排好了,根本就没想让任何人旁听,等亲人赶到,十几分钟左右草草结束。

法律被歪曲利用,法庭公然撒谎。如:许根元、黄佑军两位大法弟子揭露了楼区国保大队、君山区国保大队蒋超、付纬等人酷刑迫害的罪行(蒋超、付纬等人也坐在旁听席上)。公诉人矢口否认,张律师马上问道:“许根元、黄佑军于6月7日上午9时绑架,许根元于10日下午5时送到看守所,黄佑军于11日晚送到看守所。这段时间他们在哪里?做什么?谁给权力超时审讯?”(按规定不能超过6小时)并要求追究当事人执法犯法的责任。许根元将自己腿上烟头烫的伤痕、手上被铐子铐的、被针扎的伤痕、及头上头发快掉光的证据指给法官及陪审人员看(五个月过去了,这些外伤还清晰可见),并慈悲的说:“我希望在场的所有的人都能善待大法、善待大法弟子,为自己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

最后,律师、家属及本人都要求宣判被告人无罪,并当庭释放。但法院却草草休庭。私下里却要重判。

中国的民众谁还能相信这样的法庭会公正?如果作为公民,特别作为领导不能维护宪法的尊严,当有人不幸被冤屈时还能期待谁的保护呢?这里面有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哪!今天你能维护司法的公正,维护了我们的权益,不也是在维护你自己和子孙后代的权益吗?

3:律师不能看案卷,不能见当事人。这说明什么?谁在破坏法律实施?

当我们得知她被绑架及酷刑折磨的时候,我们家属决定请律师为她辩护,这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当我们请的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的金光鸿律师,到楼区国保大队要求看当事人的案卷和见当事人时,国保大队蒋超等人不仅不给看、不给见,还威胁律师。直至开庭的前一天,律师才见到当事人,才看到案卷。

第三、宪法至上,信仰无罪。

自1999年7月20日以来,中共的司法系统直接参与了对法轮功学员的长达十年的迫害,公然剥夺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无罪判刑。 如;当公诉人李卫星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起诉他俩时,北京张传利律师要求李卫星拿出具体的法律文件哪条哪款写明了“法轮功是教”。公诉人李卫星哑口,法官、国保人员面面相觑。

修炼法轮功是天赋人权,也是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不违法,更不犯罪。即使是中共司法系统处理法轮功案件中使用最多的依据,中国刑法300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30日的决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都没有涉及法轮功。而任何人都不能根据内部规定、文件来审理案件。在对利用法律系统进行迫害的责任人的审判中,仅用中国现行法律就可以将之定罪。所有参与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审判的,都将被追究个人责任。目前的抓人判刑送劳改监狱,都是属于非法范围的。因为我国的宪法里将法轮功定为教,根本就找不着一个字。没有的事,莫须有的罪名。目前所造成的镇压迫害的局面,完全是江泽民出于一己私利,嫉妒心所致,而信口雌黄,随意这么干才被定性的。与国家制定的法律完全背道而驰。

下面请看下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金光鸿的部份辩护词:

首先、被告人习炼法轮功是被告人的权利,法律并没有禁止被告人习炼法轮功,所以被告人习炼法轮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被告人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禁止被告人习炼法轮功,而对被告人习炼法轮功施以刑罚处罚更是滥刑错断。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被告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被告人不信仰法轮功。

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宗教组织不得干涉其信徒的政治信仰,同样,国家也不得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因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被告人不信仰法轮功。

同时由国家权力机关来认定法轮功是不是邪教,更是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粗暴干涉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的。要判断一个宗教团体或宗教组织是不是邪教,必须由专家、学者,特别是宗教界人士来作专业鉴定才能确立,我们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对法轮功是不是邪教进行司法鉴定。

“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在几年前加入了这两项公约。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也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构陷法轮功修炼者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修炼法轮功的行为就是破坏了法律实施,也不能以此来定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根元及其他法轮功习炼者都是奉公守法的公民,被告人习炼法轮功的行为非但没有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以及妨碍任何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相反,被告人因为习炼法轮功而获得了身心健康,提升了自己的道德层次。其向他人积极推荐法轮功的行为也是间接地为社会作贡献;同时被告人及其他法轮功习炼者因为习炼法轮功而变得更有爱心和乐于助人。所以被告人的行为非但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

同时辩护人认为,宗教能够净化人的心灵和灵魂,能够提升人的道德层次;宗教鼓励人们行善积德,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共秩序。这不仅有助于造就良好公民,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事实上,法轮功修炼者恰恰是社会最稳定的因素,政府应该鼓励而不是打压人们的宗教信仰,而因为公民的宗教信仰就对公民定罪处罚,更是践踏人权的行为。”

我知道人应该凭自己的良心为人处事,顺天理,得民心,不欺瞒,包括自己的心。人生苦短,每个人来到这个世上都不容易。也许我们人生的境遇是不同的,但匡扶正义、呵护善良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你的善念一定会为你带来美好的未来!

各位领导,再次感谢你看了我的申诉,并衷心地希望你伸出援手,救我女儿出狱,还她自由!

许庆秋

成文:2009年10月30日  发稿:2009年10月31日  更新:2009年10月31日 09: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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