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21/193891p.html |
山东莱州市伪法院非法庭审四位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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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二零零九年一月十六日,山东莱州市伪法院在看守所非法庭审四位大法弟子任月巧、泮玉军、李玉富、吕建国。大法弟子的家属们在得知非法开庭的消息后,赶到非法开庭地点,却全部被阻挡在外。
四名大法弟子高喊“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极大的震慑了恶人。大法弟子李玉富的家属为亲人做无罪辩护,法官竟以时间来不及为由,不让辩护人陈述完毕。 以下是大法学员李玉富的无罪辩护词 在社会上,李玉富是道德高尚的好人,李玉富在开小吃部的过程中捡到2000元钱,辗转找到失主交给他,遇到几次车祸都没向对方要赔偿,而是自己回家炼功很快恢复健康。对李玉富的抓捕、拘禁、起诉我认为完全是违法的。 1、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观体现的立法本意是:行为人出于阻止、干扰、抵制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从而通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的形式进行破坏。 2、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指控李玉富罪名不成立,众所周知,犯罪由四个要素组成即犯罪主体,客体 ,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李玉富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和动机么?没有!因为我们看不到他于何种心理状态对哪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存在抵触情绪。 (二)犯罪客体:李玉富究竟破坏了哪部或哪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是破坏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全部还是其中的某些条款?找不到! (三)犯罪客观方面:李玉富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破坏到什么程度?影响多大?是既遂还是未遂?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性?无从谈起!犯罪的四个要素缺三个,如何定案! 由此可见 其一,涉及到“正教”、“×教”的定义、区分,根本不属于法律问题,而是信仰领域的话题。自从人类有宗教开始,就存在着正教与×教的争议。当今世界不会再有人认为基督教是×教,但基督教在创立之初的三百年是被当作×教迫害的。既然正教与×教的区分不属于法律问题,把“×教”二字写进法律条文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因此,对于本案指控罪名的前半部份,即“利用×教组织”部份,本辩护人认为不成立。但这并不是本案指控罪名的主体和关键,毕竟它仅仅是一个利用什么什么形式,况且一个信仰是不是×教,不是我们在这里能够讨论清楚的。同时如果利用×教组织就等同破坏法律实施,刑法第三百条何必还要有第二款、第三款? 其二,本案指控罪名的主体和关键是“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法轮功信仰者李玉富根本就不知道国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将对他的利益产生损害,更不知道如何才能“破坏”一部法律的“实施”。实际上,公诉人也无法找到国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李玉富“破坏”。 2、“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的成立,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才构成犯罪。而法轮功信仰者李玉富连国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对自己利益会构成威胁都不知道,就无从谈起主观上故意还是过失。 3、破坏法律实施不同于违反法律,一般人也根本不知道如何做才能够破坏一部法律的“实施”。 4、李玉富被非法抄走的计算机等属于私人物品,持有该物品不能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论是否属实,无论数量多少,只要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李玉富故意阻挠和破坏某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得以本条罪名对他进行拘留、逮捕、起诉、审判,否则就是错案。 综合上述事实与推论,现在看来,李玉富是无辜的,当初对李玉富的拘留、逮捕、起诉就是错误的。因此,请法庭立即当庭宣判李玉富无罪并予以释放。而绑架、抄家、拘禁好人的执法犯法的警察,才是真正利用职权践踏法律的罪犯。 浩瀚的宇宙,有没有比人更高级的生命?茫茫的天体,该有怎样的法则遵循?真善忍是不是最高法则?善恶有报是不是一条天理?正如你善待空气就会有清新的蓝天,善待水源就会有洁净的河流。讲真相是教人弃恶从善,我们最不愿意看到,无知的恶行使原本善良的生命遭到了恶的报应。因为你的善念善言善行给他人带来益处,给自己带来善果。请记住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80多个国家的洪传已说明这个问题。 辩护人:李玉富家属 |
发稿:2009年01月21日 更新:2009年01月21日 05:5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