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9/7/185469p.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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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春面临截肢 劳教所不许出狱就医(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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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九月七日】被非法关押在黑龙江省女子劳教所的法轮功学员陈丽春,在邪党恶警的残酷折磨下,双腿面临截肢的危险,她哥哥举债四万元为妹妹办理保外就医,劳教所恶警因未分到钱,至今不许陈丽春出狱治疗。 陈丽春,女,三十七岁,高中文化,家庭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东海矿。陈丽春在修炼法轮功前,曾患有严重的脉管炎病,两条腿从大腿根部到脚趾,大面积青紫颜色,长期处在极其痛苦的状态中,每晚只能睡两个小时的觉,就疼醒了;手脚长期冰冷,身体必须经常调换姿势,站久、坐久、躺久了都不行,就象血液凝住了一样,还必须用东西敲打身体的各个部位,使血液进入流通状态,才能减轻一点疼痛。 二零零零年夏秋,陈丽春开始修炼法轮功,不长时间,她的身体就神奇般康复了,不治之症痊愈了。这使她更加坚定修炼法轮大法。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陈丽春进京上访,因说明法轮功被取缔是错误的决定,给渴望身心健康的人们所带来的极大损失。陈丽春因此遭绑架,被鸡西恶警勒索三千元钱后才放回家。 二零零四年左右,陈丽春被鸡西市城子河区恶警刘世增无故绑架,勒索了一百元钱后放回;同年八月,陈丽春在城子河区人寿保险公司工作时,有人告密她是炼法轮功的,公司遂将陈丽春辞退。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陈丽春在同修刘淑兰家被鸡西市鸡冠区公安分局多名恶警绑架,恶警不但非法抢掠她的财产及物品,还将陈丽春的八百元钱、手机、身份证和一串钥匙、复印机和两本大法书等都抢走,陈丽春弟弟去鸡西公安要人,恶警恐吓要把其弟也抓起来。 在鸡冠区公安分局被非法关押期间,陈丽春遭受恶警数日绑坐铁椅子的折磨。十天左右就,把陈丽春秘密劫持到黑龙江省女子劳教所。没有跟家人打任何招呼,连换洗的衣服都没让带上一件。 在劳教所非法关押期间,环境极其恶劣,陈丽春被迫做奴工,不准学法炼功,加之酷刑伤,没多久疾病又开始侵袭陈丽春的身体,她的双腿又大面积的青紫,不长时间就变黑了,陈丽春天天在暗无天日的劳教所里承受着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一次狱医为陈丽春检查完身体后告诉她,你的腿再发展下去就有截肢的危险了。她的手和脚干活时间稍一长,皮肤眼看着变紫变黑,双腿肿得一按一个坑,她的腿和脸长期处在浮肿的状态中,一次她在干活时疼得晕了过去。陈丽春的哥哥来看她,劳教所的狱医告诉他,你妹妹的两条腿弄不好真的就得截肢了。就是这样陈丽春还要和其他人一样被强迫奴工生产,给劳教所装牙签胡盒子。 陈丽春的哥哥为了早一天把遭受心身折磨的妹妹营救回家,不惜筹借了四万元钱托人为妹妹办理保外就医手续,结果劳教所的人没有拿到钱,所有的手续都卡在三队队长宁丽新的手里二年多,不给办理任何保外就医手续。(宁丽新瘦高个,戴眼镜、短发,经常偷偷在暗中窥视干活的人,指使警察惩罚大法弟子)陈丽春的哥哥再也拿不出钱打点了,一气之下不办了,陈丽春至今仍然在劳教所遭受迫害。 诚请国内外正义之士伸出援手,协助营救在中共的劳教所遭受非人待遇的陈丽春女士,早一天结束中共的迫害。 同时再次奉劝那些至今仍执迷不悟的参与迫害者,你们站在执法的位置上,首先应该明白的就是中国的劳教制度本身就是违反宪法和行政处罚法的,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或更长时间;这一剥夺法轮功修炼人陈丽春应有的合法权益的事实,同时也严重违犯了法定程序,法无明文不为罪和不经任何侦察、起诉、判决的程序就治罪于公民的做法实在是违反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黑龙江省女子劳教所所长放任管理,对折磨成重症疾患的陈丽春因没有收到家人的好处费就扣压办理保外就医的所有材料,卡住陈丽春回家调整和治疗的机会,使病情加剧,这是漠视生命的卑劣行径,必须立即制止。如果真的发展到截肢的程度,劳教所必须负法律及经济上的所有责任。黑龙江省女子劳教所应立即无条件释放法轮功修炼者陈丽春。 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区号0467): 鸡西市610原头目杨大仁 办6101610、宅2654457(已退休) 鸡西市鸡冠区公安分局局长李强 办2138001、宅2368033、13836547788 鸡西市城子河区公安分局: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8/9/27/100975p.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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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2008年09月06日 发稿:2008年09月07日 更新:2008年09月26日 19:46: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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