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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兰州法制培训学校祁瑞军等人的起诉书 |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原告:兰州龚家湾法制培训学校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的全体家属 被告1:兰州龚家湾法制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祁瑞军 被告2:甘肃省610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董建民 被告3:甘肃省公安厅 诉讼请求: 一、立即释放所有被龚家湾法制培训学校关押、劳教、判刑的法轮功学员。 事实和理由: 一、对兰州龚家湾法制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祁瑞军等人的起诉理由: 法轮功从92年5月13日开传,到99年7月,短短七年时间,全国就有上亿人学炼法轮功。大家一起学法炼功,生活在这样一个纯净、祥和愉快的环境里,身心得到不断升华,因此祛病健身疗效特别显著。人人受益匪浅,因此都想把这利国利民的好功法传授给家人和亲朋好友,让更多的人身心受益,就这样以人传人,心传心,炼功者日益增加,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提高了人类文明素质,这对任何一个制度的国家来讲都是一件有百利无一害的大好事。乔石委员长在对法轮功大面积调查后得出这一结论。当时掌握党、政、军大权的江泽民理应以国家人民的利益为重,顺应民意,更应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但是他却十分妒嫉,不顾政治局其他人的反对,一意孤行,公然践踏宪法,从99年7月20日开始,发动了这场颠倒是非、善恶的浩劫。江泽民政府利用军、警、特务和新闻媒体在全国范围内疯狂抓捕、打压法轮功学员,有几十万人被关进监狱、劳教所等,有的学员被打死、打伤、打残,红色恐怖笼罩着整个中国。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口号下的今天,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仍然是游离于国家法律之外,比如对法轮功学员维权案件法院不立案、不准律师代理,对法轮功学员的处罚、强制“转化”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所有这些“是公开的、毫无遮拦意义上的逆规则行事”。更为令人痛心的是执法者视这种野蛮践踏规则为寻常事,天天在背着良心、葬送道义、蹂躏正义之法进行着所谓的“执法”。这里仅谈对法轮功学员的强制“转化”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是一种严重的践踏法律的违法行为。因此,强烈呼吁政府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强制“转化”。 1、强制绑架到“转化班”的非法性 强制绑架到“转化班”的法轮功学员,绑架者从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法轮功学员的来和去从未接到过任何法律手续。面对这种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法轮功学员手里没有任何书面证据。 因为绑架他们都没有任何手续。他们是罪犯吗?不是,没有经过法院审判。他们是公民,然而只因为法轮功学员身份而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强制被“转化”。 2、强制“转化”行为的实体违法性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将法轮功学员强行带到所谓的“龚家湾法制培训中心”进行所谓“全封闭管理”。长达数天,甚至数月、数年,这种变相拘禁学员的行为,是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实则是私设公堂的严重非法拘禁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权利,严重扰乱了社会安定,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因此强烈要求龚家湾法制培训学校立即无条件的释放所有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3、“转化”手段的残酷性 龚家湾法制培训学校雇佣一帮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关押、残酷迫害。采用辱骂、殴打、野蛮灌食、绳绑、背铐、吊铐、不给水喝、不让大小便、关地下室等手段,六年来迫害了近四百名大法弟子,被酷刑折磨迫害的达三百多人。法轮功学员被背铐、吊铐在单人床、高低床床头或禁闭室、地下室铁门上,三四天、四五天后手脚、小腿、大腿开始浮肿,有的全身浮肿,手腕铐烂流血,手脚胳膊腿伤残,人精神恍惚,身体虚垮。很多女学员例假,大小便拉在了裤子里,持续几天、十几天、几十天甚至几个月。真的丧尽天良、毫无人性。2005年7月,“兰州市法制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将法轮功学员兰州豫剧团演员刘植芳(女,48岁)关进劳教所西南角禁闭室,将刘先背铐后吊铐。刘发烧,值班大夫给输液(通常有不明药物)。7月中旬的一天夜里,刘植芳被迫害致死。法轮功学员韩仲翠,被非法关押在洗脑班四年多,多次遭受酷刑折磨,一条胳膊脱臼,长出肉芽,一只手的骨头骨折,肌肉萎缩;钱世光背铐九天后脱肛,大小便失禁,胳膊铐伤,左手至今握不住拿不住东西。牛万江被背铐吊铐81天,吃饭时晕摔在地,眼角磕伤,缝了五针;脚上冻裂了一寸多长一公分深的两条血口子;两胳膊两手腕铐伤,双手抓不住东西,还有其他证据(见附件)。 鉴于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以下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四十七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等条款; 3、《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作为犯罪处理:(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为此我们强烈要求法院依法取缔龚家湾法制培训学校,立即无条件的释放所有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并追究负责人祁瑞军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对甘肃省610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董建民和甘肃省公安厅的起诉理由: 根据《刑法》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251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94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甘肃省610办公室是1999年江泽民为镇压法轮功而成立的,它的权力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视国家《宪法》、法律的尊严以及国家执法机关权力如粪土,人民的生命如草芥,为非作歹,和文革时的革委会好无差别,文革砸烂公检法,造成四千万无辜的生命惨死,法律失去尊严和效应,社会治安失去保障,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中华民族的人性沦丧至尽,成为史无前例的十年浩劫。今天的610办公室不就是第二个革委会吗?他们的所作所为不就是第二次文革吗?它将把中华民族拖入深渊,对我国法治建设造成严重破坏,使人类的道德急速下滑;对我国公民人权的野蛮践踏,使人民失去对党和政府的依赖和信任。而公检法慑于“610”的淫威,置法律的严谨性、严肃性、公正性和独立性于不顾,助纣为虐。特别是公安机关滥用职权、知法犯法,非法拘禁、查抄、抢夺公民的私有财产,更甚者与黑社会、贼匪勾结,欺压百姓。杨佳杀警案,本应杀人犯是遭人痛斥的,被杀警察是值得同情的,可是事实却恰恰相反,这不值得我们反思吗? 我们知道,刑法所调整的只能是人的行为而不能是人的思想或某一类人的身份,这已是全世界普遍的刑罚原则。我国的刑罚也吸收了这一原则。然而,客观事实是大量修炼法轮功的公民是因为其具有法轮功人员的身份而被绑架强制“转化”或被治罪。这是对现代法治文明的反动,是对现行刑罚原则的野蛮践踏!是谁在破坏法律实施,由此可见一斑。因此,强制“转化”是违反宪法原则、违反刑法原则的严重违法行为,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这是文明政府的耻辱,这是执法者的耻辱,这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悲哀,这是对有五千年古老文明古国的亵渎。古今中外没有任何国家荒唐至此!我们法轮功学员的家属的屈辱、悲哀及恐惧在于,法轮功学员不仅仅是因为无任何行为事实被野蛮关押,更让法轮功学员及家人恐怖的是,关押者视国家的既有规则如敝屣的恶劣心态,谨请法院能作出有别于这种心态的选择。 九九年至今已度过了九个风雨春秋,随着时间的验证,法轮功的真相日趋大白,炼功者是怎样一个人群也逐渐被更多人了解,只有心怀大慈大悲,具有大忍之心的大法修炼者,面对一切不公正的待遇和迫害才能如此平静、祥和、无私、无畏、理性善待,才能无冤无悔苦苦用自己的正念正行在世间证实大法。 各位法官先生,法律是用来惩恶扬善、主持正义的;也是为维系人类的社会道德水准而制定,更是保护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不要遗失殆尽,也是强国富民的根本保证。我们希望今天你们能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不负民众的希望,不辱法官的使命,做出正义的审判。 此致 甘肃省人民最高法院 具状人:兰州龚家湾法制培训学校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的全体家属 |
成文:2008年09月24日 发稿:2008年09月25日 更新:2008年10月05日 09:2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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