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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六一零”绑架六旬老妇直接判三年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二零零八年八月二日下午7时许,一伙穿着便衣不明身份的人,开着几辆车子,窜至江苏淮安市清河区健康新村对面的居民区,未出示任何证件,非法强行入室,绑架老实巴交的老年妇女林凤英,将体弱瘦小的老人抬起来硬生生塞入车中。

林的丈夫戴明轩老人质问现场指挥的人:“你们是什么人?林凤英犯了什么罪?你们这样对待她!”此人干了坏事却不敢承认,急忙推卸责任说:不是他干的,他与其他人不认识。后戴明轩认出其中一人是淮阴区公安610的。此人拿出一张空白逮捕证现场填上林的姓名,交给了戴明轩,非法劫持着林凤英开车而去。

第二天从淮阴区法院传来消息,淮阴区检察院已将林凤英起诉至法院。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按司法程序应是检察院批捕,公安执行,按属地管辖权,还需当地公安机关配合。哪有穿着便衣拿着空白逮捕证随意抓人的?这不是在戏弄法律、草菅人命吗?

再看8月18日下午的庭审,心虚的公诉人结结巴巴的读着文不对题的起诉书,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硬说林犯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罪”。辩护人依法进行了无罪辩护,请求当庭释放。面对律师的辩护,公诉人姚某无话可说;庭长郭某尴尬至极,急忙宣布休庭。开庭前几分钟,林的家人曾听到律师和公诉人的对话,似乎检察官也是在某种压力下不得不干违心之事。

法庭无视事实,继续非法关押林凤英,延续迫害,在九月九日非法判林凤英三年。林凤英递交上诉书,法院明知上诉是合法的,但迫于上面压力,以地方没有受理大法弟子上诉的先例等种种理由为借口,对林的上诉予以阻挠、推托、回避。

林凤英的丈夫戴明轩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向当地软环境办公室(治理机关作风的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信访办公室主任丁兰萍(音译)让他下午再来,下午刚到就被八个凶神恶煞的警察、保安暴力拖至楼下,戴明轩本人是个残疾人,行为不便,平时的生活起居都由老伴帮助照料,现在他一人在家生活暂由亲戚照顾。

林凤英老人年近六旬,无工作,无收入,无低保,大字不识一个,是个老实本分、从不和邻里发生矛盾的家庭妇女。十几年前她患了子宫癌,可是家庭经济拮据,负担不起巨额医疗费用,只有听天由命。后因炼法轮功而治好了自己的病,捡回一条命。因此,她表白:法轮功教人做好人,能治我的病,救我的命,还不要钱,我就要修真善忍!

这样一个普普通通的家庭妇女不知能使国家哪部法律不能实施了?从犯罪构成的四要素主观、客观、主体、客体来看,没有犯罪客体,其余就皆不成立。这就象控告某人杀人,却没有被杀者一样,荒唐可笑。由此可见,当局强加在像林凤英这样法轮功学员头上的罪名,是多么荒谬!

法轮功的实质和中心思想就是三个字:真、善、忍。目前,已在全世界八十多个国家洪传,有一亿多人修炼,在世界各国受到的褒奖有三千多项,创始人李洪志先生曾四次获诺贝尔和平奖提名,就是在中国港澳和台湾地区也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为什么单单在中国大陆受到打压呢?由此看来,问题不是出在法轮功身上,而是另有原因。凡是接触过法轮功学员的人都知道,他们是一群有信仰的善良的公民,而信仰是无罪的!“信仰无罪”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普世价值,在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包括中国)都是以法律形式予以保护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说:“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中也有“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的内容;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也有关于宗教和思想自由的规定;就连刑法中都有“非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罪”。翻遍我国现有任一部法律,都找不到炼法轮功是犯罪的依据,更谈不上是什么教。造成目前这种情况的,只不过是前某领导人江××99年10月对法国记者的信口雌黄,和随着而来的《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但是,按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个人、组织和团体都不得超越于宪法之上;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条例都不得违背宪法。由此可见,林凤英老人的行为是合法的!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

淮阴区某些部门的恶行在社会上已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绑架林凤英的时候,现场目击者都说:这样一个满头白发的老奶奶就炼炼法轮功能有什么罪?要这样对待?这个世道太黑暗了!邻居们也都说:这样一个邻里公认的老实人,受到这样暴行,我们都看不下去了。

自古道:多行不义必自毙!善恶有报是天理,是宇宙的法则。无论你信与不信,他都是客观存在的。目前在中国大陆因迫害法轮功而遭恶报的何止千万!最著名的河南登封市公安局长任长霞,生前疯狂迫害法轮功学员,且拒不听从法轮功学员的劝善和其母亲、妹妹的忠告,结果在其乘坐的车子与前面车子追尾时,车子上其他人都安然无恙,而坐在后排最安全位置上的她却离奇死亡了,且死后三天不闭眼。在此我们奉劝涉及此案的所有人员,千万不要一时糊涂给自己的未来埋下祸根!

恶报不是我们想看到的结果。我们呼吁:为了正义、为了公理、为了良知、也为了法律,有关部门立即无条件释放信仰真善忍的好人林凤英!我们真诚希望所有自觉不自觉的参与迫害林凤英的相关人员,目光要看的远一点,赶快明辨是非,离恶向善,给自己和家人留下一个美好未来!

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法院电话号码:(0517)83589434

成文:2008年09月16日  发稿:2008年09月17日  更新:2008年09月18日 13: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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