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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释放锦州大法弟子陈桂霞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八月六日】辽宁省锦州大法弟子陈桂霞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早7点多钟下楼上班,被早已埋伏在楼下的龙江派出所和市刑警队恶警绑架,恶警抢走了她家的电脑和U盘等物品。这是邪党利用所谓保奥运对法轮功学员的又一绑架案例。

陈桂霞,女,四十三岁,大学毕业,锦州市包装机械厂工程师。小陈擅长维修数码机床,为单位的技术革新做出过突出贡献,是难得的人才。她善解人意、性情温和,从不与人争吵,在单位里无论领导还是普通职工,对她的评价都极高。

在家中,陈桂霞是孝顺的儿媳妇,九十多岁的公公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每天都需要她的悉心照料。有一次小陈和朋友聚会,眼看就要吃午饭了,她却说:“我公公还一个人在家呢,我得回去给他做点吃的。”就这样,她顶着炎炎烈日,骑车二十多分钟回到家中给公公做上了可口的饭菜。

陈桂霞和丈夫膝下无子,她丈夫的侄女由于父母离异,从小就由他们夫妇收养。在他们的爱心下,孩子没有经历单亲家庭的不幸,快乐健康的成长。虽然没有得到亲生父母的关爱,孩子得到的爱却胜于亲生父母。

就是这样一个为着别人的好人,却遭到了中共恶警绑架、抄家。家里的亲人在急切的等着她回家,单位的同事为这样一个好人遭到迫害而叹息。

我们要提醒那些还在继续参与迫害大法弟子的警察、官员们,多行不义必自毙,不要再做与天为敌、与神为敌、与好人为敌的蠢事了,中共灭亡的日子为时不远了,神已经开始向它清算了,所有与其为伍,甘愿为其陪葬的那些人,你们的一切罪行,早已记录在案。

在此我们诚心劝告:立即释放锦州大法弟子陈桂霞。如果你不想再向地狱之门靠近,如果你还有一丝悔意,那么请用你的行动来表明一切,停止迫害,退出与中共相关的一切组织,在大纪元网站上公布你所做的迫害大法及大法弟子的事情,诚心忏悔,记住这样你才能有未来。

我们也真心的希望您能了解真相,得救。要善待大法弟子,停止打压迫害吧,不要做邪党的替死鬼啊!尽可能的弥补过失,您还是有机会的。有的警察还说:“我就不怕遭报。”下面介绍几例,也是锦州地区曾经喊过这样口号的警察的下场。

迫害者的下场

原锦州康宁派出所周所长、副所长王殿玉四年来迫害大法弟子,99年7月20日以前周所长是一名指导员,王殿玉是一名普通的片警,由于二人迫害“有功”,被提升为所长和副所长,主谋迫害法轮功。2002年8月4日,大法弟子曹淑芳被王殿玉等人迫害致死(明慧网曾有报道),康宁派出所与市610办公室恶人李协江勾结,致使参加曹淑芳葬礼的大法弟子多人被抓。四年来,康宁派出所先后将管辖内的大法弟子送入马三家劳教所的有6-7人,送入看守所、洗脑班的有10多人。

事隔一年,2003年6、7月份轰动全市的杀人狂一案就在康宁派出所管辖之内。他们把精力全部集中在迫害大法弟子身上,真正的罪犯却在康宁派出所管辖内逍遥法外。杀人狂最终被古塔公安抓获,致使所长周某因严重失职被调离,王殿玉被开除公职,得到应有的报应。市民对此拍手称快,都说他们“杀人犯罪不管,专抓好人”。希望锦州全市公安人员从周、王二人身上吸取教训,不要步其后尘。

作恶殃及其子横尸街头

刘国生,北镇市公安局法制科长。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来,一直不遗余力的迫害法轮功学员。迫害八年来,北镇地区被非法劳动教养的有近百人,都是以刘为首的法制科内的不法之徒所为,他自己也声称:所有被教养的法轮功学员都是他送去的。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在没经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连抓人的政保科都未通知)就将沟帮子镇大法弟子刘源非法送至锦州教养院。善恶有报是天理。二零零六年夏天,刘国生的儿子,在开车去闾山的途中车祸身亡。因车祸发生在深夜没能及时发现,横尸街头。

为恶党献身惨死车下

肖春芳,义县张家堡乡派出所警察,在1999年7月20日以来,一直追随江邪恶集团迫害当地法轮功学员,抓捕大法弟子,扣压大法弟子身份证。大法弟子的子女外出打工不给开介绍信,写迫害材料等。大法弟子给其讲真相,他不但不听,还说:“拿共产党的钱,就得给共产党办事。真要灭共产党,那我也跟着灭吧。”

2006年正月初五,肖春芳坐汽油三轮车出门。在回来的路上,汽油三轮车在行驶中被大风刮翻,同时被对面来的大三轮撞上,小车司机腿受伤,车上肖的妻子脸部受伤,嘴被刮开一个口子。肖本人脾、心脏等处受伤,抢救无效于正月十二死亡。真是实现了自己为恶党献身的誓言。

黑暗即将过去,暴政不能永存,冤案定将昭雪,恶人定遭惩处。今天,在正义与罪恶、道德与强权之间,你们每个人都必须作出选择。立即释放大法弟子陈桂霞,这就是你正确的选择。否则,等待你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和永世的骂名。

下面这首民谣很值得一读:

滚滚江水滔天来,
神州大地多天灾。
沙尘遍地蝗虫跳,
盛夏飞雪洒江淮。
道德败坏天降罪,
江氏作恶民受害。
人行不义神知道,
善恶必报天理在。
人有善念得福报,
追随邪党遭淘汰。
法正人间时日近,
善恶一念定未来。

锦州市太和区分局刑警队电话:0416-5179235

成文:2008年08月04日  发稿:2008年08月06日  更新:2008年08月06日 01: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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