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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连伪法院的非法行为看中共暴政 |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七月四日】《九评共产党》之三“评中国共产党的暴政”一文对在现阶段,中共邪党如何利用法律、新闻、教育及贯彻执行政策对中国人民实施暴政进行了评述。其中,在利用法律方面,文中写到, “由于共产党政权不断的人为制造斗争,把大批的人打成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坏分子及邪教徒,共产党独裁专制集团和各种人民团体之间产生了尖锐冲突。共产党则在‘维护秩序,稳定社会’的幌子下,不断的修改‘法律’和‘条令’,把人民的不满行为纳入反革命行为加以镇压。1999年7月,江泽民在政治局多数人反对的情况下做出私人决定,要在3个月内消灭法轮功,一时间谣言铺天盖地而来。江泽民个人对法国某家媒体宣布法轮功是‘×教’后,官方媒体赶紧发表文章对全国各界施加压力,并胁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个不伦不类的‘决定’来处理×教,随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发了一个对人大‘决定’的‘解释’。1999年7月22日,新华社发布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中共中央宣传部负责人等的讲话,公开支持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从而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卷入了这场人神为之震怒的迫害之中,因为是‘(党)中央’定性了的,他们只能拥护执行,根本不敢提出异议。5年来国家机构动用了四分之一的财力来镇压法轮功。全国人民人人过关,凡承认修炼法轮功而不肯放弃的人很多被开除工作,关押劳改。他们并没有违犯法律,也没有叛国反对政府,只因为相信真善忍就有成千上万人被关押。” 现在,让我们通过辽宁省大连市伪法院非法审判法轮功学员案件中的诸多荒唐行为,来看看中共是如何利用法律公然践踏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的。 一、利用老百姓不懂法律欺骗老百姓 1997年对刑法修订的时候增加了第三百条,以惩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目的是扫清“法治”障碍,保证在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免于受到基于信仰关系的对抗。比如婚姻法制定后,如有信仰团体认为一夫一妻制违背其信仰,以某种形式阻止婚姻法的实施,那么,其行为可能构成本罪名。 刑法学上讲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即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缺一不可。 被绑架的所有法轮功学员,不管他们做过什么、说过什么,对他们中任何一个人,谁也找不出他破坏了哪一部或其中一条、一部份“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在中国大陆至今没有指出法轮功是×教的任何法律文件)。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用在法轮功学员身上,既然“犯罪客体”都不存在,那么“主观方面”:对破坏哪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是否故意;以及“客观方面”:造成了什么后果,更无从谈起。也就是说,这条罪名用在法轮功学员身上,四个要素本来缺一不可,现在竟然缺了三个。 大连的法官们整天研究刑事案件的四个犯罪要素,此时竟然视而不见,不约而同的把眼神聚焦在这个罪名的前半部份——“利用邪教组织”这顶帽子上。这恰恰也是99年有人看好这个罪名,为了打击法轮功信仰者而扣上的。 二、未办案先定刑 在大连市政法委维稳办(原六一零办公室,是专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独立于国家行政和法律之外的机构,类似于文革中的“中央文革领导小组”)的操纵下,大连市公检法从抓人、批捕、公诉、审判,完全按照维稳办的意图办理,毫无独立的司法权力。有的法轮功学员人还在看守所,就已经被“内部”定好刑期了。更有甚者,有的案件第二天要开庭,头一天晚上,“上面”才把案卷交给审判员看一看案情。 法轮功学员杨传军的案件即是如此。国保大队告诉与杨传军同时被抓的法轮功学员,要判杨传军五到七年刑,后来果然如此。 三、剥夺大多数法轮功学员及家属的知情权 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后,公检法部门串通一气,剥夺大多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公安部门不通知家属将人绑架及关押在何处。公安部门何时将案件交到检察院,家属毫不知情,在此阶段,检察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其家属可以请律师,由于不知情,致使当事人及其家属丧失了请律师的权利。此后,检察院又无声无息的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的三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可以请律师,可法院不但不通知,反而以当事人不愿请律师为由阻碍家属请律师;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公开审理的法轮功学员案件不通知或欺骗家属,不公开公布开庭时间,偷偷摸摸的开庭。 法轮功学员尹力斌2007年8月被公安部门绑架,家属数次前去询问,警察一直告诉家属说他没什么事,就是两年前寄过两封讲法轮功真相的劝善信,从没告诉家属案件已经交到检察院。直到2008年1月,尹力斌妻子抱着刚会走路的孩子在寒风中一次又一次的去公安部门询问,有人看她母子实在可怜,才遮遮掩掩的告诉她去西岗区法院问问。家属到法院打听,却被法官告知十多天前已经开完庭了。家属问为什么不通知家属,法官说电话通知没人接听,而当家属问到家里天天有人,不可能没人接听时,法官沉默不语。当问到为什么不通知家属请律师时,法官说尹力斌自己不同意请律师。大家想想,尹力斌只因寄过两封劝善信就被判刑,对于这样的不白之冤,他能不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吗?如果尹力斌真的同意不请律师,那也只能说明他看到在中共暴政下公检法司的沆瀣一气,从而对法律公正极度失望。 法轮功学员丛伟的姐姐、哥哥和妻子到甘井子区法院要求变更辩护人,法官都以“辩护也没有用,征求过丛伟意见,丛伟说不用辩护”等为理由屡次阻挡。 四、恐吓律师不得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 司法局给律师下密令不得给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法院在律师提交委托书时就要求律师递交其代理意见,经法院审查合格了,才可以来开庭。并恐吓律师如做了无罪辩护,株连该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晋级,使得该律师在律师所中无法立足,这在律师界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以此造成法轮功学员无法获得正常辩护。 法轮功学员王春彦被非法批捕后,其亲友找了大连许多律师所,没有律师愿意接受委托,最后请的是外地的律师。律师在法庭上从法律角度,反驳了给王春彦定罪的6条理由不能成立,当公诉人和法官意识到律师在做无罪辩护时,立即厉声要求律师回答是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连问三四遍后,律师不得不违心回答做有罪辩护。 本来,当事人和家属有权请两名辩护人,王春彦的女儿正式签字授权聘请的第二位律师,被庭长杨连环以没在法院备案为由无理挡在庭外不让出庭辩护。 在法院和司法局的两面夹攻下,出现了这样的怪象:当事的法轮功学员自辩无罪,而他(她)所请的律师却必须说他(她)有罪。请问哪一个极力申辩自己无罪的人,会花钱请律师说自己有罪?这种怪象只有在中国的专制暴力法庭上才会出现。 五、剥夺大多数家属的旁听权 法院审判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和未成年人犯罪,一律公开进行。大连的法院开庭不但不通知大多数法轮功学员家属,家属去找时,法院还故意隐瞒真实的开庭时间和地点,开庭时不准或控制家属和亲友的旁听。 在中山区法院,对大连法轮功学员丁振芳进行了第一次非法秘密开庭后,又于3月25日上午9:00,进行了第二次非法开庭。当家属追问第一次非法开庭为什么不通知家属时,法官说不让通知。第二次非法开庭是在其家人多次追问下才不得不告诉。 法轮功学员王春彦在中山区法院开庭时,法警对家属进行恐吓,并只给家属两个旁听证。家属说屋里还空着一排座呢,为什么连家属都不让进去旁听?警察无赖的说:就是不让进。后来才知道:他们已经安排好了一些与王春彦互不相识的人(据说是街道的)来旁听,事先将座位全占满了。 普兰店法院在非法审判李德君时,先通知2007年11月1日开庭,而实际上是11月2日开庭,并且不在普兰店法院的办公楼内开庭,而是偷偷摸摸的到皮口镇的小法庭去开庭。法庭里面坐满了被安排来的人,法庭外面戒备森严。家属不但不允许旁听,甚至不能靠近法庭附近,只能眼睁睁的在远处张望。 六、法院审而不决,开完庭要汇报 尽管法院审来审去,实在审不出罪来,也无权做无罪的判决,必须向维稳办汇报,由维稳办决定。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二日凌晨四点多,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国保大队、椒金山派出所、甘井子分局、海军广场派出所众多恶警用万能钥匙非法打开法轮功学员丛伟家门,将丛伟绑架。经过九个多月,甘井子法院于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一月二十四日两次开庭,做出无罪的结论,交由上级部门(市中级法院及维稳办)审定。然而,二零零七年六月中旬,丛伟家属突然接到大连市看守所的通知:六月一日甘井子法院已就丛伟案秘密开庭宣判,丛伟被非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七、市中级法院直接指导各区法院办案 法院上下也串通一气,根本没有什么互相监督、互相检查。市中级法院的第二刑事审判庭(专管上诉案件)的庭长马军,直接介入政法委维稳办的工作,他是维稳办在法院方面的代言人。无论一审判决如何无理,上诉到大连市中级法院,那就是到阎王那里告小鬼,结果是:一律不再开庭,来个“书面审理”,然后就下发一个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就是大连伪法院沦为中共暴政工具的几个特写,维护公正的法律成了一纸空文。那么,中共为什么对这么一群善良的老百姓进行如此毫无理性的迫害呢?我们用《九评》之三的回答作为本文的结束: “共产党的斗争哲学就是为了制造大乱,且动乱不断,由此树立‘一党天下’的教主地位。让一个党的思想统治全国人民,而政府机构、军队、报纸、电台都是共产党施行暴政的工具。共产党给中国带来的危害已是病入膏肓,它已在濒临消亡的边缘,它的解体已是不可避免了。 “有人认为共产党政权的解体会使天下大乱,担心谁能代替共产党来统治中国。在中国五千年历史长河中,共产党55年的统治不过是过眼烟云。在这短暂的55年中,传统的信仰和价值观被共产党强力破坏;原有的伦理观念和社会体系被强制解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爱与和谐被扭曲成斗争与仇恨;对天、地、自然的敬畏与珍惜变成妄自尊大的‘人定胜天’。由此带来的社会道德体系和生态体系的全面崩溃,使整个中华民族都陷入深重的危机。 “纵观中国历史,历代仁政都把‘爱民’、‘富民’、‘教民’视之为政府的基本职责。人有向善的本能,而政府有职责帮助人民实现这种本能。孟子曰:‘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滕文公上》)不富而教是不现实的,不爱民而滥杀无辜则谓之暴虐。在上下五千年的中国历史中,不乏仁政的实施者:古有尧舜、周具文武、汉出文景、唐盛贞观、清泰康乾。这些朝代的鼎盛无一不是‘行王道’、‘持中庸’、‘求平衡’。仁政的特点在于选贤用能、广开言路、讲义求睦、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老百姓因此能够循礼守法,安居乐业。 “观天下之势,兴亡谁人定,盛衰岂无凭。在没有共产党的日子里,必能还人间一股祥和气,使百姓真诚、善良、谦逊、忍让。让国家俯首农桑、百业兴旺。” |
成文:2008年07月03日 发稿:2008年07月04日 更新:2008年07月04日 03:5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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