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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为佳木斯法轮功学员邓林凤做无罪辩护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2008年6月18日,黑龙江省佳木斯铁路邪党运输法院非法开庭,预谋审判法轮功学员邓林凤。早上8点30分开庭,佳木斯铁路邪党运输法院如临大敌,整个大厅几十个座位多是事先安排好的便衣和警察。由于事先没有通知家属和亲友要带身份证,结果几十名来旁听非法庭审的邓林凤亲朋好友被截阻在门外,只有十几名亲属到庭。邪党人员做贼心虚,庭外也安排便衣警察,有的还在用手机录音录像;迫害邓林凤等大法弟子的恶人王凤君和市公安局原国保大队恶警陈万友等也先后赶到现场。

邓林凤的家人聘请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国作为主辩护律师。在开庭过程中,张建国律师首先指出:法律保障被告人享有充份的辩护权,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法律反对任何人和组织予以剥夺。张律师特别指出:邓林凤的孩子刚满17岁,由于司法机关执法犯法,未成年的孩子被非法强制询问限制人身自由,导致这个少年无法上学、重病卧床、几近废人,花费近十万元疾病仍无法控制。辩护人认为:公民的住宅和人身权利等基本权利不容侵犯,这样不仅仅损害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更长远、更宏观而言,将损害你我他每个人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利和法律实施。司法机关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112条非法收取的证据为法律所反对,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公民的安全感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我国始终强调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我们乐意和期待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张建国律师指出:法律反对司法机关的一切违法所为,在违法情况下收取的证据为法律所不允许,这严重地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种做法同时也严重地与我国的刑事法律原则、刑事立法精神相冲突相违背。

所谓的“公诉人”一再强调他们的行为合法,并且还说律师不懂法,让律师回去好好学一学法。律师说,我们都是搞法律的,我天天学,而且随身携带,需要好好学习的恰恰是那些执法犯法误国误民的不法干警!公诉人无言以对。

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邓林凤触犯刑法300条犯第1款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指控不能成立;纵观本案,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邓林凤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不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指出法轮功是×教的任何法律文件,没有任何依据证明被告人邓林凤破坏了那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及破坏程度如何,等等,让人无法信服我们的法律及我们的司法人员的合法公平和正义性。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这一法律思想最初表述于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中,是针对封建专制统治特别是司法专制而提出,1801年德国著名思想家费尔巴哈用拉丁语把这一法律思想精练地表述为“nulla poena sine lege, nulla poena sine crimine”,意即无法律不处罚,无法律不为罪,成为人们一般所熟知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原则。今天“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原则经过不断的宣传,已经广为人知,成为当代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它在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方面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律师在辩护中强调:对本案的审理不符合我国宪法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根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充份的政治权力言论自由权利。中国政府人权白皮书,前言部份向世界宣告:中国没有政治犯,在中国仅有思想构不成犯罪,任何人不会因为仅仅因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被处以刑罪,中国不存在所谓“政治犯”。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理,也是严格执行这个原则的,只审理他们的刑事罪行,不审理其政治思想路线。请本案法官依法审理。

本案邓林凤的公诉和审判,与我国依法治国、民主政治、司法公平,背道而驰;与国家领导人一再强调的“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支持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国家法律政策严重相背。

法轮功学员邓林凤也为自己作了无罪辩护,她说,“我不懂多少法律,但我知道我学了法轮功我身体好了,我知道如何做一个好人了,而且我炼功没有伤害到任何人。”凡是参加旁听,了解邓林凤的人,都普遍感到,邓林凤在被迫害后,特别是听说自己的孩子在自己被迫害后被骚扰恐吓现已重病在床,精神受到了极大地刺激。

这次请律师为大法弟子做辩护,对铁路系统的邪党公、检、法等部门震动很大,特别是当听到律师是在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时,他们都很吃惊。开庭时邪党人员表现的紧张,恐惧,充份暴露出不法人员做贼心虚的本质。

很多的旁听民众都为律师按照法律为受害人进行正义、公正的辩护而受到震撼,还普遍的认为:绑架无辜、恐吓未成年的孩子,这样的人也太缺德了。还有的说:“炼法轮功的人太老实,要是我家遇到这样的事,我决不能饶了他们”等等。

非法审判结束后,法院人员没有胆量释放邓林凤,只得宣布等合议庭合议后再作出最后判决。

在这里我们奉劝那些办案所谓的执法者,做人要讲良心天意!别为邪党害己误国!迷途知返弃恶从善!顺应民意是光明大道!而一意孤行的追随邪党迫害无辜,其下场一定是极其可悲的。

千年古训应牢记在心!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很快就到!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局(区号 0454)

市局头目
姓名 办电 宅电 手机
蒋志芳 8298333 8628188 13846193333
李澍卿 82980038224863 8223311 13803653311
崔德双 82980058222778 8609002 13604542333
颜华 82980068666166 8667560 13903687166
尚志军 82980968665977 8609777 13903686666
刘岳森 82980078608166 8222588 13504542588
王玉明 82980088698866 8699066 13904546066
刘亚洲 82981058248666 8681666 13359638888
尤学智 82980108223180 13039635183
李慧坤 82981998699558 8668088 13945488886

党委秘书
刘东方 82218668298009 13069769333

政治部
李慧坤
魏利明 8224426 8699366 13845455556
穆永平 8298027 6105536 13604546088
于伟涛 8298026 8249199 13836640999
方秀杰 8298030 13136999095
指导科
穆永平
徐文东 8298025 13555586833
闫强 8298025 8307138 13845402660
汪作文 8298025 13504696320

防范和处理×教支队
高洪伟 8298120 8647156 13903681156
王玉君 13704545588

国保支队
徐永利 8298121 8762222 13903682098
张立军 8298117 8631423 13904547011
高志伦 8298185 8695559 13803659727
陈万友 8298120 8692583 13945450701
情报综合大队
胡英 8298185 8225900 6838666
机动侦查大队
高东旭 8298185 6128607 13359765997

佳木斯铁路分局公安分处(区号 0454)

邪党党委书记  8922998  8923018
处长   8922918  8922908
副处长   8922928  8923908
副处长   8922948  8923708
副处长   8922958  8922728
副处长   8922938  8923508
纪委书记   8922318  8923038
政治处副主任  8922978  8923028
政治处副主任  8922458  8925108
政治处
政治处秘书   8922448
机关党委工会  8922488  8923088(江) 8925018(陈)
退管办   8924918
关工委   8924908
纪委监察
纪委办公室   8922328
督察大队   8924268  8923218
组干科
科长   8922338  8923258(李) 8921518(李)
组织干部   8922348
党建   8924868
人事劳资   8922358
教育训练科
科长   8922648  8921568(陈) 8928721(于)
宣传科
科长   8922368  8923048
队伍建设指导科
科长   8924948  8925148(白) 8923228(孙)
内勤   8924998
办公室
主任   8922418
副主任   8922428  8923149(万) 8924088(乔) 8923008(张)
秘书   8922438
机要   8922478
打字室   8924978
档案   8924908
指挥中心   8922988
报警   8920110
传真   8922968
传真   8924808
行管科
科长   8922378  8923498(吴) 8924098(王)8926955(马)
财务室   8922388
财务室   8925378
管理室   8922398
门卫   8922798
小车班   8923698
国安科
科长   8922818  8923248(科长王凤君)8921995(副科长尤学军)
内勤   8923718
情报侦查组   8923728
内保科
科长   8922898  8923198(吕)8923238(王)
内勤   8923818
监察组   8924298
事故监察宅  8925198
法制科
科长   8922828  8923128(詹)
内勤   8924928
治安科
科长   8922838  8925218(韩)8923288(刘)8120111(赵)
内勤   8923838
传真   8924838
办案   8923828
特行   8924248  8923538(孙)
站车线   8923738
警卫科
科长   8922848  8923148
内勤   8923848
技术科
科长   8922868  8923168(孙)8925068(曹)
内勤   8924278
技侦分队   8926318  8920176
消防科
科长   8922888  8923528
内勤   8923118
监察组   8920119
计算机监察科
科长   8920786  8923268
内勤   8923748
公安科
科长   8923059  8923098(高)8923518(韩)
内勤   8924059
刑警支队
支队长   8923515  8924848
政委   8925008
副支队长   8922858  8923158(赵)8923548(边)8921777(王)8925078(石)
传真   8923858
内勤   8924958
值班   8923758
重案大队   8922808
重案大队   8922778
东部大队   8923958
东部大队   8926234
东部大队   8925085
东部大队   8928162
东部大队   8938202
西部大队   8953518
内勤   8953528
值班   8953538
综合大队   8924878  8923068
情报大队   8924858、8922498
经侦科
科长   8924828  8921588(赵)8158899(聂)
内勤   8922748
探组   8922768
保安公司
经理   8923868  8925098(付)8923178(刘)
财务室   8923878
业务   8928978
防暴大队
队长   8924898  8925058(江)8923278(张)
大队   8922788
值班   8922468
乘警支队
支队长   8923768  8923108
教导员   8923778  8924258
副支队长   8923788  8924598(欧)8921455(齐)
派班室   8923798
内勤   8922878
佳客所
所长   8923618  8925028
教导员   8923628  8925128
值班室   8923618
一楼值勤室  8923648
二楼值勤室  8923638
看守所
所长   8923948  8925088
教导员   8923968  8922188
内勤值班   8923978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区号 0454)

部门   办公室   住宅
院长   8922018  8922008
副院长   8922028  8922098
副院长   8924018  8922088
政治处主任  8922618  8922068
政治处干事  8922678
办公室主任  8926498  8923318
办公室   8924068
办公室档案  8922668
司法行政科长 8922058  8922608
司法行政副科长 8924078  8155799
司法行政科财务 8924178
司法行政科管理 8924028
司法行政科管理 8922658
司法行政科法警 8924078
执行局长   8922638  8923378
执行局副局长  8924050  8924090
执行局办公室  8924058
立案厅长   8924148  8923368
立案厅审判室  8924048
立案厅书记室  8924168
审监庭长   8922628  8923308
审监庭办公室  8922628
刑事庭长   892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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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副厅长  8922038  8923568
民事庭审判室  8924038
民事庭书记室  8924138

(区号 0454)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院长 王金恒 单位电话 8922018 住宅 8305818 手机 13904544218
主管刑庭副院长 曹振庭 单位电话 8922028 住宅 8922098 手机 13904544228
刑庭庭长 张淑君 单位电话 8922048 手机 15904549208
刑庭副庭长 张晓东 单位电话 8924198 手机 13836667988
刑庭办公室电话 8922698

成文:2008年06月29日  发稿:2008年06月30日  更新:2008年06月30日 02: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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