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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弟子邱立英状告石家庄市劳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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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河北省石家庄大法弟子邱立英,原炼油厂职工,2007年9月26日旁听了恶党人员操控法院对大法弟子李秀敏的非法开庭,随后9月27日上午,邱立英刚刚坐上公交车准备去上班,就被四方派出所的警察绑架。之后,警察又撬开她的家门,光天化日下盗走其价值3000多元的私人物品和两张银行卡;28日上午又强行将邱立英送进河北洗脑中心(已迁至劳教所院内)非法关押;2007年10月10日,邱立英被非法劳教一年,关押在河北省女子劳教所一大队至今。

    2007年11月16日,邱立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遭退回,错过了两个月的申请复议有效期。邱立英在劳教所绝食抗议,坚决要求聘请律师为其提出撤销劳教决定书的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教所打电话通知家人给邱立英聘请律师。

    从2007年12月27日,邱立英的代理律师介入开始,做贼心虚的河北省劳教管理局和河北省女子劳教所串通一气,百般阻挠律师会见,什么元旦、新年、邪党两会、五一假期,现在又临近奥运,律师至今也没有见成他们的当事人邱立英。

    邱立英的代理律师直接在河北省三级、五个法院状告石家庄市劳教委,但邪党法院赤裸裸的执法犯法,声称凡是法轮功劳教行政诉讼案件一律不给立案,也不出具书面答复。

    2008年5月中旬,邱立英的代理律师将诉状递到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石家庄市劳教委的非法《劳动教养决定书》,无条件释放大法弟子邱立英,据称两个月内会有答复。


    附1、邱立英状告石家庄市劳教委的起诉书
    附2、中共劳教管理局执法犯法,正义律师提起控告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石家庄电话区号0311)

    河北省女子劳教所所领导电话
    郝 林 83939188
    苏瑞平 83939198
    王 任 83939196
    安焕娥 83939168
    刘维真 83939138
    冯可庄 83939177
    于 衍 83939166
    管理科长尤杰83939125、83939124、83939133,

    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制处(劳教审批委员会)
    杜树彦 处长 87797558 13930119898
    李忠义 教导员 83016921 13503114406
    吕芳 政委  86077566 13313011670
    赵鸿波 副处长 87060372 13313011670
    杨建强 副处长 83050806 13703210952
    副处长 周琼(女)
    执法监督科科长 裴永利
    法制处民警 赵兰华
    法制科:0311-86677322

    河北省高级法院行政庭李庭长0311-87937121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地址:石家庄市北环西路191号;
    值班室电话87793242 总机 85187000;
    行政庭季庭长、魏淑贞、内勤85187240;
    立案庭 庭长王正文85187263 内勤85187281;

    河北省鹿泉市法院, 通信地址: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
    值班室电话82012359;
    行政庭长 杜中书 82012338-8205;
    立案庭 82012338-6665;

    河北省劳教管理委员局长,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8号
    教育处长冯贵福82974729、88607848、13931229866,
    局长刘向东 88607838 ;
    副局长 张金波 88607839;
    政委 杨志 88607799;
    副局长王军祥 88607830;
    副局长戴喜悦 88607835;

    河北省司法厅 ,石家庄市城角街611号
    值班室 88607530;
    纪检书记(省监察厅驻司法厅监察专员)李建卿 88607507/68 ;
    厅长 张庆华 88607559;
    常务副厅长 穆培文;
    副厅长 王大为 88607577;
    副厅长 时清霜;
    副厅长 吴桐林;

    河北省监察厅 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
    值班室 87906281;
    厅长 王雪峰 ;
    副厅长 秦博勇;
    副厅长 邓沛然;
    副厅长 王和平;

    河北省检察院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1号
    总机0311-8518666;
    检察长 王其江;
    李文明 纪检书记;
    副检察长 史建明;
    主管副检察长 陈晓颖;
    法纪处 83022417(传真);
    监所监察处;
    纪检监察处 83022410;

    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
    87907225(白天)、87906281、87906549、88602281(夜间);
    臧胜业 游江 曹素华 商黎光 吕忠国 杨劳模 董云鹏(87907981)
    贾路源 郭世峰 张福建 ;

    长安区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槐岭路15号;
    邮政编码:050021;电话:85814311 ;
    长安区法院行政庭 崔建庭长85889334;
    长安区法院立案庭 周建庭长85814012;


    附1、邱立英状告石家庄市劳教委的起诉书

    起 诉 书

    原告:邱立英,女,1965年2月2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30102196502221845;中技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石炼路2号18栋3单元301号;
    被告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制科内
    被告2:石家庄市中级法院
    被告3:河北省高级法院

    申诉请求:

    一、 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受理或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人邱立英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 撤销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07)冀石劳审字第0038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三、 责令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起诉人邱立英,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7年10月10日(07)冀石劳审字第00383号决定给予劳动教养一年。该《劳动教养决定书》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诉人认为:该《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犯法定程序,决定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等,随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寄出《行政诉讼状》,时间是2008年1月3日,新华区法院推脱是桥东区法院管辖而不出具裁定书;申诉人的代理人又于2008年1月9日到桥东区法院、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河北省高级法院分别递交《行政诉讼状》,都被口头告之法轮功案件“上面”规定不受理,尤其河北省高级法院法官态度蛮横、素质低下,三级法院都不出具书面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1条、第37条、第39条、第42条之规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上述涉及的三级四个法院,严重违反国家基本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受理或责令下级法院受理邱立英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

    起诉人:邱立英
    2008年1月20日


    附2、中共劳教管理局执法犯法,正义律师提起控告

    中共劳教管理局执法犯法,正义律师提起控告

    1、对河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冯贵福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控告;
    2、对河北省女子劳教所尤杰、郝林滥用职权严重违法行为的投诉

    各相关领导:

    邱立英不服石家庄市政府劳动教管理养委员会[(07)冀石劳审字第0038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落款是2007年10月10日),2007年11月16日,邱立英通过羁押她的石家庄市女子劳教所向石家庄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由女子劳教所保管(该决定书上列明的复议机关是石家庄市政府和河北省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邱立英因不熟悉劳教的行政复议程序,以至于错列复议机关为石家庄市政府劳教委,行政复议申请书遭退回。女子劳教所管理科负责人尤杰明知错列复议机关不告知邱立英,使她错过了两个月的申请复议有效期。邱立英在劳教所绝食抗议,坚决要求聘请律师为其提出撤销劳教决定书的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教所一大队刘队长打电话给其家人要他们按照邱立英的要求聘请律师。其亲人按照邱立英要求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控告人律师事务所并指派两控告人担任其代理人,代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诉、投诉和控告等。

    2007年12月27日上午,两控告人向河北省女子劳教所管理科科长尤杰递交会见邱立英的律师会见函,尤杰说要请示领导。第二天去问时,尤说会见得请示上级河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教育处同意,律师遂去河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没见到相关负责人。12月29日上午,分管审批女子劳教所会见的该局教育处处长冯贵福接待律师,说元旦前属于重点防范期不能安排会见,节后再说。律师离开该局时,冯异常客气,冒着零下7、8度的低温,穿着薄毛衣一直露天把我们送距离办公楼30多米外该局大门外,律师一再要求他不用太客气,天气很冷,但他一直坚持要送,还不断地询问律师今天是否离开、住哪、带车来吗等等。当他把律师送出该局大门外一段路转身回去,律师车启动后,立刻看到一辆白色捷达轿车,车头牌照为冀AID942,车尾牌照用黑布(纸)遮挡,紧紧尾随律师的车,跟踪很长时间!显然,跟踪车应当是冯安排的。因已等了3天不让会见,第二天开始休假,下午律师只得乘车回北京。

    2008年1月2日,律师和冯联系,他说不能安排会见,没有提出任何不能会见的合法理由。1月3日,律师向石家庄市女子劳教所和河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教育处寄出要求会见邱立英的律师函和相关材料,至今没有接到任何答复。

    律师认为,按照我国有关劳教、行政诉讼、律师法等法律和法规等规定,劳教人员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代理人有权会见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安排控告人会见没有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劳教人员和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派车跟踪律师是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因此:

    1、河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冯贵福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拒不安排律师会见;故意逾越职权,非法派车跟踪律师,遮挡号牌,对律师的合法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威胁,违法的主观恶意性强,手段卑劣,严重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形象。其上述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以至于北京来的律师认为石家庄的行政机关都是这样的,符合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第4款规定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故对冯贵福的行为,应当按照滥用职权罪追诉刑事责任。如认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也应当按照公务员法等法律追究其滥用职权的行政责任。

    2、河北省女子劳教所的尤杰,故意违反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不告知邱立英错列行政复议机关,严重侵害劳教人员的行政复议合法权益;故意不安排律师会见,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玩忽职守的行政责任。

    河北省劳教所所长郝林放任管理,导致尤杰和冯贵福的违法行为得以实现,也应承担玩忽职守的行政责任。

    作为河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和河北省女子劳教所的主管上级纪检机关,有权利和义务维护国家机关的合法正常活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纠正他们的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强烈请求,按照刑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追究三人的违法责任,监督并立即纠正他们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安排律师会见。敬请尽快研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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