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Banner
  • 按日浏览  
  • 订阅明慧  
  • 网站地图  
  • 下载中心  
  •  
     
  • 马三家动用死人床 迫害绝食的法轮功学员
  • 不堪恶党长期迫害 北京法轮功学员家属自杀
  • 身陷长林子劳教所的大法弟子集体要求无条件释放
  • 吉林监狱和吉林省女子监狱以抻刑迫害法轮功学员(图)
  • 黑龙江学员吁国际组织抓紧调查残酷案情(图)
  • 山东省女子监狱仍非法关押近三百法轮功学员(图)
  • 北京女子监狱真的“人性化”吗
  • 近二十名大法弟子同时被湖北麻城“610”绑架
  • 中国高级冰球教练因修炼面临非法审判
  • 邓毓联含冤离世 白马垅劳教所难逃罪责(图)
  • 成都大法弟子范秀英被以“政治犯”判刑四年
  • 看护曹爱华遗体七个月 家人求告无门悲愤满腔
  • 曹爱华惨死半年 新疆多部门联合下文欲毁尸灭迹
  • 公安部秘发通知 千万人被中共奥运所禁
  • 山海关恶警借奥运会非法劳教大法弟子
  •  

    首页 > 大陆消息 > 迫害详情


    琴断口监狱致周建刚高位截瘫后又企图掩盖罪行


     
      打印版本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明慧网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以来,连续报导了湖北琴断口监狱恶警将大法弟子周建刚迫害致高位截瘫的罪行。琴断口监狱恶警正在制造假相、企图掩盖罪行。现周建刚委托家人控诉湖北省琴断口监狱的罪行。

    事件概述:二零零六年三月十日,湖北琴断口监狱恶警肖卫华、秦玲等指使一群犯人殴打大法弟子周建刚,在恶警肖卫华的“除了腰子(肾脏)别的地方都可以打”叫嚣下,犯人蜂拥而上,重物殴打,造成周建刚两节颈椎粉碎性骨折,当场昏死。二零零六年十一月,恶警将除眼睛、嘴能动以外,脖子以下完全不能动的周建刚从医院拉回琴断口监狱,并惨无人道的将他双脚上系上绳子,单独关押。琴断口监狱恶警曾给周建刚录像,曾欺骗周建刚和家人在一“畏罪自杀”的材料上签字。很显然是企图制造假相,把这个邪党恶警滥用职权致人伤残的恶性事件,构陷成一起自伤自残的事件,为将周建刚活活困死在监狱、从而掩盖他们的犯罪事实做准备。

    为揭露邪恶之徒的阴谋,周建刚委托家人将自己被湖北省琴断口监狱迫害的经过曝光如下。

    * * * * * *

    各有关部门:

    我叫周建刚,男,一九五九年六月十日生,家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96-5号。我是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使我身心受益,并使原本已现破裂的家庭开始变的和睦。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法轮功被迫害后,我因告诉人们法轮功真相,先后数次被非法抓捕、关押。二零零二年我被非法判以十年重刑,关押在湖北省琴断口监狱。

    现由家属向有关部门反映我被湖北省琴断口监狱迫害致高位截瘫的经过,以及要回我们应有的权利:

    一、私刑重管、毒打致残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日,在湖北琴断口监狱搞的所谓“揭批”会上,被非法关押在四大队的法轮功学员冯震、周建刚等仅说了一句“法轮大法好”,当即便被关到监狱重管队迫害。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已被戴上手铐、脚镣的周建刚被迫面壁而立,狱政科狱警肖卫华(绰号“肖黑皮”)、重管队副指导员秦林(绰号“秦胖子”)等对重管队留用的事务犯(所谓管犯人的犯人)李敏、王忠华等说:“要修理修理他们(指周建刚和冯震)。”十一队留用犯特意问了问:“打哪里?打出了问题怎么办?”肖卫华狠狠的说:“除了腰子(肾脏),别的地方都可以打。”于是,犯人们蜂拥而上,在周建刚的身后用重物对他进行猛烈的击打,造成周建刚第六、七节颈椎粉碎性骨折,当场昏死过去。主要打人凶手为监狱留用犯人王忠华、朱勇和李敏。据目击者说,那一天,周的头、面部肿如水桶。

    当日下午三点,周建刚先被送往武汉市第四医院,该院见此状不愿接收,后周建刚被转送同济医院抢救,确诊为其脊椎骨被打断两节。仅几天时间,治疗费就花了三十多万元,可想他被毒打的严重程度。昏迷几天后,周才逐渐清醒,能够讲话,揭露有关迫害内幕。

    二、伪造现场、编造谎言

    狱方为了掩盖犯罪事实,伪造打人现场。先是拿来一个桶放在地上,说是周建刚站在桶上从高低床的上铺拿东西,意外倒地。但后来发现这个说法站不住脚,周建刚站在桶上意外倒地怎么可能造成第六、七节颈椎粉碎性骨折,于是监狱又开始编造新的谎言,说周建刚是因在重管队承受不住,自己从高低床的上铺跳下来,导致粉碎性骨折。

    三、上下串通、杀人灭口

    为了逃避杀人罪责,监狱在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开会研究了几套方案:

    一是指派重管队的队长厉国周带领五个狱警在同济医院对周建刚进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监视,目的是不让周建刚向旁人说出被迫害的实情。据目击者透露:在医院抢救时,发现周建刚背后和大腿都有宽度在二公分左右紫色的瘀伤,疑是用重物击打所致。

    二是当周建刚伤势稍有所稳定,但神智还不太清醒的时候,监狱又迫不及待的派了一女两男三个狱警带着录像设备到医院给周建刚录像,诱骗周按他们要求回答问题。狱方威逼诱骗周及其家人说:“如果按照监狱的要求做了,就放周建刚保外就医,否则……”恶警还蒙骗周及妻子在一份写有“周建刚系自己畏罪自杀”的材料上签字、按手印,以此推卸责任、掩盖事实真相。

    周建刚及家人不知道这是阴谋。因为按照相关法律条例规定“自伤自残不得保外就医”,监狱妄图把一个邪党恶警滥用职权致人伤残的恶性事件构陷成一起自伤自残的事件,以此来断绝周建刚的保外就医之路,为下一步将周建刚活活困死在监狱做准备,从而掩盖他们的犯罪事实。

    在同济医院抢救期间,监狱恶警还曾要求周建刚妻子不能将其被毒打致残的事情告诉其孩子和年迈的老父亲。其中一个人竟唆使周建刚妻子与周离婚。

    四、撕下伪装、继续关押

    当周建刚及妻子在那个所谓“畏罪自杀”的材料上签字后,监狱立即撕下伪装,降低周建刚伙食标准,并于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将周建刚转移到洪山监狱医院,从此再不让家属见面。

    在洪山监狱医院期间,监狱还惨无人道的停止了对周建刚的治疗。此时周建刚每天只能吃一点流食,除了眼睛和嘴巴能动外,身体其它部位没有知觉,大小便失禁。由于是夏天,得不到必要的护理,周建刚身上长满褥疮,大的有碗口大。

    后来,由于海外媒体揭露了周建刚被迫害的经过。琴断口监狱为了封锁消息来源,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日又将已成高位截瘫的周建刚押回琴断口监狱,丢在监狱医院的监护室内(用于监视那些有自杀倾向的犯人,二十四小时有监视器监视),除了给犯人看病的狱医,和几个写了保证不得泄露周建刚任何情况的犯人(专门用来管周建刚的)外,不许其他犯人接近。整个迫害过程显示狱方极其奸诈、狡猾和老练,表明他们早已练就了一套完整的整人方法。

    目前周建刚已被琴断口监狱迫害成高位截瘫达两年之久,除其眼睛和嘴能动以外,其它肢体部位已完全失去知觉,生不如死。把人整成这样,监狱还单独将周建刚秘密关押,双脚用绳子系住。有良知的犯人和狱警谈起此事都情不自禁的伤心落泪。

    五、严惩凶手、停止迫害

    事后狱方除将重管队队长厉国周停职外,未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和打人凶手作出应有的处罚。尤其恶劣的是琴断口监狱将周建刚迫害成高位截瘫后,以所谓“周建刚系自己畏罪自杀”为由至今拒不放人,也不作任何赔偿。

    湖北省琴断口监狱之所以敢于这样明目张胆的执法犯法,草菅人命,绝不是少数干警素质太低的表现,而是从上到下秉承中共江氏流氓集团及“六一零”办公室对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和“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邪恶政策的真实写照。为此,我们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周建刚的身体属于琴断口监狱毒打致伤致残,根本不是自伤自残,完全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应立即无条件释放,并继续提供治疗;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琴断口监狱还应无条件承担周建刚的所有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直至其痊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应对参与迫害的凶手以“故意伤害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并致人重伤造成残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之规定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之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控诉人:周建刚及其全体家属
    二零零八年三月

    附:湖北省琴断口监狱相关责任人:

    湖北省琴断口监狱
    地址:武汉市51183信箱 邮编430051
    总机:027-84613744、84657035、84657252
    监狱电话:027-84613642
    监狱长孔金喜 宅027-84657626
    政委邓开亮
    前政委杨长楚 宅027-84657289(杨长楚已调到洪山监狱)
    纪委书记高勋廷 办027-84613611
    政治处主任何春云办027-84613605
    狱政科科长胡茂华、副科长:张劲松、刘伟、潘莉 办027-84613655
    政委肖运桐 宅027-84657306
    政治处童志群 办027-84613641
    教育科科长朱其送
    三中队指导员陈传洪
    四分监区指导员郑毛、副指导员连金文
    四监区十七分区:办027-84657400

    湖北省相关责任单位:
    湖北省“六一零”办公室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


    明慧网版权所有 © 1999-2008 MINGHUI.ORG
      推荐给朋友
      意见和建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