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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屹仡父女控告上海女子监狱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四日】原美国通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有机硅部门法纪经理、法轮功学员王屹仡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晚被警察绑架。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被上海市徐汇区邪党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三年来,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一直进行上诉、申诉,并揭露上海市女子监狱迫害王屹仡的罪行。王屹仡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出狱。下面的信是王屹仡及父亲王槐忠控告上海市女子监狱及驻监监察室的违法行为。

控告上海市女子监狱及驻监监察室的违法行为

一、 监狱的非法规定

(一)、针对法轮功学员的专项分级处理

上海市女子监狱“专项分级处遇管理办法”是其针对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证:
A级:写认罪书、揭批书、决裂书,协助“转化”并能检举其他法轮功学员。
B级:写认罪书、揭批书、决裂书,协助“转化”其他法轮功学员。
C级:写认罪书但不““转化””。
D级:不认罪但写不炼功、不学法的保证书。
E级:不认罪并拒绝写出不炼功、不学法的保证书。

二零零五年九月,王屹仡被非法收押后,被E级处遇,不允许在晚上九点三十分休息,只有在晚上十一点以后睡觉。同监室的人分成两组对王屹仡进行监管,不允许她离开监室一步,连到卫生间大小便都不行。睡觉、吃饭、大小便,甚至洗澡都在监室内完成。大小便和洗澡的脏水由其他人拿出去倒掉。当时上海气温高达摄氏三十五至三十七度,热浪滚滚,在十几平方米的监室内当众大小便、洗澡,特别是正巧碰到来月经,周围六个人跟着一起闻臭味,那种心情没法形容。此外,监室被停看电视娱乐节目。这种做法侮辱了王屹仡的人格,侵犯了她的隐私权、生存权,对她造成严重的心理上的迫害。监狱煽动犯人对她的仇恨情结,其目地是逼王屹仡认罪、“转化”。

这种非法的所谓管理办法严重违反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及监狱法第七条“人格不受侮辱”之规定。

(二)、五监区非法“十不准”

所谓“十不准”就是不准修炼法轮功,不准看、传、存法轮功书籍和真相资料,不准炼功,不准交流,不准绝食等等。

二零零六年六月初,侯瑞勤监区长在五监区做讲评说:“我们的行为是得到监狱党委认可和坚决支持的。”这就是说,五监区制订特殊“十不准”,公开违抗宪法和监狱法的规定,迫害法轮功学员,就是监狱党委本意的真实表示。

二、考评分是狱警与犯人互相勾结,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直接手段

了解监狱的人都知道,处遇和考评分是狱警对犯人实施监管的直接手段。犯人想减刑、假释,就必须拿到考评高分,争取到A、B级处遇,积满一百二十分。

在五监区,为获得主管狱警的赏识,争取每月的考评高分,犯人卖力迫害法轮功学员。正如姚分监区长在二零零七年十月的讲评中所说,“在监室学习中,未能起到帮教、“转化”作用的犯人是不可能获得奖分的。”据某犯人说,每“转化”一个法轮功学员,相关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可得二分。监狱以此诱惑那些需要以零点一分这样的幅度争取累计分数以获得减刑、假释的犯人去迫害法轮功学员。

从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到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四一六监室有四至六名犯人,她们的任务就是监管及“转化”王屹仡。这些人只做三件事:禁止王屹仡学法、炼功及与监室以外的任何人接触;记录王屹仡的言行,汇报给狱警;逼迫王屹仡阅读及观看诽谤、污蔑法轮功的录像及书面材料。这种行径直接违反了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非法将监管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值得注意的是,为全力“转化”法轮功学员,监狱不惜放弃对真正犯人教化,为她们设立“转化”法轮功学员的单项记功,使她们成为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工具。监狱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监狱法第三条“监狱对犯人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犯人改造成为合法公民。”之规定,而且唆使这些犯人在狱内从新犯罪,完全背离了监狱法的立法宗旨及监狱工作的指导原则。更有甚者,监狱竟然为她们专辟大幅度减刑、假释的通道,大开违法之门。

由于对王屹仡严密监管有功,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担任四一六监室室长的犯人万申齐在二零零七年三月拿足了考评分数,获得了监狱为其申报假释的奖励。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五监区公示了她及另外四人的假释、减刑消息。六月十二日,狱警陈瑶接到监室犯人王雪的举报,说万申齐利用室长的职权向监室另一名犯人郝迎春索要出监穿的凉鞋一双。陈瑶把万及郝叫出去核实后,即把郝调离四一六监室,同时嘱咐这些犯人决不能让王屹仡知道此事。七月十一日万申齐被一中院假释八个月。

根据奖扣分实施细则之规定,四犯(犯人中的头)或室长利用手中的权力勒索其他犯人的财物,属严重违纪。按监狱申报减刑、假释之规定,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犯人除被警告、记过或禁闭外,其相关减刑、假释的材料将被暂缓上报二至六个月。万的违纪行为与她所犯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属同一性质,说明她毫无悔罪之意,根本不具备被假释的条件。然而,狱警陈瑶不仅与犯人们串通,隐瞒万申齐的严重违纪行为,而且使她成为了五监区异地假释第一人。

狱警违法为犯人办理假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监狱法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犯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之规定。这就是狱警和犯人之间互相勾结、互相利用,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的罪证。万申齐在离监前曾说,“如果不是在五监区,根本就不可能减这么多。”的确如此,不给予这些犯人们减刑、假释的好处,怎么能让她们那么卖力替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呢?!

三、禁闭间是对法轮功学员进行严酷迫害的黑窝

众所周知,把人长期单独关押在仅有三平方米的不见阳光的禁闭间里会对人造成严重的身心损伤。所以即使对严重触犯监规的犯人,监狱法第五十八条仍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对犯人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为逼迫一些坚定的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监狱将她们关在禁闭间,不允许她们在晚上十二点之前睡觉,指使、纵容犯人对她们连打带骂,就连三个月才有一次的接见也会被狱警以各种理由非法取消。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反宪法的。更恶劣的是,监狱将这些法轮功学员长期关押在禁闭间内,严重违反上述监狱法,事例如下:

(一)、在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被非法收押的李玲玲(音)被关押在四二二禁闭间五个月。

(二)、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至二零零六年五月期间,一名年轻的法轮功学员因再次绝食抗议被送往监狱医务室灌食。她一直被关押在三二二禁闭间直到被释放。

(三)、监狱在二零零四年前后对一名一直关押在禁闭间的杨姓法轮功学员提请加刑建议,理由是她一直为法轮功辩护。负责监管她的犯人书写旁证材料,致使上海市一中院对其加刑六个月。参与这件事情的其中一个犯人叫秦德英,她获减刑一年的司法奖励。这个加刑大会由五监区全体人员参加,且要求写出观后感。王屹仡之所以获得这个消息是因为曾与王屹仡同监室的负责五监区劳役的犯人曹瑾为了威胁王屹仡而故意“泄露”的。当时在场的犯人有龚昌菊、万申齐、王少君。这三人分别在二零零七年五月及七月获得减刑二个月、假释八个月和假释九个月的司法奖励。

(四)、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被非法收押的法轮功学员金惠芬(约六十多岁)到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被释放时)一直被关押在四二二禁闭间。一天早上,监管她的四犯杨颛瑾到王屹仡监室对面的洗漱室找劳动队要小棒子绑她。犯人杨颛瑾无权使用任何暴力手段阻止金惠芬行使未被剥夺的信仰自由权,但她绑人的举动表明这种暴力行径已成为五监区的惯用手法。犯人曹瑾曾说,“禁闭间的建筑结构特殊,里面人发出什么响动,外面根本听不到。”因此,在这样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地方,只要能“转化”禁闭间里的法轮功学员,这些犯人的暴行都是被狱警默许的。

(五)、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有一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收押后,关在二二二禁闭间。四一六监室的四犯张阳在当天被调走,负责监管及“转化”她。在十一月十六日姚分监区长给四一六监室召开年终评审会时,对张阳说,“做现在这件事可以凶一些。”

(六)、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被非法收押的一名法轮功学员到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一直被关押在三二二禁闭间。

四、无视宪法与监狱法的明文规定,阻挠王屹仡正常行使申诉权

(一)、拒绝转递申诉状:王屹仡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申诉,但是直到七十三天后的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这份申诉状仍在监狱。监狱拒绝在王屹仡自行支付邮资的情况下将王屹仡的申诉状快递至上海市一中院。监狱这一行为违反了监狱法第二十三条,“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之规定。

(二)、扣留王槐忠快递给王屹仡的三份申诉状: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 EMS专递编号:EO83六347655CN,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 EMS专递编号:EQ390013895CN,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 EMS专递编号:ER738695791CN。

监狱这一行为违反了司法部第七十九号令《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剥夺王屹仡委托王槐忠进行申诉的权利

1)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要求监区快递第一份申诉委托书给王槐忠。十一月二十五日侯瑞勤监区长告知拒寄。

2)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要求监区快递第二份申诉委托书给王槐忠。十二月三十一日侯瑞勤监区长告知拒寄。

3)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在监狱组织的法律咨询会上,王屹仡得到可以委托王槐忠进行申诉的明确答复。王屹仡就此立刻质询监区长侯丽琴。她回答说“你不需要这样做。”

4)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王屹仡向监区长侯丽琴递交沟通函一封,索取所有被非法扣押的家信及申诉状,申明委托王槐忠进行申诉与再申诉是王屹仡意愿的真实表示。七月二日下午一时许,侯监区长在王屹仡的追问下回答说:“你写的法理是对的,但是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没法儿这样执行。”

(四)、剥夺王屹仡进行再申诉的权利

1、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接见时,监区长侯丽琴拒收王槐忠带来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2、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王屹仡要求监狱快递再申诉委托书给王槐忠。十二月二十七日监狱主管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科长陈建民及监区长侯丽琴告知拒寄,且未归还该委托书。

3、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宋英分监区长告知王屹仡不能让家人送入驳回申诉通知书。理由是这份文件是给王槐忠的,不是给王屹仡的。

第(三)、(四)条所列事实证明监狱严重违反宪法第四十一条:对任何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严重违反监狱法第七条:申诉权利不受侵犯。

(五)、剥夺王屹仡对监狱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针对监狱侵犯王屹仡的申诉权、信仰自由权的各种事实,王屹仡于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书写行政诉讼委托书一份,委托王槐忠和妹妹代王屹仡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份委托书是对监狱拒寄再申诉委托书、拒绝王屹仡的家人送入驳回申诉通知书及五监区特殊“十不准”违法规定法轮功学员不许学法、炼功的行为提起诉讼。狱警陈瑶在一月二十六日代表监狱回答说:“监狱不寄这份委托书,有什么问题可以继续沟通。”这份委托书也被监狱扣留。王屹仡在当晚写沟通函一份,重申监狱必须同意她的合法要求,否则仍须为其寄出该委托书,但监狱拒绝再作任何答复。

五、为销毁罪证,非法扣押王屹仡拟带出监的书面材料

(一)、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四日、二零零六年十月六日、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书写的四份申诉状。

(二)、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写的第一份申诉委托书

(三)、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日致驻监监察室的信件。

(四)、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向驻监监察室投递的控告信一封及以下附件: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的再申诉委托书、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的给监狱有关学法及炼功合法性的申辩信、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的行政诉讼委托书、二零零七年 一月二十六日的关于监狱拒寄行政诉讼委托书的沟通函。

六、驻监监察室的违法行径

(一)、与监狱串通,违法调查取证

二零零六年三月,五监区犯人接见的那天,狱警陈瑶告诉四一六监室的犯人(卢怡、童芝敏、苏青),驻监监察室要来调查王屹仡的情况,让她们有个准备。狱警这样做,一方面说明监狱做贼心虚,另一方面也在告诉犯人们驻监监察室和监狱的“私交”很好。事实上,在接下来对犯人的调查取证过程中,狱警陈瑶一直在场。

(二)、默许上海市女子监狱的罪行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王屹仡向驻监监察室投递质询函一封,质疑监狱违法制定针对法轮功学员的专项分级处遇管理规定,违法将法轮功学员长期关押在禁闭间,违法缩减犯人的节假日休息天数,非法扣押王屹仡家信。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王屹仡向驻监监察室投递控告信一封。控告监狱拒绝为王屹仡寄出再申诉委托书及行政诉讼委托书,拒绝王屹仡的家人送入驳回申诉通知书及违法制订五监区特殊“十不准”侵犯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权。

直到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未得到驻监监察室的任何答复。这种做法强有力的证明驻监监察室严重违反监狱法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之规定,无视自己的法律职责,默许、纵容上海市女子监狱的犯罪。

(三)、参与监狱对王屹仡的迫害,阻挠王屹仡委托王槐忠进行申诉

1、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七日上午,监区长侯瑞勤在请示了驻监监察室后,拒绝王槐忠提出的给王屹仡看申诉状等三份申诉材料的合法要求。

2、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监区长侯瑞勤第二次拒绝为王屹仡寄出申诉委托书,并告诉王屹仡,“这样做是咨询了驻监监察室的”,让王屹仡有问题可以直接问驻监监察室。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现任驻监监察室林姓主任等两名工作人员找到王屹仡,回复王屹仡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写的有关委托王槐忠进行申诉的咨询函。她们答复说,“检察院无权解释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可不可以这样做。你和王槐忠作为两个独立的主体,可以各自申诉,不需要委托王槐忠进行申诉。”

3、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日,王屹仡以质询函告诉驻监监察室,王屹仡委托王槐忠进行申诉完全合法、可行,要求它回复。但直到今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被释放,也未得到任何回复。

七、鉴于上述事实,我们特向贵院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一)、归还被女子监狱非法扣押的所有信件。
(二)、立即制止上海市女子监狱及驻监监察室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三)、请贵院调查核实后,依法追究监狱有关领导和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并给予我们一个书面答复。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王屹仡
王槐忠

二零零八年元月九日

抄送: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成文:2008年02月13日  发稿:2008年02月14日  更新:2008年02月14日 01: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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