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2/8/191287p.html
抓捕辩护人,意欲何为
文/王永航 (辽宁律师)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八日】(编注:2008年3月,大连金州登沙河镇谷丽、邱淑萍两名弱女子在向世人讲清中共邪教迫害法轮功真相时,被非法抓捕。2008年8月27日邪党法院装模作样开庭时,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镇大法弟子阎寿林出庭为谷丽做了无罪辩护,大连律师王永航为邱淑萍做了无罪辩护。2008年12月2日下午,阎寿林被绑架,现下落不明。以下是大连律师王永航针对辩护人遭绑架事件写的信。)

抓捕辩护人,意欲何为

今年8月,我参加谷丽、邱淑萍被指控“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案开庭,后写下《今天有幸为法轮功信仰者做辩护》一文,记录当天开庭情况。其中写有“谷丽有热心人为其辩护”,这个热心人叫阎寿琳,一个文质彬彬、略带腼腆的年轻人。

2008年12月2日下午,阎寿琳在其经营的“艺林照相馆”被抓捕,同时被抓的还有他的妻子杨春梅,以及杨春梅的弟弟杨斌。据现场目击者称,抓捕阎寿琳者,均为便衣;阎寿琳被抬走时,脸上有血。

据说,阎寿琳被抓,与其出庭为谷丽做无罪辩护有关。果真如此的话,为无罪者做无罪辩护,即是罪过?而且不单辩护人本人有罪,还要“株连九族”(妻子、妻弟)不成?

绞尽脑汁,我也想不出在法庭上一直小心翼翼的阎寿琳何过之有!开庭过程中不曾有,开庭后,他更不可能冒犯谁。在谷丽、邱淑萍分别被判刑后(只是听说),我在电话中向阎寿琳申明:无论判决结果多么离谱,法院还不至于离谱到不给辩护人判决文书的程度。他苦笑说,他们就是不给,我们也没办法。这样一个在其辩护人基本权利不被尊重时也不去抗争的人,能冒犯谁呢?(事实证明,对“法院还不至于离谱到不给辩护人判决文书的程度”,我的判断还是错了。我虽然抗争了,结果也没得到判决,连看一眼的机会都没有。至今,我作为邱淑萍的辩护人,无法确定她是否真的被判罪。)

还有什么原因呢?难道是因为我们的无罪辩护观点使某些权力者骑虎难下?那么,抓捕阎寿琳又能如何?针对辩护人的打压,能够制止全国各地正义律师为法轮功信仰者做无罪辩护的浪潮吗?能够阻挡百姓对相关无罪辩护观点的理解和认同吗?能够遮掩“破坏法律实施罪”在长达九年多的时间里被持续滥用的荒唐吗?

上个月,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对中国执行《禁止酷刑公约》的情况进行质询。11月21日,该委员会做出《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审查中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以下简称“《反酷刑审查意见》”,内容见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at/docs/CAT.C.CHN.CO.4.pdf)。其中,“公约有效实施的障碍”(第15条)一项中,其第三、第四部份分别述及“骚扰辩护律师”和“对维权人士和上访者的骚扰与暴力”,部份内容如下:

(C)中国应废除任何损害律师独立性的法律规定,并应就攻击律师和上访者的事件进行调查,以期在适当情况下提出刑事指控。

中国应立即采取行动,对恐吓和其它方式阻碍律师独立工作的行为进行调查。

(D)中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所有人,包括那些人权捍卫者,不会因为他们从事人权保护活动而受任何恐吓或暴力,并确保对这种恐吓或暴力行为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中国应废除使用非官方人员来骚扰人权维护者,包括律师和上访人员的做法。

利用不明身份者殴打并抓捕维权案件辩护人阎寿琳,难道就是用这种方式回应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的上述要求?

此外,考虑到阎寿琳作为法轮功信仰者的特殊身份,我们不免对他的人身安危怀有更为深切的忧虑,这种忧虑的原因,人所共知,表现在《反酷刑审查意见》(第18条)中,是这样描述的:

(C)……委员会还关注一些信息提到:法轮功信仰者在监狱中广泛遭受酷刑和虐待,其中一些已被用于器官移植。(公约第12条和16条)。

中国应立即调查或委托独立调查有关法轮功信仰者遭酷刑和被器官移植的指控,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措施确保滥权行为责任人受到起诉和惩罚。

引用《反酷刑审查意见》的这些内容,并非指望它会给阎寿琳带来什么立竿见影的效果。事实上,在一个宪法都得不到起码尊重的国度,联合国做出的这种缺乏刚性约束的“建议型”决议在某些权力者眼里或许根本不值得理会。但是,我们都应该看清一个事实:《反酷刑审查意见》提出的要求与问责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标准,一个可以用来对现行政策、制度优劣进行打分的标准,一个可以用来对行使公权力者品行高下进行评判的标准,一个可以用来对滥权者是否将被刑事追究进行预测的标准。

《反酷刑审查意见》决议所代表的基于道义和良知的普世价值,尽管缺乏刚性约束,但她的效力远在当局的行政命令和法律规定之上。正如1991年“柏林墙守卫案”主审法官对其判决所做的解释(对被告):“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法律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

对于阎寿琳此次被抓捕,根据我对中国“法治”现状的判断,我不会再对“当局”或“有关方面”做无谓的呼吁,也不认为法律能够给他带来实质的帮助,但在此我要正告所有参与抓捕阎寿琳的人,包括命令决定者、传达者、具体执行者:你们的善举将被人们牢牢记在心里;你们的恶行也会被人们牢牢记在心里、并会被以文字形式记载,永存于世;你们的名字是要被写入历史的;你们的行为是要被后人评判的。如何对待抓捕在手的阎寿琳及其亲人,你们还是细细思量为宜。

最后,以我今年七月给“两高”公开信中的末尾两段作本文结尾。

“公、检、法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在打压法轮功的‘斗争’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在这段历史即将结束的今天,各级司法部门、每个司法权力者都要重新审视、省思自己参与这场政治运动的程度和自己的做法给这个信仰群体造成的危害。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知识界担心,由于整个社会缺乏对‘文革’深刻、全面的反思,对于‘文革’这样苦难深重的教训不能真实认知的情况下,历史难免会重蹈覆辙。看看九年来针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这场全国性声势浩大的政治运动,我们年长的可有似曾相识的感觉?有人说‘文革’之乱,在于无政府主义的蔓延,在于公、检、法的瘫痪,而今天,‘法治’大旗遮掩之下,公、检、法有条不紊的制造着一起起惊天错案,这又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思考?”

“包括‘两高’在内的各级司法部门、每个司法权力者,无论当初基于何种情形,主动或者被动成为这场政治运动的参与者,那么在退出的时候,希望你们能够体面些,主动些。你们决定不了这场政治运动的开始,也改变不了这场运动行将终结的事实,但是至少你们能够决定自己对结束这场运动的立场和态度,以及在结束过程中自己应该在哪些问题上去选择作为和不作为。”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8/12/18/103085p.html)

发稿:2008年12月08日  更新:2008年12月16日 10: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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