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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骆智剑家属给各级政府的投诉信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各级部门负责人:

我们是骆智剑家属,现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上午,河北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关门”审理骆智剑一案中,当事人骆智剑遭法警暴力殴打一事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如下:

投诉人:李桂芝,女,系骆智剑母亲。

被投诉人:孙彦颂,男,河北省唐山第一看守所所长,警号:081045
被投诉人:路北法院法警(从第一看守所将骆智剑押送去路北法院开庭时参与殴打骆智剑相关法警和看守所人员)

事实和理由:

骆智剑一案开庭前,骆智剑的两位辩护律师曾四次去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均遭到无理拒绝,不仅侵犯了律师的职业权,而且侵犯了当事人的辩护权。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骆智剑的律师拿着律师会见信去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要求见自己的当事人骆智剑,却被第一看守所负责接见人员无理拒绝,说是奥运期间一切法轮功学员都不许会见。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三日早晨,骆智剑的律师再次到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要求见当事人骆智剑。第一看守所负责接见的警员(警号为081775,较胖,个头稍高,30多岁)得知骆智剑是法轮功学员时,当时就对律师说:“别的能见,炼法轮功的都不让见。”当问及原因为啥不让见时,这位警员说:“上面有指示。”当问及“上面指的是谁?”他回答说是省里“610”,随后又说中央不让见。当问及把相关规定的文件拿出来时,他却说:“没有文件,口头通知的。”

十二月八日,也就是唐山市路北法院欲对骆智剑开庭的前一天,两位代理律师再次向路北法院表示要求会见当事人,但法院方面仍无理拒绝。当律师就此情况向路北检察院反映情况时,监所检察科一位李姓科长(男,四十多岁)却说“这事儿不归检察院管。”律师就相关法律规定与他说明后,李姓科长给第一看守所打电话,回答仍是“上边不让见”。然后李姓科长说:“给法轮功辩护的很少,作无罪辩护得经过批准。”律师问:“经过谁批准,是你吗?”李姓科长连忙摇头说“不是”。

其实,即使是中共制定的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如《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都有相关条款,如《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会见当事人,无须再经批准,凭“三证”就可直接会见,会见时不被监听;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阅览“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阅览“全部材料”。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时,在律师一次都没见到骆智剑的情况下开庭。三辆警车把骆智剑押到路北法院院内,几名法警连抬带拽带拉把骆智剑弄到法庭,这么寒冷的天骆智剑没有穿上鞋,也没有穿上棉衣,全身颤抖不止,嘴里不停的说:“警察打我了,我走不了了……”家属和路人看到这种情景极为震惊。

参加开庭的有: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刘树利、张树礼;唐山市路北区法院的刘英红、赵小明;两名陪审员,一名录像人员和七、八名法警;骆智剑本人和两名家属。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刘英红让骆智剑站起来说话,骆智剑当着庭上所有的人说:“我站不起来了,警察打我了,揪掉我许多头发,打我头,还使劲掐我脖子不让我说话,我差点窒息。”这时她拿纸的双手仍在不停的颤抖。骆智剑的弟弟非常气愤的站起来说:“告诉我谁打你的!”骆智剑指着押送她的法警说:“就是他们打的。”随后伸出双手让大家看伤。现场录像人员也记录下了这一切。

庭审中,二位律师指出,公安涉嫌伪造证据、证据严重不足。例如,作为证明骆智剑发放光盘的所谓证人——唐山市机场路“苏二嫂烧烤店”的邢桂云、王立红所提供的证词明显前后矛盾:七月十四日笔录记述:没有给我光盘,而八月十日的笔录则说:骆智剑给了我三张光盘。是什么使他们证词发生了这样的变化?为达到什么目的?

还有,路北公安分局说,在骆智剑身上搜到一百零一张光盘。而当律师要求当场出示证据时,公诉人却回答说其中一百张已经销毁,只剩一张。此时,骆智剑本人要求当场播放光盘内容,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则都表示沉默,不做任何应答。其实那仅剩的一张光盘的内容是修心向善“关于去掉嫉妒心”的光盘。最后骆智剑陈述中说:“我从今天宣布绝食。如果听到说我自杀,或者我生命有危险,都是你们直接迫害造成的。我自己是不会自杀的。”当时在场家人流下了眼泪。

从十二月九日开始,骆智剑绝食抗议对她的野蛮殴打和抓捕。在看守所期间的五个多月她怎么没这样?当骆智剑家属知道骆智剑已绝食好几天,心里非常难过,怕她出现生命危险,想看她身上有多少处伤,伤有多重,应到医院给以治疗和鉴定。十二月十二日下午,骆智剑家属到第一看守所想会见所长,向他反映骆智剑绝食及挨打的情况和家属的意见。家属在寒风中,在看守所大门外足足等了两个多小时,始终没有一个负责人出来接待家属和过问此事。当家属询问骆智剑的情况时,他们还企图隐瞒骆智剑绝食的事实。骆智剑的母亲非常悲愤的说:“你们这些父母官就这样对待老百姓吗?我女儿是好人,你们非得把她置于死地吗?把她弄死了我也不活了,我冤啊!我冤啊!”

骆智剑毕业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是唐钢设计院土建二科的设计。骆智剑文文弱弱、秀外慧中;为人谦和礼让、扶危济贫;工作中兢兢业业,早来晚走。她只是做一个好人,她只是想维护自己信仰的权利,却遭受如此野蛮的对待。

综述以上事实,在骆智剑一案中存在诸多十分明显的违法行为。

1,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四次阻挠骆智剑律师合法会见的权利,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开庭,怎么能保证公开审理的合法性呢?公开开庭变成了“走过场”,法律的威严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该条同时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更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违法阻拦的直接后果将是被告人的辩护权无法得以有效维护,公正审判无从谈起。这样一起践踏法律、侵犯人权,进而破坏国家机关公信力的严重事件,其消极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并且,第一看守所竟然没有一个负责人出面接待家属和过问此事!漠视生命到何种程度!

2,法警知法犯法,公然又打又掐脖子来对付一个八十多斤的手无寸铁的文弱女子,这难道不是暴力吗?即使对一个死刑犯还要体现出人性,感化他们的心灵呢。更何况骆智剑并没有给任何人带来伤害,她的确是冤枉的。这种做法是法律决不允许的!然而法警却这样做了!

3,唐山路北公安分局在没有开庭之前居然销毁证据,公然破坏法律,严重违法程度闻所未闻。法律的真谛是凭证据、讲公正,否则就是诬陷!为什么他们还销毁证据呢?真让人匪夷所思。还有,为什么单单说从她身上搜出一百零一张光盘,还没开庭为什么就销毁了一百张只留一张?“难道这里边有一个判罪定格?或是请功的标准?况且,不论光盘出自何人之手,关键要看它的内容是好是坏,若是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光盘谁人会为此定罪!我国是法制国家,依法断案。不管什么人犯法,与民同罪!知法犯法更是罪加一等。

我们家属之所以写这封信是因为我们还相信法律的公正,百姓的父母官最值钱的是良心,“上有苍天,下有自己的良心!”骆智剑现在已经绝食10天,身体极度虚弱,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我们疾呼执法部门定要对骆智剑一案明察秋毫,秉公断案!不能冤枉一个无辜的好人。

骆智剑亲属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发稿:2008年12月21日  更新:2008年12月21日 01: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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