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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更新 邪恶依旧
—— 就唐山法轮功学员何益兴、张月芹夫妇一案向全社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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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今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媒体的烘托下终于施行了,它以“会见不被监听”和“法庭言论豁免权”等“五大亮点”着实的又燃起了很多渴望法制,渴望人权者的希望,以为中共真的要在走向法治,走向民主,走向人权的道路上玩儿真的了,所以人们欣喜的称之为“新律师法”。然而历史不止一次的告诫我们:“中共邪党任何承诺都不能相信,任何保证都不会兑现。谁在什么问题上相信了中共,就会在什么问题上送掉小命。”果不其然,最近发生在身边的一件事让我清清楚楚的看到,“新律师法”这个尚在襁褓中的新生儿又被中共无情的抛弃了,或者干脆的说,这个概念中的新生儿就从来没有真正的诞生过。
所以,为了使那些对中共仍未死心,所幸尚未丢掉小命的朋友不致再被那标了高价的废纸所愚弄,我愿意以一个法律知情者的身份,以一个个案的具体表现,以对一个看守所投诉的形式,再次揭掉中共的一层新画皮,让人们看清它的真面目。
事实与理由: 2008年8月27日上午,律师受何益兴、张月芹的亲属的委托,两位代理律师前往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在此羁押的何益兴和张月芹。律师在“一看”门卫处进行登记后进入办公区,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出示了有关法律文书,“一看”工作人员却以上级单位未就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下达任何书面通知或规定,仍应适用原有需经公安机关同意的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律师会见何益兴、张月芹。律师遂向被告负责人、所长孙彦颂反映有关情况。该负责人叫来该所张副所长向律师解释。张副所长说,曾经向上级机关唐山市公安局反映问题,并要求上级下发正式书面文件解决律师会见适用法律问题,唐山市公安局也向河北省公安厅反映,但上级机关答复仍按照原来的规定进行,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仍需侦查机关同意。在张副所长解释的过程中,其当场向唐山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请示,得到的依然是上述答复。所以,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律师会见的要求。 2008年10月23日,律师再次前往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何益兴、张月芹。此时,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依然拒绝了律师的合法要求,并声称接上级通知,有关法轮功的案子在任何阶段都不许律师会见。在律师据理力争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仍没有改正自己的错误。于是律师就有关情况向唐山市政法委进行了反映,唐山市政法委称并没有所谓通知不准律师会见,让律师向唐山市公安局反映。在唐山市公安局门卫处联系有关部门说明来意后,其工作人员不愿与律师见面,只是让律师按信访途径反映,而实际上其信访接待室并未开门办公,律师也并非上访人员。 2008年12月7日,就在二位当事人即将开庭(12月19日)的前些天,律师在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阅卷后前往唐山市看守所要求会见何益兴、张月芹,但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依然拒绝律师会见的要求。于是律师把情况反映到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在询问有关情况后给律师的答复是:唐山市公安局七月份就律师代理法轮功案件会见问题做出请示,最终中央610口头答复律师在任何阶段都不得会见。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依据“新律师法”,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的职业权利,根本不需要侦查机关的审查和同意。律师向被告出示律师事务所函、会见当事人专用介绍信、委托书以及律师证后,被告应依法履行将当事人带出,配合律师完成会见的法定义务。“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的新规定,属于基本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任何公民,任何团体和个人都应无条件遵守“新律师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也有相关的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当事人会见和通信。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当事人会见和通信。所以被告阻止律师会见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那么被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下河北省唐山市的国家机关,当然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而“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颁布的法律,河北省公安厅和唐山市公安局竟指令被告不予执行,是更加严重的执法犯法的恶劣行为。所以被告在唐山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不但违反了“新律师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而且违反了宪法,属于违宪行为,情节十分严重! 唐山市第一看守所阻止律师会见的直接后果是,当事人无法与律师沟通,律师也无法获得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从而使得控辩双方处于不对等地位。最终导致当事人获取辩护权利的丧失,人权不能得到充份保护。 尤其是从以上的叙述中可以明显的看出,不但作为执法部门的看守所、公安局和公安厅在执法犯法,而且他们的顶头上司最后竟是在国家政权和法律架构中根本没有任何存在依据的中央610办公室,真是荒唐、荒谬到了极点。对一个自称“法治”的国家,其讽刺莫大于此了,其如此的表现,任何美妙的谎言也再难遮蔽其丑了。 鉴于此,我向全社会进行投诉,请所有良知尚存的人为维护律师及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利用自己可利用之一切方式,谴责违法者,制止行恶者,还百姓以公正,还社会以清明。 起诉人:魏发来 后话: 我叙述的虽然是一个个案,但其中反映出的问题却是极具代表性的。也就是说,该投诉信中的“河北”和“唐山”几乎可以换成你能想到的中国大陆的任何一个地址。强权者的法律,说穿了其实不过是其妄图愚弄人民的自说自话罢了。只要其视民众生命如草芥的本性不改,任何的法律也都只能是儿戏,是一纸空文或者一剂药效极短的安慰剂罢了。 一个掌握着国家所有资源的执政党,一个声称要为人民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政权,却为了迫害一群赤手空拳,只是信守“真善忍”的弱势百姓而不惜撕下一切伪装,是很能说明问题的。排斥真的,那一定就是假的;打击善的,那一定就是恶的;迫害忍的,那一定就是暴的。常言说“咬人的狗不露齿”,所以别看行恶者表面张牙舞爪,其实其内心正在瑟瑟发抖。 所以,我的投诉信决不要投给中共治下哪个部门,而是要投向全社会,投给每一个良心尚未泯灭的人。因为我相信,百姓的良心便是至高无上的审判台,任何貌似强大的恶者都将在良知的照射下无所遁形,进而解体。 与此案相关的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 区政府: |
发稿:2008年12月20日 更新:2008年12月20日 02:1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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