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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掉妒嫉心”光盘被邪党当作罪证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审理骆智剑一案中,法警执法犯法,暴力殴打法轮功学员骆智剑。而公诉人的所谓“证据”是一张光盘,其内容是“关于去掉妒嫉心”。

骆智剑文弱、秀外慧中,毕业于“西安冶金建筑学院”(现西安科技大学),是唐钢设计院土建二科的设计员。她为人谦和礼让、扶危济贫;工作中兢兢业业,早来晚走。她只是按照真、善、忍做一个好人;她只是想维护自己信仰的权利,却遭受如此野蛮的对待。

在开庭前,骆智剑的两位辩护律师曾四次去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均遭到无理拒绝,不仅侵犯了律师的职业权,而且侵犯了当事人的辩护权,违反《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时,三辆警车把骆智剑押到路北法院院内,几名法警连抬带拽带拉把骆智剑弄到法庭。这么冷的天骆智剑没有穿鞋,也没有穿棉衣,全身颤抖不止,嘴里不停的说:“警察打我了,我走不了了……”家属和路人看到这种情景极为震惊,骆智剑的婆母差点晕倒。

参加开庭的有: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刘树利、张树礼;唐山市路北区法院的刘英红、赵小明;两名陪审员,一名录像人员和七、八名法警;骆智剑本人和两名家属。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刘英红让骆智剑站起来说话,骆智剑当着庭上所有的人说:“我站不起来了,警察打我了,揪掉我许多头发,打我头,还使劲掐我脖子不让我说话,使我差点窒息。”这时她拿纸的双手仍在不停的颤抖。骆智剑的弟弟非常气愤的站起来说:“告诉我谁打你的!”骆智剑指着押送她的法警说:“就是他们打的。”随后伸出双手让大家看伤。现场录像人员也记录下了这一幕。

庭审中,二位律师指出,公安涉嫌伪造“证据”。例如,作为证明骆智剑发放光盘的所谓证人——唐山市机场路“苏二嫂烧烤店”的邢桂云、王立红所提供的证词明显前后矛盾:七月十四日笔录记述:没有给我光盘,而八月十日的笔录则说:骆智剑给了我三张光盘。还有,路北公安分局说,在骆智剑身上搜到一百零一张光盘。而当律师要求当庭出示证据时,公诉人却回答说其中一百张已经销毁,只剩一张。此时,骆智剑本人要求当场播放光盘内容,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则都表示沉默,不能做任何应答。其实那仅剩的一张光盘的内容是“关于去掉妒忌心”。

最后骆智剑陈述中说:“我从今天宣布绝食。如果听到说我自杀,或者我生命有危险,都是因你们的迫害造成的。”当时在场家人流下了眼泪。

从十二月九日至今,骆智剑一直绝食抗议对她的野蛮殴打和非法抓捕。在十二月十二日下午,骆智剑家属到第一看守所想会见所长,向他反映骆智剑绝食及挨打的情况和家属的意见。家属在寒风中,在看守所大门外足足等了两个多小时,始终没有一个负责人接待家属和过问此事。当家属询问骆智剑的情况时,他们还企图隐瞒骆智剑绝食的事实。骆智剑的母亲非常悲愤的说:“你们这些父母官就这样对待老百姓吗?我女儿是好人,你们非得把她置于死地吗?把她弄死了我也不活了,我冤啊!我冤啊!”

在骆智剑一案中,公检法相关部门的人员存在诸多违法行为:

1、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四次阻挠骆智剑律师会见的合法权利,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开庭,怎么能保证公开审理的合法性呢?公开开庭变成了“走过场”,法律的威严何在?在骆智剑绝食四天的情况下,家属要求会见负责人却遭拒绝,第一看守所竟然没有一个负责人出面接待家属和过问此事!漠视生命,视生命如草芥到何种程度!道义何存?

2、法警执法犯法,公然暴力殴打一个文弱女子,人性、良知何在?这些违法者他们才是制造社会动乱的真正根源。望彻底追查,予以严惩。

3、唐山公安在没有开庭之前居然销毁证据,严重违法程度简直闻所未闻。还把“关于去掉妒嫉心”的光盘当作罪证呈上公堂,足以贻笑四方。如果说每个人都能去掉妒嫉心,对民众、对社会将带来多大的好处?这样的“罪证”不正证明了法轮功学员道德高尚吗?社会的不稳定、法律不能有效的实施,不正是这些人民的执法者公然破坏法律、有法不依造成的吗?

骆智剑现在身体状况极度虚弱,生命在危险中,希望各级负责人伸出援手,呵护善良、维护正义,尽快释放已冤狱五个多月的骆智剑。正所谓“一时强弱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包庇纵容犯罪者亦难逃法网,相信法律能够得以维护,相信正义终将得到伸张!

主要责任人电话:

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名单电话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唐钱路 邮编063000
所长:孙彦宋 0315-2532517 13832980206
政委:项中元 13832955551
李卫东  王连义 张庆海 王学军 刘得荣
张蓝忠(负责律师接见) 0315-2854999
女号孙姓警察:13832981220 小灵通:0315—2128478
女号警察:13832988738
监督电话:0315-2532511
注:在岗时不让带手机,中午或晚上可打

负责骆智剑案子的是:
路北检察院公诉科:刘树利(女、四十多岁)。
刑一庭庭长:赵小明 办:0315-2812088
手机:13784142599
路北法院刑一庭:刘英红(女),办公电话:0315-3733886、
3730708  手机:13733335199

现查明证人邢桂云是在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上“苏二嫂烧烤店”里的(提示:烧烤店一般是北京时间下午四点以后开门营业)。苏二嫂烧烤店:0315-2688321(以前曝光的“苏二嫂烤鸭店”名称有误)邢桂云、王立红

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朝阳道派出所:
办公电话:0315-2034332
电话:0315-3886878 侯春生、刘静、刘峰(此三人是亲笔书写骆智剑的抓获材料)

发稿:2008年12月16日  更新:2008年12月20日 20: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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