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2/11/191419p.html |
李和平律师:迫害法轮功是滥用公权力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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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明慧记者吴思静采访报道)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李和平律师在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法院为法轮功学员王三英做无罪辩护的过程中,指出了一个让旁听的人都感到震撼的事实:即使按中国现行法律来看,修炼法轮功也是合法的。在近日接受明慧记者电话采访时,李和平律师进一步指出,对法轮功的残酷镇压,是对全人类良知的挑战,是滥用公权力的犯罪行为。
李和平律师明确表明,他认为法轮功属于宗教信仰,是合法的:“既然中国的宪法上规定有宗教信仰自由,那么就是说,凡是和信仰有关的,比如传播信仰,做一些和宗教信仰有关的活动,我认为都是不违法的。” 根据明慧网的大量来自大陆的报道,中共法庭在审判法轮功学员时,经常把刑法第300条当作法律依据,而李和平认为,这个刑法第300条本身就违反法律:“刑法第300条里有这么一句话,叫‘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从纯法律角度来讲,“邪教”这个词本身就不是一个法律语言,法律没法判断‘邪教’,就是说,你判断一个宗教是邪教,这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就是违反了中国宪法,刑法第300条本身就是违宪的。我认为这条本身就不应该存在。” 中共在迫害初期曾经出台命令,禁止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李和平律师认为,现在的情况比以前好多了,“已经有一些律师能够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政府干涉的相对也少一些,但是总体上还是有一定的压力,比如说,给法轮功辩护的律师,有时候年检不能注册,还有受到各式各样的不好的待遇。但是现在已经不象以前那么明显了,以前我们辩护的时候,警察就跟着你,经常来找你,包括国保也找你,现在缓和一些了。”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李和平律师被不明身份的人劫持六个小时,其间饱受凌辱毒打,劫匪威胁李和平要么“滚出北京”,要么“老老实实的做你的律师,不要掺和一些事情”,并抢走电脑的移动硬盘和办公室钥匙,电脑硬盘也被完全格式化,丢失了大量的资料。作案手段与目的都强烈的暗示此次劫持是中共一手操纵。李和平律师自己估计应该是和他关注高智晟律师有关,而高智晟律师曾经三次为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公开上书,曾多次被中共非法逮捕,关押,软禁,至今他全家人仍然在被监禁中。 虽然遭到当局的打压,但是李和平律师并没有改变他身为律师的原则,他说:“现在法轮功在中国受到的不公正确实是怵目惊心,怵目惊心!如果再没有律师起来为他们辩护的话,我觉得从良心上来讲,从做人上来讲,根本就是说不过去的。” 李和平律师认为如果不用法律手段解决法轮功问题,那么中国不可能实现法治:“中国现在说要依法治国,或者说要建设什么和谐社会,如果法轮功的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而是用目前这种非法律的手段,用这种法外的不公正、酷刑来对待,那么我认为中国也不可能实现法治,也不可能实现和谐社会。” 他认为法轮功受迫害不仅仅是法轮功学员的事情,而是对所有有良知的人的伤害:“这[对法轮功的迫害]严重的刺伤了人类的尊严。它的这种不公正是对所有的有良知的人的一种伤害。我觉得,如果一个律师还有一定的良心,还有一点做人的想法,或者说,还觉得人活着应该有一定的尊严,那么他们心里面都会有刺痛的感觉,都希望尽快结束对法轮功的这种不公正对待,尽快结束这种大规模的违法行为。” 李和平律师认为迫害法轮功是“滥用公权力的犯罪行为”。在学术文献中“公权力”被解释为:“国家或国家授权的公共团体对公民的命令强制权力。” 最后他表示,“希望有更多的人关心法轮功群体,他们所面临的不公正是大面积的,是一种非常残酷非常野蛮的不公正,不公平,这个对中国人,对世界人来讲,是对人类良知的挑战,对人性的一种挑战。我觉得中国人,不管哪一个行业,哪一个阶层的人,都应该关注法轮功问题。因为你只有关心那些最弱势的群体,你才能够关心自己的利益;保障那些最痛苦最弱势的人的权益,才能够保障强者的权益,这是相辅相成的。大家不要认为这仅仅是法轮功自己的苦难,我认为它是一种中国人的苦难,也是一种世界的苦难,应该尽快结束,不能够再持续下去了。” 本身是商业贸易律师的李和平近年来参与了不少维权法律活动。他曾经帮助北京律师高智晟为其被取消律师资格的问题申请行政复议,也曾为北京音乐学院学生、法轮功学员王博作无罪辩护。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9/1/21/104070p.html) |
发稿:2008年12月11日 更新:2008年12月11日 00:26: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