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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被判三年 石家庄高级工程师宋爱昌上诉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四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高级工程师、大法弟子宋爱昌二零零七年6月22日中午下班从住宅楼下被劫持走至今,被非法关押一年零四个多月,严重超期羁押达十个半月。中共石家庄市当局三次非法开庭,在严重的证据不足、应该无罪释放的情况下,非法判他三年。宋爱昌已上诉,“案件”现在处于二审阶段。

因没有证据,事实不清(没有“制作”“传播”行为,一审三次开庭都没有当庭质证)。辩护律师只递交了程序方面的辩护词,辩护人强烈建议改判无罪释放,如果做不到也可退回重审。10月22日,律师见到了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他们原想逼着宋爱昌的律师交辩护词,然后草草结案,此前法官曾威胁说:“一周内交辩护词,否则视同放弃!”结果律师问:“案卷里没有证据,怎么写辩护词,你们承认没有证据也行”,法官哑口无言,最后答应再做商议。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曾经以刑法300条“破坏法律实施”两次开庭,两次退回检察院补充证据。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又搞了一审的第三次开庭,法庭上宣读了对物证的所谓鉴定结果,可笑的是打印机是坏的、扫描仪没有驱动程序,都不能正常使用。也就是说证据的严重不足越来越表现的明显,第三次开庭审理显示起诉宋爱昌制作传单的证据不能成立,应该无罪释放。其实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信仰法轮功不是违法,更不是犯罪行为,制作派发法轮功真相传单属于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受宪法保护得合法行为。

宋爱昌,男,四十八岁,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三研究所高级工程师,曾担任设备处和物资处处长等职务。自幼体弱多病,曾患有肺结核、慢性胃病和神经衰弱,自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后,不仅身体健康了,他道德变的高尚了。在一九九八年南方发大水时,宋爱昌把出国回来单位给他的一千六百余元补助全部捐给了灾区。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午,宋爱昌被市公安局、桥西公安分局、科苑派出所联合非法抓捕、同时被野蛮抄家,并在科苑派出所遭到刑讯逼供。八月二十五日公安将所谓的“材料”转到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起诉科。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在桥西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代理律师做了无懈可击的无罪辩护,但法官不敢依法做无罪判决,只好将案卷材料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

宋爱昌所在单位在一审判决之前就停发了宋爱昌的工资、撤销了宋爱昌已交全款的新房房号,这样做既不合法又不人道。在这里我们也奉劝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法官守住良心底线,不要犯罪,不要无辜迫害好人,还宋爱昌一个公道,改判无罪释放。


直接责任人: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地址:石家庄市北环西路191号;
主管副院长:董建义:85187186
刑二庭副庭长吕玲(女)0311-85187153
主管法官: 裴卫华(女)0311-85187159,
刑二庭办公室:85187151(可以让其叫人,或转达来电内容)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石家庄)第13研究所
所长:杨克武 87091978(一审判决之前就停发了宋爱昌的工资、撤销了已交全款的房号)
书记:陈才佳 0311-87091986
纪检监察处:夏双文 0311-87091626
陶维明0311-87091346
杨敏 0311-87091346

相关责任人:
石家庄市检察院住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监察室,赵主任:87755379(关于超期羁押已向其投诉)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石家庄市桥西检察院
批捕科:0311-87023342
起诉科:0311-87023442
0311-87023441
起诉科科长:吴慧玲 :0311-87023442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
审判长苏长印
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地址:石家庄郊区赵陵铺东三街 ,
邮政编码:050000;电话:0311-87782024;
所长:王书庭:87755213,13931171888,13781581859
指导员:张宏齐,办公室:87755202;
副所长:王志彬,办公室:87755202;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科苑派出所
地址:石家庄市靶场街 邮编:050081
指导员:宋建辉 0311-86924733
所长:苗鹏浩0311-86924596
副所长:张东彦 0311-86924734
副所长:范庆阁 0311-86924734
具体办案民警:王晓东 0311-86924136
李雨 0311-86924141
康建林 0311-86924606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
局长: 张金池 85188801
政委:杨子华 85188802
党委副书记:高克军 85188803
副局长:张钢 85188804
副局长:赵新建 85188805(负责迫害)
副局长:周长征 85188806
副局长:张义忠 85188806
副局长:陈志刚 85188889
纪检书记:85188807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8/11/20/102396p.html)

成文:2008年11月03日  发稿:2008年11月04日  更新:2008年11月04日 09: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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