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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监狱再次剥夺薛新凯家属探视权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辽宁省大连大法弟子薛新凯家属去营口监狱看望薛新凯,遭五监区教育科长赵正江和营口监狱教育处高姓处长的阻拦。

家属到五监区要求见薛新凯,门卫刚把薛新凯叫出来,还没说上话,就被五监区教育科一狱警拦住,该狱警要求家属先得到教育科长赵正江的同意。家属到办公室找到赵正江,赵再次以“上面规定”“不认罪不让见”为由剥夺家属探视权。家属说:“薛新凯的辩护词你不是看了吗?本身就是个冤案,没有罪让他认什么罪?”赵正江不正面回答,仍以所谓“规定”搪塞,并威胁家属说最近营口监狱收到了很多大连大法弟子邮的信,信中有“反党”的内容,说地址是家属传出去的,如果再收到信就要对家属如何如何,并把家属经常来探视称作对他们的“骚扰”。家属告诉他:目前法轮功的问题在全国都是这样的,哪里有大法弟子被关押,哪里就会有世界各地的声援,这件事不是家属能控制的了的。

家属进一步要求看所谓“规定”的书面材料,表示这种不合理的所谓“规定”不仅是对薛新凯权利的剥夺,也是对家属权利的剥夺,对此监狱必须对家属有一个明确的交待,以口头的形式宣布一个所谓“规定”不能服人。赵正江无言以对,让家属去“总队”(营口监狱)找狱政处和教育处。

营口监狱“总队”的狱政处工作人员自称对此事“不了解”,让家属去问所谓的“教育处”。教育处原来管法轮功问题的负责人据称因家里有事一段时间不能来上班,目前此事由教育处姓高的处长负责。高姓处长也提到收到很多大连的信,并说信中有“威胁恐吓”的语言。高姓处长称“法轮功不转化不让见是省里规定的”,没有书面材料,只有口头通知,对此他也没有办法。高姓处长进一步声称此“规定”的目地:怕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见到家属之后更坚定、更难“转化”。家属表示:不相信会有这种既不符合法律又没有人性的所谓“规定”,法律只能管束人的行为、不能约束人的思想,法轮功问题属于信仰范畴,所谓“转化”是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的。高姓处长对此无言。

当被家属问及营口监狱对大法弟子用老虎凳等酷刑进行所谓“转化”是否存在时,高姓处长称“没有用刑”,继而又说“如果犯人违反纪律就可以用刑”,家属进一步求证是否对大法弟子用刑,高姓处长再次否认。家属表示如果对薛新凯用刑,家属决不答应、一定要追究责任,并表示家属不同意对薛新凯进行所谓“转化”——本来就是冤枉的,被关在这里还要把“真善忍”转化掉,呆在刑事犯堆里如果心中连“真善忍”都没有了,这人会变成什么样?监狱负不了这个责任。

家属又提到薛新凯刚到营口监狱时出现吐血的严重状态,监狱竟然不通知家属,五监区的狱医罗刚对家属进行的所谓“解释”竟然是即便是人死了监狱也不需要负担责任,监狱是否能对这种“解释”负责,高姓处长说如果病症严重是应该通知家属的。高姓处长最后说可以“研究研究”,看看能不能下次让家属见人。

几天后家属接到薛新凯的电话,薛新凯提出要对大连法院的非法判决进行申诉;对营口监狱违反规定的管理进行上诉。

大法弟子薛新凯于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家中被大连甘井子国保大队宋玉龙、董士国等绑架(甘井子国保至今扣押当初抢走的薛新凯奶奶的一万六千七百元钱、薛新凯妹妹的数码相机、薛新凯母亲的小灵通一部,家属多次索要,宋玉龙、董士国拒不归还),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被甘井子法院非法判刑七年(非法刑期早已由政法委、维稳办等部门内定),一审没有公开开庭,因司法局禁止律师做无罪辩护,一审的所谓“开庭”薛新凯没有辩护律师。大连中级法院法官汪国梁未对该案进行任何调查取证,在案卷中存在多处伪证、适用法律不合理、案情不清的情况下,在接到由薛新凯妻子做的无罪辩护的辩护词之后的第二天就匆匆做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在薛新凯被非法关押在大连姚家看守所的一年多时间中,一次也未让家属见,按照惯例,送走之前应该安排家属见面一次,也被姚家看守所剥夺。二零零七年四月十日,薛新凯被劫持到营口监狱五监区,因吐血症状严重曾被送到营口市医院检查并在营口监狱医院住院五天,营口监狱始终未通知家属,家属事后了解到情况前去探视仍未被准许见人。

目前被非法关押在营口监狱的大法弟子有二十多名,营口监狱仍在严格的维护“不转化不让见”的所谓“规定”,并声称规定来自省里,他们不敢私自做主打破。

直接负责这方面的是营口监狱教育处和各监区教育科,营口监狱教育处处长姓高,教育处电话5106025。


辽宁省营口监狱,邮编115114
相关人员:
营口监狱教育处:处长高××,办公电话 0417-5106025
五监区教育科科长:赵正江(主管“教育转化”)13394175550
五监区狱医:罗刚13394175520
营口监狱部份狱警手机号号段为1339417****
办公电话和宅电号段为0417-510****

成文:2007年09月27日  发稿:2007年09月28日  更新:2007年10月01日 01: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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