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九月十八日】
控告书通辽市科区公安分局:
我叫王旗,女,33岁,汉族,中专毕业,个体医护人员,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馨园小区。
本人不服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8月26日签发的200700606号决定,所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于2007年8月25日对我的非法刑事拘留。这个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是不能成立的,故特提起控告。理由如下:
1997年我有幸接触了法轮大法,因当时学法不深,加之中共1999年开始利用国家所有宣传工具,极尽迫害所能对法轮功进行全面抹黑、造谣、栽赃、诬陷,给本来学法不深的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明知法轮大法好,却惧怕中共灭绝性的镇压迫害,不敢堂堂正正学法炼功,一度沉迷在红尘中,直到2004年。那年我深感身体不适,出现非常严重的妇科病状。这病给我带来的痛苦简直无法言表,那只有我自己最清楚了,那段日子真是生不如死。现在想起来都不寒而栗。无奈之下,我又想起了法轮功。就在我重新修炼法轮功后不久,在不知不觉中,身体奇迹般的恢复了正常,而且过程中我没用过一粒药,没花过一分钱。我后悔自己学大法学的晚,我无以报答师父。因为师父无私的教人“真善忍”,从不管炼功人要一分钱,我再一次从心底钦佩法轮大法的神奇和超常。正因为如此,中共和江××邪恶集团对大法迫害持续了八年而法轮功却屹立不倒。特别是,就在这邪恶的镇压之后,在海外已从30多个国家洪传到80多个国家;一书已翻译成20多种文字。
在当今的中国,世风日下,贪污腐败,假货泛滥,卖淫嫖娼充斥中国大地……这一切触目惊心,不仅危害着大陆人民的生命安全,也造成国家动荡不安,这怎么没有人去管?而法轮大法不但去病健身有奇效,更可贵的是法轮大法带给了人们平和、真诚、善良、坚韧,并为世人所敬仰,法轮功的一片净土将带给所有生命以未来!人民身心健康了,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人民安居乐业,这不是政府想要的吗?我不明白,为什么却成为我被抓的理由呢?这是一方面。
中国对外声称:“现在是中国人权最好的时期”,声称中国要创建“和谐”社会。但事实怎样?仅拿信仰法轮大法的学员来说,至今最少有几十万被非法关押过,或还正被关押在中国各大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秘密集中营,被无情的剥夺人身自由,身心惨遭摧残、失去生命,更甚者被不法之徒活摘器官高价出售牟取暴利,再焚尸灭迹。这又如何解释尊重人权和所谓的“和谐”社会呢?
我既是无数受害法轮功学员中的一员,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那么,我既积极主动维护我国《宪法》、《刑法》的所有章程,我也理应有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然而今天,我不知道我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哪条规定而对我强行进行所谓“涉嫌邪教”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法定的对犯罪嫌疑人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以下七条: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的犯罪;
(3)在身边或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请问:我的行为触犯了以上七条中的哪一条呢?首先我要阐明的是:《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且我修炼的法轮大法完全是个人信仰,并且是受我国《宪法》保护之内的合法行为。因为我国《宪法》至今为止,并未定法轮大法为“×教”而单凭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就算是违法了吗?那么《宪法》中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又如何解释?根据《宪法》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根本就谈不上我因“涉嫌邪教”和触犯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法定七条中的哪一条。那么科区公安分局为何对我强行非法刑事拘留呢?科区公安分局警察身为执法人员,却玩忽职守,套用、滥用法律,践踏法律尊严,还要给自己的违法行为披上所谓依法合法的外衣,混淆法律概念以权压法!这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行为实在是过时了。
我既没犯法又没犯罪,为什么剥夺我的人身自由?我只不过是在不公的条件下,用《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来维护自己的信仰,也是作为国家公民在义务的做着还广大民众知情权的善举行为,怎么却成了犯罪呢?科区公安分局警察视人民生命安全于不顾,违背《宪法》歧视信仰公民,对我施行的跟踪、监视、绑架本身就是在侵犯我的人身自由,这种低级、下流的行为是耻辱。我修炼法轮大法按真、善、忍堂堂正正做好人,弘扬人间正气,何罪之有?而大街小巷无处不见各类危害人类健康,推动人类道德下滑,乌七八糟形形色色的传单却无人问津。
根据以上的叙述作为国家执法人员,科区公安分局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法规,已经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
八年来,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从来就没有讲过任何法律,从迫害开始就是在执法犯法。翻开历史,从镇反、肃反、三反、五反、反右、文革、六四、到法轮功,在人治而非法治的中国大陆,一次次的悲剧重演,从来就没有依照过什么法律。
科区公安分局口口声声说我违反了这个法律、触犯了那条法律。我真诚的希望通过法律的警钟,震醒每一个还在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的执法人员。谁是谁非?扪心自问,有法衡量。身为执法人员,科区公安分局警察的行为本应该代表着法律,可科区公安分局警察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剥夺我的人身自由,这不就是在执法犯法、草菅人命吗?并且我的所有活动行为,完全都是在法律保护范畴之内,本身就谈不上触犯了什么法律。所以我强烈要求科区公安分局,立即撤消对我的刑事拘留,赔偿因执法人员首先不遵守法律法规,对我身心、家庭、经济各方面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还我自由,还法律公正!
控告人:王旗
200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