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6/10/156624p.html |
33岁工程师遭迫害致死 6年后恶人再谋毁罪证(图) |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六月十日】石家庄迫害死大法弟子左志刚的单位和人员又想利用殡葬条例,以超过存放时间为理由,妄想销毁罪证,将左志刚的遗体火化掉。这次又不通知家属,而是在石家庄燕赵都市报2007年4月26日B05版公告:石家庄殡仪馆以60天为限,欲在2007年6月26日过后销毁遗体。在2006年6月石家庄殡葬管理处已经出过同样的公告了,在左志刚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左志刚的遗体又保留了一年。 左志刚,男,河北省石家庄市大法弟子,2001年5月在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兴华派出所被迫害致死,时年33岁。他生前是飞利浦计算机显示器的认证维修工程师,在河北省石家庄中山路Epson专卖店工作。 2001年5月31日下午,也就是左志刚被石家庄市桥西区兴华派出所带走不到一天,兴华派出所间接通知左志刚家人,说左志刚已经上吊自杀身亡。有心人从兴华派出所知情人处打探到的消息并经核实,左志刚的遗体面容安详,但显疲惫,脸部明显肿胀,右耳紫黑,后腰有两个长方形对称的坑,颈部有细绳深勒的痕迹,身上其它部位明伤不多。 六年后的今天,迫害死大法弟子左志刚的凶手虽逍遥法外,并一再设法销毁罪证。我们呼吁国际社会的关注,呼吁国内正义的司法人士能立案侦查,能做出公正的尸检报告,将杀人凶手绳之以法。 附一:关于请求确认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违法行为申请 附一:关于请求确认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违法行为的申请 申请人: 申请内容: 事实与理由: 一、 案情简介 左志刚1968年7月19日出生,与我们住在一起,身体健康,生前在河北瑞光计算机公司工作,准备2001年5月31日结婚。正在全家操办儿子婚事时,2001年5月30日下午3:30左右,桥西公安分局的几名干警到左志刚工作单位,在未给任何强制措施手续的情况下,将左志刚带到了兴华街派出所,当晚7:30分左右又对我家进行了搜查。次日下午5点多,桥西公安分局通知我到3302保卫科,在对我询问2小时后告诉我说:“左志刚已经于早晨6:30左右用自己的半袖上衣在派出所留置室上吊自杀。” 6月1日上午10:30左右,桥西公安分局向我们解释左志刚死亡经过:“5月30日下午左志刚被带到兴华街派出所后,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当时左志刚的心态平静,询问直到晚上9:30左右结束。次日早晨7:20-7:40之间,监管他的联防队员为他买了早饭,看到他准备吃饭,就去打扫留置室外间约2平米地上的卫生,大约6、7分钟后,发现左志刚用自己半袖上衣在铁栅门上上吊了,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没有法医鉴定书。后我们全家到兴华街派出所现场查看,觉的分局所述疑点颇多,但他们拒绝答复疑问。后来我们又到火葬厂查看左志刚尸体,发现他的脖颈部两侧各有一条明显的较细的伤痕,周围尚有血迹,背部有两块相距一寸左右非常明显的伤坑,且后背大面积皮肤为紫色,头部有伤:左脸部、腮部有钝器击打的肿块,右耳全部为紫蓝色。而衣服上并没有血迹。我们多次要求桥西公安分局出具尸检报告,但他们相互推脱不让看,只催我们办理火化手续。 直到2003年7月11日,事隔两年多之后,才在家属多次要求、上访之后给了我们鉴定书复印件,但未给照片。 二、 刑讯逼供致死 尸体的脖颈部两侧各有一条明显的较细的伤痕,周围尚有血迹,背部有两块相距一寸左右非常明显的伤坑,且后背大面积皮肤为紫色,头部有伤:左脸部、腮部有钝器击打的肿块,右耳全部为紫蓝色。符合外伤致死的特征; 三、认定左志刚缢死的司法鉴定程序及内容违法 1、办案单位为石家庄市桥西公安分局,发生致人死亡,该单位法医不应该介入鉴定,但没有回避; 2、现场已被破坏。主要物证(尸体、上衣、刀子、剪子、鞋、内衣等)均不在现场,尸体未经家属察看就擅自运走,遗体被送到火葬厂后才通知家属的。警察称左志刚于5月31日早晨6:30已经死亡,但5月31日下午5点多才通知家属,6月1日下午在火葬厂见的尸体; 3、鉴定结论是两年零41天后才给家属的。2001年5月31日死亡,直到2003年7月11日,才在家属多次要求、上访之后给了我们鉴定书复印件,但未给照片; 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书显示,法医只做了简单的尸表检验,认定缢死的特征不明显,不足已认定是自缢死亡;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 附二:左志刚的父亲于2003年8月12日写的控告书 控告书 请求: 事情经过: 我叫左耀新,男,1934年1月13日出生,原3302厂卫生处医生,已退休,现针对我儿子左志刚被桥西公安分局非法留置、刑讯逼供,一夜死于兴华街派出所一案向各位领导反映,请求你们立案查处。 我儿子左志刚1968年7月19日出生,与我们住在一起,身体健康,生前在河北瑞光计算机公司工作,准备2001年5月31日结婚。正在全家操办儿子婚事时,2001年5月30日下午3:30左右,桥西公安分局的几名干警到左志刚工作单位,在未给任何强制措施手续的情况下,将左志刚带到了兴华街派出所,当晚7:30分左右又对我家进行了搜查。次日下午5点多,桥西公安分局通知我到3302保卫科,在对我询问2小时后告诉我说:“左志刚已经于早晨6:30左右用自己的半袖上衣在派出所留置室上吊自杀。” 6月1日上午10:30左右,桥西公安分局向我们解释左志刚死亡经过:“5月30日下午左志刚被带到兴华街派出所后,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当时左志刚的心态平静,询问直到晚上9:30左右结束。次日早晨7:20-7:40之间,监管他的联防队员为他买了早饭,看到他准备吃饭,就去打扫留置室外间约2平米地上的卫生,大约6、7分钟后,发现左志刚用自己半袖上衣在铁栅门上上吊了,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没有法医鉴定书。 后我们全家到兴华街派出所现场查看,觉的分局所述疑点颇多,但他们拒绝答复疑问。后来我们又到火葬场查看左志刚尸体,发现他的脖颈部两侧各有一条明显的较细的伤痕,周围尚有血迹,背部有两块相距一寸左右非常明显的伤坑,且后背大面积皮肤为紫色,头部有伤:左脸部、腮部有钝器击打的肿块,右耳全部为紫蓝色。而衣服上并没有血迹。我们多次要求桥西公安分局出具尸检报告,但他们相互推脱不让看,只催我们办理火化手续。直到2003年7月11日,事隔两年多之后,才在家属多次要求、上访之后给了我们鉴定书复印件,但未给照片。 我们认为: 一、 左志刚根本不存在自杀的诱因。 第一,在家里他是老小,是我家唯一的儿子,全家上下都在为他操持婚事,热心的亲戚朋友已送来了结婚礼品。原单位(电视机厂)领导也证实被带走一周前到单位办理结婚手续,同事们还跟他开玩笑,准备到家里喝喜酒,被带走当天下午公司本想派他出差,他请示领导晚上7点能否回来,领导说回不来,他说晚上还有事,领导便换了人,其实他已同对象约好了晚上见面,第二天去拍结婚照。 第二,他上面有两个姐姐,大姐离家远,二姐身体不好吃劳保在家。被带走的前一晚,他母亲说:现在有我们老俩管你二姐,他马上说:以后还有我们呢。 第三,生前不久,深圳及54所原单位同事介绍他去工作,待遇比现在高,但他考虑离家远,不便照顾家里便放弃聘请。 第四,他虽然下岗,可凭着自己的手艺月收入千余元,公司领导很器重他,与同事们相处得也很好,他所维修过的显示器连续两年客户满意度100%。试问:一个工作顺心,前途很好,在家里是顶梁柱,正准备结婚的人怎么突然就“自杀”了,这决不可能! 第五,他经常帮助大家修理电器,生前在他公司的抽屉里还存有为他人未修好的电器。如果想到了死,总得把事情处理完毕吧。 第六,桥西公安分局称在30日晚询问2小时过程是在平和的气氛下进行的,公安人员未刑讯逼供,左志刚行为也未见异常,没有受到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仅一次短暂的谈话,不可能使左志刚思想发生巨变。 试想: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走绝路?自杀前的表现又会怎样?极其绝望,无路可走,思想斗争复杂、激烈,情绪反常,要走上这一步又得需要多大的勇气,多长时间的思想反复呀,然而他没有这些基本的表现又何谈“自杀”? 二、 根本不存在自杀的条件。 第一,桥西公安分局称左志刚被询问后放于兴华街派出所留置室内,留置室24小时有人看管,怎么能够自杀? 第二,起初,桥西公安分局称:看管人员打扫留置室外间不足2平米的地面卫生,里外间仅隔一道铁栅门,既能听得见又能看得见,怎么可能让他自杀?后来又称:看管人员去倒垃圾了,回来后发现他已上吊。 请问位于派出所中间的留置室距垃圾点仅有几步远,来回需要几分钟,这么短的时间他要想自杀的方式,又要实施自杀,桥西公安分局称自杀过程仅6、7分钟,身高1.72米的左志刚是在1.6米高的门上上吊的,腿部弯曲上的吊,请问:我儿子身体健康,处于本能一挣扎就会踩地,这么短的时间,用半袖上衣想自杀也是困难的。 三、 现场已被破坏。主要物证(尸体、上衣、刀子、剪子、鞋、内衣等)均不在现场,尸体未经家属察看,为何擅自运走? 四、 死亡后未及时通知家属,有意拖延时间。桥西公安分局称31日早6点半死亡,为何晚上7点半才通知家属?相距13小时之久,且距传唤时间已超过24小时,见到尸体时距死亡时间超过35小时(死后第二天下午5点半家属才见到尸体)。这么长时间他们在搞些什么不得不令人深思!而且迟迟不给家属法医鉴定书,用意何在? 五、 桥西公安分局赵副局长和尹教导员说话出尔反尔。6月1日上午答应家属有疑点可以对尸体拍照,而下午观看尸体时却阻止拍照,为什么? 六、 桥西公安分局解释时间发展过程多处前后不一,关键性的数据一再改变。如死亡时间、审讯时间、到留置室时间、物证、所吃食物等几次说法都不一致。如,桥西公安分局一次称:半袖上衣撕成了布条,一次又说没有撕。 七、 对家属态度蛮横、进行威胁。如:当家属指出赵副局长说瞎话时,他恼羞成怒,怒气冲冲的说:你们再这样,以后就对你们不客气了! 八、 尸体索沟与“自杀”所用半袖上衣不符,与法医解释不同,与法医提供照片不符。 第一,从尸体看,脖颈部两侧各有一条明显较细的伤痕,表皮剥脱,有血迹,中间喉结处未见索沟、表皮完好,两耳根部有较宽的勒痕。 疑问:1、夏天的衣服柔软、光滑,左志刚的半袖上衣为化纤衣料,不是粗糙的麻绳,仅几分钟时间怎会造成表皮剥脱?2、据桥西公安分局讲,他是前位缢死,喉结部位受力应最大,为何尸体此处无明显勒痕?3、若用衣服上吊,将下摆打结上吊,那么接触脖子的部份可能是下摆边,也可能是将衣服拧成麻花,若是前者,应是细痕,若是后者,应是粗痕,而且勒痕深浅部均匀,为何他脖子上的伤痕有粗有细呢? 第二,头上左侧脸部、耳根部有明显肿块,象钝器击打而成,整个右耳为紫蓝色。法医为何漏报? 第三,法医提供的照片后背处看起来有擦伤的痕迹,桥西公安分局解释为铁栅门铆钉摁的,而我们到现场观察,门上根本没有相距这么近的两个钉。面对事实桥西公安分局拒绝答复。观看尸体发现:后背中心腰上部顺脊椎方向有相距小于1寸、筷子头粗细的两个深坑,极象警棍的两个电极,根本不是什么“擦伤”。如果是上吊,受力方向应为垂直向下,而深坑是由垂直于重力方向的力造成的。对这两个坑,法医也无法做出解释。 面对如此多的疑问我们不禁要问: 1、左志刚是怎么死的?为什么身上由械具造成的外伤,脖子上勒痕为何与“用上衣上吊”不符?为何法医不据实报告?如果想自杀,在哪儿不行,为何在公安局? 2、如果是生前缢死,是谁将他缢死?是否有人打失了手,以为他已死,为掩盖事实真相,将他吊于门上,造成“自杀”假相呢? 3、为什么死后不及时通知家属,尸体不经家属察看就运至火葬场? 4、为什么死后这么长时间(2001年5月31日死亡,2003年7月11日送的法医报告,事隔两年零41天)不给法医报告或技术鉴定书,如果是事实,还怕人看吗? 5、桥西公安局领导为什么说话出尔反尔,前后不一?市公安局也说桥西公安分局某局长素质低,那么素质这样低的局长能保证不乱抓人,不刑讯逼供乃至致死人命吗? 6、看管人员应该有几人?有无搞卫生职责?即使是一人看管,离开留置室时为什么不让人接替,这不是擅离职守,严重渎职吗?如果“自杀”成立,这样的领导,这样低的素质,这样的环境,今后还会有多少人“自杀”呢? 对于死因的疑问,桥西公安分局相互推诿,拒不答复,连家属看尸检报告的要求都拒绝,我们很不解。我们已多次向各级检察院、政法委,市公安局口头、书面反映问题,但事隔两年之久我们才得到技术鉴定书,而且疑点重重。 第一,鉴定书上罗列的所谓“大量的”“法轮功”材料与事实不符,光盘有2张空的,有1张驱动程序,1张幸福之家软件,这是经左志刚所在单位证实了的。还有空书包等等,哪里有什么“大量的”? 第二,鉴定书所说的传唤时间(晚上8点钟左右)与事实不符,实际是30日下午3点多钟就到左志刚的单位,控制了他的人身自由,这也是单位所证实了的。到了次日凌晨3点多就应该放人,而桥西公安分局采取的措施是留置,并且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索沟处勒痕与衣服不符,身体有多处外伤,桥西公安分局又说我儿子左志刚顽固不化,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嫌疑很大。 此案关系到人民的生命权,关系到政法部门个别人员涉嫌犯罪,我们恳求省级以上的司法部门予以立案侦查,请公正无私的、技术高明的法医做出一个最公正的尸体鉴定,并通知家属及其代表在场。 因为原技术鉴定书由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桥西公安分局三家联合做出,而且未通知家属到场,桥西公安分局发生的事,他们自身又参加了尸检,有违公允性,应该回避。 失去亲人后,家人整日以泪洗面,承受着巨大的精神摧残,家里主要经济来源也断了,我们老俩都是病退,上有年近九旬的老母,下有患病吃了劳保即将退职的女儿。全家收入微薄,生活困难,为讨还公道,我们花费很大。恳请有关部门督促责任部门对我们予以精神和物质赔偿。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可活着的人还要生活。 另外,特别请求有关部门监督桥西公安局保全左志刚尸体。因左志刚属非正常死亡,家属疑问较多,我们有知道真相解除疑虑的权利,也有要求上一级单位重新尸检的权利,更有申诉、诉讼的权利,在这些法定程序未执行完毕,未经家属同意火化之前不要火化! 我们一定会查明事实真相,还死者以公正,还法律以尊严,还社会以安宁,还亲属以公平。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滥用职权,渎职犯罪,知法犯法的人终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 左耀新 石家庄市兴华街派出所(现已畏罪更名为维明街派出所)电话:0311-7888193 此次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法医 石家庄市殡仪馆电话:0311-83832058 石家庄市公安局, 石家庄市公安局政保支队,(新电话和地址) 河北省政法委,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邮编050051, 河北省公安厅,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邮政编码:050000; 河北省610办公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和平西路236号;电话:0311-87831824;邮编:050000 河北省检察院,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05号,邮政编码:050000; 石家庄市司法局,地址:石家庄市泰华街,邮编:050000 河北省司法厅,地址:石家庄市城角街611号,邮编:050081 石家庄市政法委,地址:石家庄市青园街56号,邮政编码:050000; 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地址,维明街32号,邮政编码:050000; 石家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地址:石家庄市青园街57号,邮政编码:050000; 石家庄市政协: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邮政编码:050000; 石家庄市法制局,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邮政编码:050000; 石家庄市民族宗教管理局,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石家庄信访局,地址:石家庄市兴凯路,邮政编码:050000; 河北省委办公厅 8790800、87027457 河北省政府,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邮编050051 石家庄市政府: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邮编:050000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7/7/1/87239p.html) |
成文:2007年06月09日 发稿:2007年06月10日 更新:2007年06月14日 12:5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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