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5/8/154331p.html


对“医疗鉴定”相关事宜的介绍


文/河北 钟元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我从事医疗专业鉴定工作多年,近期不断接到法轮大法学员及亲属,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电话、写信、委托等),迫切进行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专业咨询,因篇幅有限,仅就咨询中所普遍涉及的问题,予以简要和思路性的概略回复如下:

经与同仁详阅部份大法学员遭迫害的医疗案例,从专业角度分析,其中不少已明显构成“医疗事故”(至少为医疗差错),且属医疗责任事故比重较大,依据现行相关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造成事故等级、情节、后果等加以考量,其直接责任人,有的适于行政处分(如开除、降级、撤职、记过、警告等);有的情节恶劣致病员死亡已构成犯罪的,可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所谓医疗责任事故,简单说,就是因医务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常规,发生诊疗护理错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而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均属医疗责任事故。例如,用药过量或利用职权滥用毒、麻、限、剧药品,造成的不良后果;诊疗过程中,用药不当,违反药物禁忌及使用规定,或打错针、发错药、输错液等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及其它失职违章等责任行为。

2. 而医疗事故的分级,依据病员的损害程度,如直接造成病员死亡,即为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严重功能障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如植物人、痴呆、频繁癫痫发作、严重精神失常、双肢体完全丧失、双目失明、截瘫、偏瘫、双耳全聋、咀嚼及语言功能丧失等。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损伤病员组织器官或肢体,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以致部份丧失劳动能力者:如单侧肢体(上肢或下肢)丧失功能、食道损伤,吞咽困难、一目失明、一耳听力丧失、面容损害、手指损伤影响职业功能、咀嚼及语言功能部份丧失等。

此外,还有“其它相当上列情形者”,用以来比照分级。

3. 医疗事故的鉴定及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时,病员及其亲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查处要求。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医疗单位及当事医务人员、病人及家属提供有关资料和当面陈述;有权调阅各种原始病历和原始记录,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核对;也有权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其最终鉴定结论应包括:案情摘要、分析意见、结论(事故性质、分级、直接责任人)。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除对病员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还要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医疗事故的等级、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前所述);对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 * * * * *

一点感言:从医案统计情况来看,几年来,法轮功学员在遭受酷刑迫害的同时,的确存在不少医疗迫害的严重问题:如较广泛的强制滥用破坏中枢神经的药物;注射各类不明药物(毒针)、非治疗性的过量用药、用药不当、用错药;输液过错(甚至输尿!);及其它各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的治疗差错等等;从而造成学员精神失常、失去记忆、神情呆滞、昏睡或长期失眠、肢体功能丧失、语言功能丧失、生活不能自理、痴呆、明显的药物毒副反应等严重医疗(差错)事故。(直至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等令人发指的兽行!)。

世人不仅在问:中共大肆鼓噪的所谓生存权在哪里?健康权在哪里?恶意对善良的大法学员造成诸多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他们的医德何在?职责何为?他们到底是“治病”,还是“致病”?

近闻六位北京代理律师,不畏强暴,联合为法轮功学员王博案做精彩全面的辩护,闻之感言良多!其正义之举,大义之行,震撼了世人心灵。法轮功学员在和平反迫害、理性救众生中,真是太善良了,太慈悲了,感天动地啊!我们不能让他们滴着血泪去救人,在此提议各行各业各系统的良知觉醒之士,奉己之长,献己之心,加入到反对迫害的洪流中,做出我们该做的。

成文:2007年05月07日  发稿:2007年05月08日  更新:2007年05月07日 23:44:54


意见建议请寄 feedback@minghui.org
明慧网版权所有 © 1999-2007 MINGHUI.ORG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