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3/28/151692p.html |
要求立即释放法轮功学员李晓艳的行政复议书 |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申诉人:韩福琴(李晓艳母亲),女,68岁,汉族。居住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塔山路外贸局家属楼1单元101号。李晓艳居住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农业局家属楼7单元4楼。 复议请求如下:因铁教字[2007]第0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认定事实不清,特请求: 一、《决定书》所列事实不属实 《决定书》称:李晓艳同王莹伟、周迎春、李梦婷从锦州火车站乘1230次列车,列车到达唐山站前,该四人在2号车厢向旅客公开宣传“法轮大法好”,并对邻座旅客宣传,劝旅客退党、退团、退队,并让旅客传看法轮功刊物。 事实上,李晓艳并没有跟任何人交谈,乘警李云虎先带走李梦婷,回来让李晓艳也跟着去,当被问到理由时,李云虎回答:“你们是一伙儿的。”李晓艳本人没有任何行为,因别人的行为被带走、拘留、劳教,这不合法,也不符合办案程序。 二、《决定书》中所列物品与“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无关 《决定书》称:“李晓艳随身携带‘法轮功’内容的电子书1部,含有《转法轮》、《洪吟》、明慧网文章以及李洪志在各地讲话等‘法轮功’宣传内容。” 《决定书》虽然罗列了以上物品,但并未说明以上物品构成“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以上物品既非易燃易爆物品、也非伤害他人和社会的物品,完全是李晓艳信仰和修炼法轮功所需的私有财产。 《转法轮》是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的,而且是全国新华书店发行的,1996年1月被中国青年报评为北京市十大畅销书之一。如果把国家公开出版的书认定为违法,那么,是不是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全国新华书店也都是犯罪机构呢? 三、《决定书》所列法律依据不适用 原《决定书》称:“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将李晓艳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如下:“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份的;” 《决定书》所列事实为李晓艳向旅客公开宣传“法轮大法好”,并对邻座旅客宣传,劝旅客退党、退团、退队,并让旅客传看法轮功刊物。 且不说以上所列事由不属实,就算李晓艳有以上行为,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完全无关,也未“扰乱社会治安”。因此所列法律依据不适用。 四、公民信仰法轮功,宣传法轮功属于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范畴,既不违法也不危害社会,应该受法律保护。 法轮功的基本原则是“真善忍”,要求所有的法轮功学员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这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是合理合法的,而且对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是有益的。如果有一条法律或法规说做好人违法,那么这条法律或法规是反人类的恶法。 既然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么修炼法轮功的人深信法轮大法好,因此自愿自觉利用各种方式向公众宣传、推介法轮功,讲述法轮功是什么、修炼有何益处、如何修炼法轮功、法轮功发展的历史事实、以及受非法迫害真相等,这些就属于跟从的必然的自由。 既然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那么,法轮功学员以口头讲述、散发传单或法轮功护身符等宣传品就都属于言论自由范畴。而且,在法轮功学员宣传、推介法轮功的方式中,其一不鼓吹暴力,二不煽动仇恨,三不诲盗诲淫,四不强制任何人信仰法轮功,而只讲“真善忍”,因此肯定属受宪法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范畴。 此外,在针对上访无门和法轮功各种言论渠道被堵塞的情况下,讲述法轮功真相或散发法轮功资料,都是一种迫不得已的表达方式,法轮功受到有关部门极不公正的待遇,被大量关押劳教判刑,受尽精神和肉体折磨,甚至被迫害致死,肯定要向外人陈述,为同修及自己辩护,维护自己的基本人权。正因为一切媒体,封锁一切自由信息,法轮功学员才被迫采用口头或散发资料等方式进行自我辩护。此种自我辩护行为与刑事犯罪完全两码事,若认为其辩护无理,可以公开在电视、报纸、杂志及其他一切媒体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展开辩论,谁是谁非经过公开、公平、充份的争辩,很容易明辨是非,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行为,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或是通过散发传单的方式讲真相,本质上是自我辩护行为,完全合法。 五、劝他人退党、退团、退队既不违法也不危害社会 党团队作为一种政治团体和组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自由加入和退出,公民也有权利对此组织进行评论。这属于言论自由范畴。 那么,认为此党不好或此党气数已尽的人必然会出于善心告诫亲友以及与自己有缘的人退出,以免受其伤害和连累,这也是公民的自由。以此来给法轮功学员定罪,不合法,更违背天理。 六、办案单位和责任人违反办案程序 1、锦州铁路公安处于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对李晓艳母亲家进行非法查抄。当时家人曾提醒上门抄家的警察:这不是李晓艳家。但警察还是超越办案权限的进行了非法查抄。这实质私闯民宅,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是执法犯法。 2、按照法律规定,办案单位应该在抓人、拘留、劳教过程通知家属,但事实上,所有的办案单位和责任人:李云虎、锦州铁路公安处、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南铁路看守所、山东省第一女子劳教所在长达四个月的办案过程中,无一人通知家属。家属在人失踪后多方打听,差点被迫报警。 七、山东省第一女子劳教所违规关押李晓艳并剥夺家属探视权 李晓艳在被送到劳教所时检查出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病症,不符合教养院接收条件,但铁路公安处负责人和劳教所负责人违规接收。 此外,家属于2007年1月19日去山东省第一女子劳教所要求探视李晓艳,劳教所负责人一大队队长王淑贞、副大队长孙秀凤以李晓艳“不转化”和家属也修炼法轮功为由剥夺家属探视权。而这两个理由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决议书》中所列事实不属实,所列物品不危害社会,所列法律依据不适用,李晓艳既无“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也未造成“扰乱社会治安”的后果。乘火车就莫名其妙被非法关押非法劳教,何谈公民权利? 因此,我要求有关部门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非法的铁教字[2007]第0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立即无罪释放李晓艳和李梦婷两位守法公民。并保留对锦州铁路公安部门的李云虎、锦州铁路公安处、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南铁路看守所、山东省第一女子劳教所等责任人的犯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进行追究的权利。 此致 |
成文:2007年03月27日 发稿:2007年03月28日 更新:2007年03月28日 03:2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