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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非法判决 河南潢川县大法弟子闫素琴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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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2006年6月7日,河南省潢川县大法弟子闫素琴在卜塔集镇林场向群众讲清法轮功真相时,由于恶人举报,被潢川县公安局国安大队大队长陈琳、副大队长辛海军、警察张海青、卜塔集镇派出所所长梁世奎等恶警绑架(详情见《明慧网》2007年2月15日文章“河南潢川县大法弟子闫素琴被非法判刑”)。2007年1月24日,潢川县法院在没有公开开庭审理和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对闫素琴下达刑事判决书,非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针对这起迫害案件,闫素琴不服判决反迫害,状告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并要求追究法律责任。以下是她的申诉状。

    申诉状

    上诉人:闫素琴

    上诉事由:关于2007年l月24日,在本人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潢川县法院对本人下达了判决书,由于该判决程序违法,判决属非法和恶意迫害,特提出上诉。

    上诉事项:
    1、对参与非法绑架、关押、起诉、审判本人的有关潢川县公检法人员进行查处和追究法律责任。
    2、撤销非法判决,还本人一个公道。
    3、依法赔偿由此给被害人和家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事实与理由:

    本人现住潢川县城关镇春申路72─12号 ,是潢川县针织厂一名下岗工人,从前双眼患白内障疾病,已经到了双目失明的边缘,修炼法轮功后病状很快消失。 多年来虽然没有工资收入,经济上非常困难,但是从来没有给单位、政府找麻烦,而是自食其力,自找门路为社会创造价值,为自己解决生活困难。

    自中共一九九九年七二零非法迫害法轮功以来,本人因坚持信仰真善忍,做个好人,多次遭到非法迫害。

    2005年11月27日晚9时许,县610、国保大队一伙警察闯入本人家中,不分青红皂白地进行搜查,抢走彩电、影碟机、mp3等物品,并将本人强行非法绑架、关押在何店看守所。其间,姓汪的警察用脚踢我,指使犯人拧我的胳膊并殴打我,还给我戴上二十斤重的脚镣,折磨一个多月才放人。

    2006年6月7日,本人在卜塔集镇林场向群众讲清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却被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陈琳、副大队长辛海军、警察张海青、卜塔集镇派出所所长梁世奎等干警非法绑架。非法超期关押在何店拘留所八个多月后,2007年1月24日,潢川县人民法院在没有公开开庭审理和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对本人下达刑事判决书,就因为讲清法轮功受迫害的真相,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自2006年6月7日,潢川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对本人非法绑架、关押、起诉、判刑的一系列行为过程中,不仅执法犯法,严重违反宪法和有关其它法律、违反法律程序,而且给本人及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现将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

    一、《判决书》中暴露了潢川县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违法行为

    一是潢川县公安局执法犯法,肆意非法关押和蹂躏民众。在《判决书》中的第二自然段写到:“2006年6月7日,因伙同他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潢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06年10月28日,潢川县公安局做出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06年6月21日被逮捕。”由此看来,潢川县公安局在逮捕证和各相关文件中都写的是“2006年6月21日被逮捕”,但事实是在2006年6月21日之后的2006年10月28日才决定逮捕的,时隔4个多月。那么,潢川县公安局不仅4个多月后决定4个多月前的事违犯了法律程序,而且从2006年6月21日到2006年10月28日对本人的4个多月的关押,纯属无任何法律手续的肆意妄为和违法行径。其实,之所以潢川县公安局在2006年10月28日对2006年6月21日做出决定,本身就是为了掩盖他们的执法犯法而弄虚作假。

    二是潢川县公安局和检察院作伪证。在《判决书》第7页写到:“被告人闫素琴辩称:2004年其没有被行政拘留过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由此看来,公安局和检察院为了达到给本人非法判刑的邪恶目的,作伪证:闫素琴于2004年就被行政拘留过。既然如此,在《判决书》上所列举的所谓四个方面证据的16位证人中,旁证4人,其余大都为公安人员和被公安局同时非法绑架的同案受害者。这就是说,所谓四个方面的证据和证人主要是由已被证明作伪证的公安局的人员提供和作证的(包括所谓供词),因此,很难保证再没有伪证。

    三是潢川县法院公开撒谎。《判决书》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事实是:2006年11月7日对闫素琴的非法审理,不仅没有通知闫素琴的家人,也不允许闫素琴请辩护律师,只有副检察长魏跃峰、检察员余进、审判长周林凤、陪审员彭福兴、邓开丽、书记员李智勇六人参加,在没有任何证人和旁听者的情况下,在法院办公楼三楼的一间小房内,简单地问一问情况。这就叫“公开开庭审理”?其实质不仅是在欺骗民众,也是一种不讲法律、肆意行事的犯罪行为。

    四是潢川县法院程序违法。在《判决书》的第2页写到:“…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这说明:法院在接到公诉后,并没有对案件进行核实和论证,就立即恶意“审理”;而且只是在没有通知本人的家人、也没有任何证人和旁听者的情况下,秘密的简单提问一些情况就肆意判决。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

    五是潢川县公检法肆意给本人捏造罪名。在说明本人“有罪”的唯一认定标准时,《判决书》第7页上写到:“已传播出去与尚未传播出去的数量累计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被告人闫素琴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可是,读完整个《判决书》也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是多少,也找不到尚未传播出去的数量是多少,更找不到已传播出去的数量是多少。既没有构成犯罪的标准,也没有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据,而只是凭空捏造说“达到数量标准”,就进行肆意定罪,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吗?

    从上述事实看:潢川县公检法,他们不是“人民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而是不讲法律原则、不讲道德良知的中共的鹰犬和爪牙。个人的利益就是他们的道德、良知和法律标准。

    二、本人无罪,对本人的非法起诉和审判才是犯罪

    第一、法院强加给当事人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完全不成立的 ,是典型的非法恶意判决

    其一,法院认定本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那么我反问一下,本人利用何种“邪教”?与“邪教”有关联的事实是什么?不仅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在1999年10月30日制定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没有认定、规定“法轮功”或“法轮大法”是“邪教”[本人认为:法轮大法教人向善,是救度世人的正法。而共产党才是真正的邪教],也没有规定对修炼法轮功人员处罚的内容。而且,中国迄今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认定法轮功是邪教,更没有任何合法有效和有普遍约束力的、经正当司法程序判决认定法轮功即是邪教的判例。仅凭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在法国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创先河,信口说法轮功是邪教。次日,《人民日报》即跟风,然后是媒体和御用文人自说自答,自道自演,根本不是法律规定,也非司法审判结论,没有任何法律效应。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法轮功就不是“邪教”。“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所以,法院强加给本人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完全不成立的。

    其二,检察院起诉本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但却未能举证该组织的结构如何,人员组织是什么样,管理形式如何,活动场所何在,存在形式又怎样。因而检察院和法院所说的“邪教组织”根本不存在,更谈不上被谁所“利用”。因此,检察院起诉本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无根据的,也是完全不成立的。

    其三,法院认定本人破坏法律实施,却不能举证本人如何实施破坏行为这一事实,也不能说明破坏的程度又是怎样,更不能说明本人的行为具体破坏了何种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破坏后果。所以,法院强加给本人的破坏法律实施完全是肆意捏造。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当事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在没有法律事实的前提下做出的荒谬结论,是典型的非法恶意判决,地地道道的执法违法行为。

    第二、检察院起诉和法院认定本人犯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完全是恶意的执法犯法行为

    从罪名成立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来看,本人行为与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毫不相干。法院是将该罪名强加于本人头上的。其一,本人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起诉方也没能证明本人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其二,本人客观上也没有给社会带来任何危害。其三,起诉方也没有能具体说明本人哪种行为致使国家的哪部法律的实施受到了何种影响。所以,起诉方在本人主客观要件均不具备的前提下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罪名强加于本人的头上是荒谬的,也是恶意的。这种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公然践踏和侵犯。因为任何一种起诉都是要建立在事实和充份的证据的基础上的。

    第三、恶意剥夺法律赋予本人的一切合法权利,是严重践踏人权的罪恶行径

    获得辩护是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的权利,同时又是保证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一种必要的司法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但是中国司法部早就在内部开会通知律师,不得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说白了就是:不许律师证明法轮功学员无罪)。

    当黑社会头目、杀人犯成为被告时,律师可以为其辩护;当高官被指控为贪官时,律师也可以为其辩护;而本案中没有血腥、没有暴力,根本就没有犯罪,为什么却不允许律师为我辩护呢?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获得辩护的权利,在本案本人这里被恶意剥夺了,这是严重践踏人权的罪恶行径。

    第四、将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列入打击迫害对象,是违反“宪法”的犯罪行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一,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信仰“真善忍”是宪法赋予大法修炼者的合法权利。若非要说信仰“真善忍”有罪,那就只能说“真善忍”是错的,那么中共的“假恶斗”就是正确的。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也是中共倾尽全力迫害法轮功的本质原因。

    其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作为法轮功学员,深信法轮大法好,因此自觉自愿利用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介绍使自己身心受益的法轮修炼功法;法轮功学员受到中共恶党残酷迫害,被大量关押、劳教、判刑,受尽精神和肉体折磨,甚至被活摘器官卖钱致死,肯定要向人陈述,为同修及自己辩护,维护自己的基本人权;因为所有媒体被封锁,法轮功学员才被迫采用下载、复印、传真、电邮及制作传单光盘等方式进行自我辩护。上述法轮功学员这种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或是通过印发传单、杂志、书刊、制作光盘或CD等讲真相方式,都是应受到宪法保护的,与刑事犯罪完全是两码事,何罪之有?!
    其三,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污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但中共却出台什么含混不清的违背宪法的司法解释,对以信仰“真善忍”为宗旨的法轮功修炼团体,进行灭绝人性的迫害,这是对宪法的公然践踏,不仅有罪,而且罪大恶极。

    三、潢川县公检法应立即撤销非法判决,还本人一个公道

    其实,作为公检法人员,你们比老百姓更了解法律的界定,你们非常清楚法轮功学员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你们审判的依据根本不是法律条文,而是根据“上面的文件”对法轮功学员非法迫害。在法律的层面上你们已经是在执法犯法了;在维护人间道义上,你们是在助纣为虐、泯灭做人的良知。

    有人曾经问过一个警察,为什么无缘无故的把法轮功学员抓走,就扣上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他轻描淡写的说:上面规定抓法轮功学员都这么定罪。他已经很麻木了,从未想过法律依据是什么,从未想过到将来法律健全社会时,或形势转变时,现在执行文件非法迫害好人的自己会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面对的道德审判,从而导致的可悲下场。文革结束后,那些执行当时“造反整人命令”的人,都被中共“卸磨杀驴”“舍车保帅”,用来平息民愤,下场凄惨,前车之鉴哪!更何况天理昭昭、善恶有报呢!

    这场已被实践证明为劳民伤财、骑虎难下、害人害己的迫害法轮功运动的发起,完全是江泽民的独裁权欲与中共的残暴统治相互利用的结果。共产党为什么要迫害法轮功?因为共产党赖以生存的哲学“假、恶、斗”受到了法轮佛法“真、善、忍”的冲击,法轮功学员展示出来的道德风貌象一面镜子,照出了中共的一切不正,中共发自内心的恐惧与嫉妒可想而知。所以江泽民利用中共所掌握的全部国家机器,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修炼者实施了所谓“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三大方针,由此展开了一场全面的、灭绝人性的迫害运动。

    七年多过去了,法轮功不仅没有销声匿迹,反而迅速洪传到世界上80多个国家和地区。特别是2004年底,海外最大中文媒体《大纪元时报》发表系列社论《九评共产党》,道出了无数中国人埋藏心底的心声,从而引发了汹涌澎湃的退党大潮。至2007年1月底,在“大纪元”网站已有2000万人发表三退(退出共产党、共青团、少先队)声明。前沈阳司法局局长韩广生、前山西科协秘书长贾甲、前天津610一级警司郝凤军、前中国驻澳洲领事馆官员陈用林、前国家十佳青年律师高智晟、前奥运名将黄晓敏都公开发表了三退声明,站出来揭露这场对法轮功灭绝人性的迫害,越来越多的人们良知觉醒,站出来维护正义!传说中的“天灭中共”,正在发生着,很快就将成为事实。

    真心希望潢川县参与迫害大法弟子的少数公检法人员,尤其是威逼县检察院和法院对本人判刑的县委副书记周海文、政法委书记孙克峰、610主任董加强、国保大队长陈琳等人,能够认清中共的真实面目,不再与邪恶为伍,站在维护善良、维护正义、维护法律的角度,撤销非法判决,还本人一个公道,还所有善良的法轮功修炼者一个公道!为自己和家人留条后路!

    此状呈: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信阳市人大、司法部门、法律监督部门
    信阳市各级工会、各律师事务所、各级妇女组织
    潢川县人民法院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潢川县人大、司法部门、法律监督部门
    潢川县工会、各律师事务所、各级妇女组织

    上诉人:闫素琴
    20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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