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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法弟子刘红梅的一份迟到的上诉状 |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这是一份迟到的上诉状。2003年,刘红梅在被迫害中写下了这份上诉。当时没有机会发到明慧网,目前刘红梅还在狱中遭迫害,现将其写的《上诉状》发上。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叫刘红梅,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曾在一外商独资企业从事文秘和人事工作。2001年9月28日无辜被公安抓捕,在没有任何法律程序的前提下被送至山东省第一女子劳教所。2002年6月14日历下分局在没向我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又将我送至济南市看守所。2003年4月22日法院进行了非法开庭,严格限制我的人身权利,剥夺和限制我的法定诉讼权利,歪曲事实,颠倒是非等行径,我拒绝再次参加非法开庭,更没有去签收那个不公正的所谓“判决书”。 这一切对于我来说都是不成立的,全部是迫害。我向来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从小我就受到了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教育,在单位里无论是工作成绩还是人品均是有口皆碑。三十四岁正是我人生的黄金时代,也正是我报效国家和社会的最佳时期。然而莫名其妙的飞来横祸不幸降临,作为一个守法公民无辜受到迫害,人民政府、共和国的执法者们不仅没有及时纠正谬误,还我清白与自由,反而在无理羁押我十九个月之余,还要继续迫害升级,且不说我本人能否接受,我相信任何一个熟悉和了解我的人都不会答应。 法律本是为保护人民利益而制定的,执法者应该准确、及时地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纪守法为己任的。然而现实当中我们看到的却与此大相径庭。 一、首先我声明这个所谓的“判决”根本就是不成立的 就整个事情,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我们的遭遇绝对是千古奇冤,执法者为了执行邪恶的“镇压命令”千方百计寻求借口,打着法律的旗号却置真正的法律于不顾,为所欲为,自欺欺人,自暴其丑,最终引得天怒人怨。我想共产党讲的是以理服人,我们也一直跟执法者摆事实,讲道理。 (一)我想针对开庭中所涉及的问题作一番说明,我认为公诉人和历下法院没有任何理由证明我们有罪。恰恰相反,在几年中,某些执法者严重地侵犯了我们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置人民痛苦于不顾,若让事实再现,人民看到的其实是强权者“欲加之罪”,不惜牺牲法律的尊严为代价,陷无数执法者于不义! 2003年4月22日,他们进行了开庭,我本不欲参加,但我想再相信政府和法律一次吧,况且我希望能见到家里人。法庭上,法官极力限制我发言,阻挠我辩护,我所提出的问题法官和检察官也经常顾左右而言他,敷衍搪塞。自始至终他们就表现出极度的恐慌,一切都象在按部就班地上演一场早已导好的闹剧、丑剧、和悲剧,墙上悬挂着的巨大国徽成了装饰品。那么就让我们看一看这剧目的实质吧。 1. 关于证人问题: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而且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询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李晓萍和聂刚是公诉人所提及的主要证人。李晓萍和我都是在劳教所绝食超过半年,同于2002年6月14日被转至看守所的,她的身体状况大家有目共睹,想必司法部门比我清楚。 请问公诉人,这样的人有资格作证人吗?那些所谓证言真实吗?具有法律效应吗?而那位原来年轻力壮、才华出众聂刚被“转化”后得了重病被送进警官医院。他们的这些所谓“证言”是在什么情况下提供的?劳教所、“转化班”等这些场所对大法弟子刑讯殴打、威逼利诱、欺骗以及其他许多非法手段和方法,为了达到目的,极尽邪恶之能事。人在非正常状态下说的话还具有法律效力吗?而对于我这个自始至终都明智清醒不肯转化的人执法者却连问都不问,这其中的秘密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证人的问题在法庭上我就提出过质疑,并要求她们出庭,法官不予采纳。按照法律规定公诉人应当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作为文书的笔录,应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当时法官否决我的意见的原因是李晓萍的健康因素,我想不仅仅如此吧?而且只要不顺从法官和公诉人的意愿,他们干脆不让我说话。 2. 公诉人在法庭上说的安放喇叭和标语的问题 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些能否被公诉人利用来指控的依据,能否以此给人定罪。 (1)喇叭是法庭上唯一的“物证”。我想喇叭到处都有,它本身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关键是里面播放的内容,而这些在法庭上既没播放,也未宣读,内容大家不详,无法验证公诉人对此的指控是否成立,而且对于音像方面的物证就是这样出示和辨认的吗?公诉人宣读了聂刚的话,我们无法确认它的真伪,其本人未出庭,身体状况令人担忧,而且法官未透露他现在的一点消息。最后法官指着远处一角堆放着的几个喇叭让张雷等辨认就算完结。外形相似就是;远远看一眼能辨认清吗?分明在走过场。再说那些转化者的话不足以为信,他们早被执法人员控制和暗示,况且背离“真、善、忍”大法之后他们的人品真的有问题,为了达到执法者要求的转化效果,把陷害他人为己“争功”也当作一根“救命稻草”。这难免有偏颇。 (2)至于喷涂标语方面就更草率了,根本没有出示任何物证或者勘验报告、笔录等,也没有出示诸如照片等让我们辨认,只是公诉人和法官在口头上一带而过地说说而已,唯一的凭据是那几个“转化者”所承认和述说的。我国法律虽然有承认诉讼请求的规定,但它是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来确认的,并未将其列为证据之一,因此对当事人的承认在注意其合法性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它的真实性,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不应受当事人承认的限制。这几个人在劳教所、“转化班”等场所所做的非正常状态下的所谓“承认”根本就不算数。 也就是说其“承认”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而且其中还有至少2人已经清醒过来,重新修炼,后悔在劳教所所做的一切,曾向看守所和司法部门说过此事,而其中的王伟在法庭上当庭宣布自己在劳教所所说的一切不利大法的言行统统作废,所谓的“检举揭发”更是全部废止。那么涉及到喷涂标语的共6人,其中李小萍已患有癔症,神志不清,法庭宣布对其终止起诉,王伟宣布自己的那些“检举材料”全部作废,而对于起诉书中涉及的这些事情,自始至终就没有司法机关的任何人员询问过我,那么6个人至少已有3个人无法或没有认可此事,而法庭又没有任何物证,又凭什么认定我? 况且按照起诉书中所说的地址如历下法院、开元寺、千佛山等地均是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游人非常多的地方,倘若有人喷涂那么多标语肯定会有人看见,可是为什么没有人发现呢?另外喷涂标语是应该带有个人笔记特征的,那么侦察机关鉴定过笔记吗?对于我们6个人你们对号入座地认定哪个人具体涂了什么内容了吗?还有是用什么涂的,有证据吗? 法律是严肃的,怎么能如此草率地对待当事人?这么一点事情你们公检法等部门先后侦察、调查、取证的时间长达一年多,结果却如此的站不住脚,严重的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既然你们指控我,请拿出有理有利的证据来!你们是执法人员,说话办事一切都要按法律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不能这样草率和想当然,这是对法律、当事人和你们自己的不负责任。以上只是从侦察的角度提出的质疑。 我记得法律还有这样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烦请中院调查清楚充份取证之后再下结论。下面我将对标语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和实质。 其一是“真、善、忍”。我想这几个字无论以任何顺序排列、组合,包括着三个字所有的内涵和外延都没有丝毫反义或贬义的内容,不会让任何人产生什么歧义,不存在任何反动污秽和不健康的成份,不会把任何人拉入歧途或产生不良念头和企图。相反,这却是教人修心守德的真经妙语,公诉人以喷涂此语来给人定罪恐怕严重不妥吧,除非国家明令禁止国人讲此语、写此字,不准有这三个字所涵盖的一切言行,汉语词典中也将此字删除!真是冒天下之大不韪。 其二、是“善恶必报”。请问这句话能在群众中产生什么“严重影响”?人们皆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机未到,时机一到,报应就到”的言辞。《西游记》中也有诗曰:“人心生一念,天地尽皆知,善恶若无报,乾坤必有私”。我们平时所看到的许多书籍和影视作品都贯穿着这样的思想,况且因果报应本身就是中国文化道德的主流思想,这也是许多宗教所宣扬的主要内容。若以此语给人定罪,那全中国幸免于难的恐怕没有几人。 其三、“法正乾坤,邪恶全灭”这八个字所涵盖的内容我想在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都没有错,公诉人指控的目的该不会是希望此语相反的事情出现吧?!难道乾坤不需要正,邪恶要保留吗?那么还要设立司法机关、以法律为准绳干什么呢?这不是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事吗?况且这句话和法律是不相违背的,目的和希望达到的结果应该是一致的,又怎么能以此语给人定罪呢? 其四、“法轮大法好”,这只是群众对法轮大法的一个评价、看法而已,是大家对事实的一个评判,体现的是民意,任何一个执政机关不都是要体察民情,以人民的意志为转移吗?一个封建帝王尚且知道要顺天意,得民心呢,难道当今的国家领导者就要弃人民的意愿于不顾独断专行吗?况且中国法律也是明确规定了公民是有言论自由的。 标语的内容大致就是这些了,请中院仔细分析一下到底能否据此给人定罪,你们敢于把这些内容拿出来让全国乃至世界人民评判一下吗?到底是谁在犯罪,况且你们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标语是谁写的?另外我还想起一个问题,你们在起诉和判决书上把每一次的时间都写的非常清楚,那么你们对这个时间问题做过侦察吗?在那些公众场所发现的事情当时没有人看到我写、更没抓住我,那么是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发现的?鉴定喷涂于什么时间了吗?那么你们认为的那个时间我在哪里?你们问过吗?调查过吗?整个指控简直是无凭无据,没有任何司法依据,纯属想当然。 自始至终执法机关一直没有正确的运用法律。他们对我们一再打着刑法第300条的幌子进行镇压。这项条文上这样的“利用会道门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法轮大法是正法,是教人修心向善的高德大法,我们修炼法轮大法怎么能与刑法300条搭上联系?正邪是不能两立的。很明显在99年7月江泽民等计划采用一切高压手段用三个月的时间把我们全部镇压下去,所以他们在99年7月18日后就开始到各炼功点在我们正常炼完功时突然将所有的辅导员、站长抓走,并同时进行抄家,而到7月22日中国政府公开宣布取缔和镇压政策时早已提前把所有他们认为的关键人员都控制起来了,他们认为我们是有组织的,抓住了站长、辅导员,其他普通炼功者自然就会全部放弃,没想到我们每个真正修炼的人都是一样的,并不象它们想象的还存在什么领导、组织等等,所以这一招失败了之后,江泽民等不得不再寻找镇压的借口,于是就开始想借用法律的旗号堂而皇之地进行镇压,所以就只能颠倒黑白,指正为邪,给法轮大法错误的定性。 三年多以来我一直在要求不同的执法人员出示相关的法律条文,但他们均是支支吾吾,含含糊糊,闪烁其辞,不置可否,推三阻四,无一出示的。长这么大真是从未见过这么理不直气不壮的执法人员。那么既然对法轮大法的错误定性、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没有法律效力的你们套用刑法300条抓捕和给我们定罪又从何谈起呢?大前提都错了,后面的事情也就无从谈起了。希望执法者们睁大眼睛,认清事实,按章办事,以理服人,不要一错再错。 3. 就开庭中涉及的其他几个问题我也想在这里提出一些看法和质疑。 1)法官在法庭上陈述了一些关于我个人的资料,其中关于学历及工作单位等多处有误,而且在一个法庭,法官和公诉人仅对我个人资料方面就存在很大的出入,这么长的时间居然连这个最基本的问题都查不清楚真是妄谈侦察,我谈及此事只是提醒中院注意这些基层执法者的工作是否到位,这样的执法态度和结果是否会令人怀疑他们的公正程度。 另外通过法官的叙述,我第一次听到了关于自己的一些相关情况,这是过去没有人告诉过我的,如2001年7月12日对我实施了所谓的劳教决定,2002年2月4日撤除了劳教决定等等,关于这段遭遇在后面我将另有陈述,在这里我只想问为什么这一切在事发时从未通知我?我没有权利知道吗?还是执法人员没有义务告诉我?且不说对我这样一个守法公民实施劳教正确与否,我今天就单从法律的程序以及实施、执行方面来讨论问题。 我是2001年9月28日被科院路派出所非法送入山东省第一女子劳教所的,当时没有任何手续,没有向我出示任何凭据,一没有法律手续,二没有体检证明,在半路上派出所的人之间还相互嘀咕“手续不全不会收的。”另一位则说:“先去试一试吧,不行再说”。但是劳教所收下了,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而且现在我才知道,劳教决定上的时间与我去的时间前后相差两个多月。 入所之后我一再问询,从没有人正面回答过我,包括检察院驻那里的处长吴某,他们只管不责手段地“转化”我,全然不顾及我的合法权益。还有,既然2月4日解除劳教了,为何不放我出去?难道没有手续的可以收,有了手续又可以不执行吗?而且于同年6月14日又将我转至看守所,那么从2月4日到6月14日这段时间从法律上算做什么呢?你们该如何向我解释?没有手续的可以收,解除劳教的可以继续留,不执行合法程序,这还算什么执法机关?那四个多月劳教所又凭什么收容我?让我纳闷的是好象他们一直没把我当作正式的人员,好象从2002年5月突然把我的款项才转入了其他劳教学员的正式账目中,在这三年一直在一个小笔记本里单独记录,从这之后那里队长还吩咐以后严格要求我,和大家一样等等,令人吃惊的是当6月14日我离开时姜所长居然对我说“从未收容过我”,对此我非常不理解,我认为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和剥夺,对我构成了严重的伤害。法律是严肃的,执法更应该严谨,怎么可以如此不负责任地对待我?你们必须给我一个解释。 2)2002年9月26日我拒绝接受所谓的“起诉书”,是因为我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相反倒是那些执法人员屡次侵犯我的人身权利,执法犯法,况且无论公安还是检察院从未正式的询问过我什么,对于在法庭上公诉人所念的起诉书中的内容就更是无人问津了,那么我想请问公诉人凭据什么起诉我?是不是经柳检察官办的所有案子都是如此侦察立案的?还是对我个人有什么偏颇?在法庭上当我对此提出质询时,柳检察官立刻就娇颜变色,颇有点恼羞成怒的样子,不仅回避我的问题,反而倒打一耙,横加指责我的态度不好,大有发泄私愤之嫌。 关于态度问题,我在法庭上已做过解释,我认为我的态度非常端正,处处陈述的都是事实,而且有凭有据,没有任何虚假和夸大之词。检察官肯定是做了一些工作,但是做了工作和所做的工作是绝对正确的这是两回事,如果公诉人所述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程序,难道我还要一味的逢迎和违心的承认吗?对于有疑惑的地方我连问一问的权利都没有吗?法律讲的不就是要以事实为根据吗?如果我不得罪公诉人,不顾及事实,只是唯唯诺诺的应和,那不是欺骗法庭和政府吗?从另一方面讲,我是大法弟子,一向本着“真善忍”做人,撒谎决非我之所为,而这与中共倡导的“实事求是”办事方针也是相一致的,可是在庄严的法庭却为什么不允许百姓说实话呢?难道说的是一套,做的又是另一套吗? 3)2003年4月1日,一位工作人员(未做自我介绍)询问我是否接受法律援助,我略做考虑拒绝了。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当事人无罪、罪轻或减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是谁都明白那些法律援助是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为我们辩护的,而又何必让那些可怜的律师身不由己地去扮演那样一个尴尬的角色呢?说到底为我们安排的法律援助只不过是做给世人看的,为那些形同虚设的程序又寻找了一个华丽的借口,现在说的更直接一点其实就是为进一步迫害和迷惑、劝服我们又增加了一个“帮凶”而已。所以我不会接受这种愚民的举动。 (二)在这里我想提请中院考虑一下事情的后果,如果你们不能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这件事,舆论将会怎么评论?我们的家人、朋友将会怎么对待?我们的功友会听之任之吗?就连在看守所里与我们接触过的在押人员对此都拭目以待! 综上所述,我认为公诉人的起诉是不成立的,而且这一切也是本不该发生的事情,因为政府迫害法轮大法这个大前提就是十分谬误的,为此所发生的一切都是不能被认可的,我也不会接受你们对我所做的所有“安排”,这封上诉状不过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就单讲法律本身违法犯罪的也绝对是那些打着法律旗号对我们大打出手、横加迫害的人,公诉人的指控无论从哪方面都站不住脚,况且中国法律也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起诉书中所述的一切也不能作为判我们有罪的借口,我希望中院能够充份考虑,以大局为重,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此事,还我们清白、公道与自由,因为我们不仅无罪,而且是受害者。 二、我想再陈述一下自己在这几年的遭遇,让我们来看一看到底是谁在破坏法律的实施,中国的法律到底是如何执行。 1、2000年1月28日,济南科院路派出所对我罚款5500元,并扣留了我的居民身份证,没有任何罚款依据,没有合理解释,没有开具任何票据、收条。收取现金就要开收据这是最基本的会计常识,在这里就拐了弯,没有理由就可以对公民随意罚款,为了防止公民去外地或进京就可以随意扣留其身份证。诱使、强迫公民在“六不”上签字,违背《宪法》规定,剥夺公民上访的权利和义务,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准许公民去外地特别是北京,在信息时代却不让公民使用电脑和上网,而且派出所可以肆意骚扰和要挟我们的单位和家人,“610”更是如同文革时的造反派可以凌驾于各级政府和法律之上,随意支配一切,严重的骚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侵犯了我们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 2、2000年10月24日,科院路派出所以欺骗的方式将我骗到所里关押并送到历城看守所,在那里克扣我们的口粮,严冬天气每人只一床被子,冰冷的水泥通炕上没有一床褥子,且对我们进行残酷虐待,使我们过着饥寒交迫的日子。当我们询问时,他们居然说“上面说了,饿不死就行”,在身心各方面均使我们受到很大的伤害。 3、2000年11月24日,看守所让我在释放证明上签了字却并不放我回家。紧接着历下区委、区政府就以我未“转化”为由,在无理羁押了我一个月以后又将我送至郭店一体育学校招待所强行“转化”,毫无人身自由,并强迫我们的家人交纳10000元、5000元、3000元不等的生活费,俭朴的生活却每日收取100元,明显的是在敛财,且招募了一批年轻小伙子身穿迷彩服昼夜监视我们。他们可以随时闯入我们的寝室,甚至可以肆无忌惮的掀开我们的被子查看我们的坐姿,全然不顾忌男女之别。使我们生活在恐慌之中,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毫无人权可言,经常会遭到毒打和辱骂。其实是国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我们,并利用各种不法措施剥夺我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11月底,科院路派出所张贵生等一行对我们暴跳谩骂,并埋怨 “转化班”的打击体罚力度不够。民警刘峰在询问时居然问道:“你要法轮功,还是家庭?”我说:“我炼法轮功与我的家庭不相抵触”。他跳着说:“不行,这两样你只能选择一样,休想两样都要,”我真莫名其妙,他有什么权利让我做这样的选择?是否是文革遗风在警界一直留存?在高度文明的今天,警察竟然诱使和逼迫公民与家庭划清界线、迫使离婚!还有他们所进行的家属连累等逼迫手段,其实是对我们极大的精神摧残。 4、2001年6月8日天桥公安抓我时对我进行严重殴打,将我双手反铐一夜(铐子扣的很紧)致使第二天我的手背呈黑紫色,肿的比馒头还高,6月9日送我至看守所体检时,鼻梁、膝盖处还有伤痕。 5、2001年7月8日,科院路派出所在将我无理羁押了一个月以后,一面填写好释放通知单,一面又毫无道理没有任何解释地将我接至派出所关押,令人惊异的是当晚只将我与一男性工作人员(非警察,系从社会招聘的临时工)两个人反锁在装有铁棂的羁押室内。请问这是执行的中国现行法律吗?允许只安排一个异性非正式工作人员看管被羁押的人员吗?还有,既然没有证据证明我有罪释放了我,又有什么道理再继续扣押我?中国到底还有没有法制?而且这些执法人员在这样做的同时居然连一句解释都没有。 6、2001年9月28日,槐荫公安无故抓捕我,且手段非常粗暴,指使一批治保会的人员和他们混在一起,摔伤我的胳膊,打伤我的太阳穴和我的面颊,面部的伤痕20多天才恢复,9月29日科院路派出所没有任何说明,强行送我至省妇幼体检,我认为关于体检理由我有权知道,他们也有义务告诉我,但他们一直未说,所以我就抗拒,我不能一次次的纵容这些所谓的执法者,执法犯法,无法无天。后来径自将我非法送至山东省第一女子劳教所,没有法律手续,没有体检证明把我放下就走了,十几天后才通知我的家人。顺便说一下几年来公安关押了我多次,从没在24小时甚至拘留我一个月都不通知家人,这是什么道理,为何连这最基本的小事都不能依法办理,劳教所完全不顾及我的合法权益,同样不给我任何解释,在我绝食绝水长达半年之久的情况下,他们还是不考虑我的身体状况,只顾瓦解式轮番轰炸一样抓一帮又一帮邪恶之徒呜呜呀呀,12点甚至2点才睡觉。八个多月以来从未到户外见过太阳。 7.2002年5月26日,科院路派出所民警杨家忠到劳教所找我,让我在一张劳教通知书上签字,被我拒绝,关押了我这么久,一句解释没有就让我签字?这符合法律程序吗?后来管理科田科长授意杨家忠代签,并让他把落款时间写为2001年底。那么现在法官已经告诉我“2002年2月4日即撤除劳教决定,”可是这一切均未通知我,且不说同样是没有法律可言,单就这个时间问题你们如何向我解释?又如何向我家人交代?为什么在事发时不通知我,在解除劳教时不释放我?过去四个多月之后却突然让我签字办入所手续。那么没有手续劳教所可以收人,有了解除通知,劳教所又可以不执行,继续收容,这还要法律程序干什么?他们凭什么收留我这四个多月?你们哪一个可以给我一个明确的解释?中国的警察已经可以如此明目张胆的做坏事,违背法律了吗?还有你们有什么权利不通知我?谁给你们这样的权利?6月10日我父母去看我时,我刚一提及签字的事,五大队的孙玲队长就立即打断我,并掩饰道那样做可以避免增加教期,说是对我有好处。这是一个执法者应该说的话吗?2001年7月12日“判”我劳教三年(未通知我,不知此事的真实程度)。 2001年9月29日在没出示任何手续的前提下将我送入劳教所(我在体检前一再询问科院路派出所王力刚等人,一直没有告诉我理由)劳教所的任何人从未向我出示任何手续,2002年2月4日解除劳教(我2003年4月才知道)时,也未告诉我,2002年5月26日科院路派出所杨家忠去劳教所找我在“劳教决定书”上签字,被我拒绝后,劳教所田科长就指使杨代签名字并落款2001年底的时间,这就是整个事情的经过。你们必须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向我解释清楚。 8、2002年6月14日历下分局宋某去找我,一边给我谈话一边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已经叫劳教所的人将我的所有物品收拾妥当,没给我任何理由就让我走,我问五大队的大队长牛学莲让我去哪里,她说:“你这种人还能去什么好地方吗?”历下分局的人拿着东西就让我上车,我不肯,他们就托词,说不知道,等当官的来了问领导吧,我就一直坚持等到他们所谓“当官”的来了,大约有四十分钟左右,结果他们依然跟我打哈哈,最后说了一句“没什么,给你换个地方。”我依然坚持,后来劳教所江所长和管理科的杨科长就恼羞成怒的推搡我,并向分局的人建议用绳子捆住我把我塞上了车,还咬牙切齿的甩给我一句话“刘红梅,你快走吧,我们根本就没收容过你。”最后车子停在了济南市看守所,他们磨蹭了半天才拿出了一张逮捕证含含糊糊的念了念,并告诉我说之所以在劳教所时不敢给我看,是因为怕我抗拒,那样的话对我不好。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不按照法律行事,还找歪理蒙人。不过也难怪这些执法者总是理不直气不壮,因为在对待法轮功的问题上他们就是做得不对,而他们也自己清楚,所以就只能什么也不敢说,什么也不能说,因为他们说什么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说什么都不能自圆其说。曾经有位警察就对我说过这样一句自我安慰的话:“将来即使你们平反了,也没有我的什么责任,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小警察,当官的上面的领导叫我抓你们的,我得执行啊,所以即使有那么一天,我可以把责任推出去,保全自己,没关系。”他真是太侥幸了,谁都替不了谁的。我师父讲过“无论什么人在世上做了什么坏事都得自己偿还。”“善与恶的表现中都充份体现了各自将要得到的结果。”“人的一念也会决定自己的将来。”文革时的那些被指使造反、打人的红卫兵、造反派有幸免的吗?人民能饶恕他们吗?他们的良心能饶恕他们自己吗?须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啊。 9、我从2001年9月28 日至2002年3月29日长达半年之久没有吃饭,鉴于那些随意殴打、体罚、无故抓捕我们、严重扰乱我们正常生活的执法者的恶行,且无论在哪里都不依法行事,所以我以绝食绝水抗议,因为我曾经依法上访、写信反映、当面诉说,但是不仅没有人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反而导致他们更残酷的迫害。强迫灌食,使我的口腔、鼻腔、胃等器脏遭受严重创伤、经常出血,而且他们强行灌注,多次呛入气管,差点窒息。从来不顾及我的健康,视生命如草芥,还强迫我在那种情况下,打扫卫生,体罚我,不让我睡觉,强迫我明天连续坐19甚至20小时,八个多月没到室外活动,一直把我关进一间屋子里,找两个人看着我,在灌食的时候他们经常使用武力,谩骂不断。管教人员随意指使劳教人员殴打、辱骂我们,还不允许我与别人接触,不让我看书、报等,几乎剥夺了我的一切权利,除了他们强行“转化”我的那些歪理邪说、谣言谎话之外,不允许我接触任何人、书等,而这些折磨几乎是常人无法接受的,我也终于明白了58年和文革时被打成“右派”关进“牛棚”的人为什么会自杀了。劳教所就是“邪恶势力的黑窝”,他们在邪恶命令的指使下对大法弟子犯下了滔天的罪行。不仅体罚,就连绝食的问题国际人权公约都是有明文规定的,而中国也是缔约国之一。 …… 往事不堪回首,我也真的不愿再去回忆那些令人齿冷的日日夜夜,加之限于篇幅的关系,我也只能轻描淡写地略述一二。就我所经历的一件件一桩桩往事我也不想发表什么议论,烦请中院按照法律的标准来衡量一下,究竟是谁在犯罪?!究竟是谁在破坏法律的实施?! 后注:我于2003年5月26日交上《上诉状》,6月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姓吴的法官来到看守所简单问了我几句话,对于我的上诉状中涉及的诸多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丝毫不提,非常小心地把话题界定在一个他们需要的非常小的范围内,对于我提出的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和疑虑,他只字不答,并且无奈地告诉我说:“我只是一名执法人员。”我说:“正因为你是一名执法人员,我才跟你谈法律方面的问题啊!为什么不敢说呢?”他们就这样敷衍了一番就走了。7月21日中院发下了维持原判的裁定。让我们再一次见识了中国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法律只不过是江泽民等邪恶之徒的“遮羞布”,但最终什么都遮不住,暴露无遗。 我们一起的共九人:其中李晓萍患癔症,被迫害得相当严重,终止起诉;聂刚至今消息不明;刘红梅因始终态度坚决,不肯“转化”,且在法庭上义正辞严,所以被加重迫害,非法判了七年;王伟因全盘否定了在劳教所对大法的一切不利的言辞,重新修炼也被加重迫害,被非法判五年六个月;徐洵被非法判四年六个月;李成香被非法判四年;田然被非法判三年六个月。陈汉东和张雷从一开始就“转化”了,助纣为虐,帮助公安抓捕和陷害大法同修、并疯狂“转化”其他被抓的大法弟子而被认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分别被判两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 而且在这其中有一部份家属对执法人员有行贿的表现。所以说这其中还掺杂着交易。在法庭陈述和辩护时,法官严格控制刘红梅的发言,却任由陈汉东、张雷喋喋不休地一再表白其背信弃义的过程,这是为什么?也不能不引起大家的注意。 在这里我们还想提请中院注意,我们一直在期待和关注你们执法的表现和执法情况,现在民众对你们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做法非常失望,我们已经在上诉状中提醒过了,所以现在我们决定将这些事实公布于众,让人民来评判。另外,也请你们别忘记了,这些上诉状都是要存档的,将来就可以以此为据追究你们的责任,你放弃了一次机会这是你自己的悲哀,道理已经给你们讲明了,选择怎样的结局和命运那是每个人自己的事。 |
成文:2007年03月21日 发稿:2007年03月22日 更新:2007年03月22日 13:5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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