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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虎林市邪党重判大法弟子叶正辉、毛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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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六日】黑龙江省虎林市公安局与密山市互相勾结,2007年1月12日在密山市邪党法院非法审理虎林市大法弟子叶正辉、毛德兴一案之后。由于证据不足,事实不符,只好休庭,进行合议。

    经几次合议定不下来,后报到市政法委。政法委书记××认为叶劳教过一年,这次要重判。这样邪党法院就秘密的“以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判处叶正辉有期徒刑三年、毛德兴有期徒刑五年,推翻了一审判决书已经认定、采纳的辩护人辩护意见“罪名与罪状不符”。

    叶正辉不服此判决,提出上诉:指控我犯罪事实不符,我没有破坏法律的实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真正破坏法律的实施的不是我,是鸡西公安局国保大队与虎林国保大队的警察,是他们绑架善良民众,非法刑讯逼供在押人员,是它们在犯罪。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叶正辉在自家开的美术装潢店工作,几个着便装的国保大队恶警程建伟、翟清等人突然闯进店里,将叶正辉强行绑架,并撬开工作柜,将柜中有关大法的书籍全部抄走,绑架到公安局后进行酷刑折磨。

    二零零六年夏,毛德兴在单位正准备提拔他为虎林市“外事口岸办公室”副主任时,遭小人妒嫉,恶人先匿名将毛德兴是法轮功修炼者举报到鸡西市“六一零”,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毛德兴被鸡西市六一零和鸡西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及虎林市国保大队恶警绑架。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五条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因此密山市政法委书记对叶正辉严重的违法,以权代法这是拿法律当儿戏,是对法律的藐视,是对人权的践踏。所谓的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成为欺骗和愚弄人民的幌子、打压百姓的挡箭牌!

    既然已认定上诉人“罪名与罪状”不符,为何邪党一审法院无视律师无罪辩护的意见,要判上诉人有罪呢!你们是怎么秉公执法的?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你们不是天天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执法吗?究竟是谁在“破坏法律实施”?就是你们执法部门在执法犯法,《宪法》规定的法律都叫你们破坏了,反过来把要做好人的人说成是犯罪。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邪党大小官员。


    市委书记车连香女 13836525511 (办) 0467──5236668
    政法委书记 (办)5288011 副书记 (办)5241610 5222417
    综治办 5235246 610于晓峰 5228610
    鸡驻密山记者站 5230445 广播局局长 5230377 电视台 5222823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7/3/3/83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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