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四日】2007年8月2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京汉大道硚口路段(茶叶市场对面)的一个岔路口,从京汉大道拐进来的一辆白色轿车有意把一个骑助动车的人撞倒在地,然后从车上下来一个人(后知姓康)将被撞者抱住,并伙同其他几个人将被撞者打倒,打伤在地,然后将他劫持而去。被绑架者叫闵长春,男,32岁,湖北钟祥市人,当时在武汉工作。他被那一帮人绑架到公安局,这时才被告知打人者是市公安局一处(国保处)的。这些所谓的“国保”们抓他、打他时没有事先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完全是流氓地痞的手段将人打伤、绑架。
参与绑架及迫害的责任人有:武汉市公安局一处:黄海喆、张宁、刘华、康宝、张懿旭和另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等,直接负责人:邱汉华。
当天,这些“国保”们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闵长春送到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非法关押。后被关在313室。该室还关押有已被判决的刑事犯人刘万方。
9月15日左右,武汉市公安局一处“国保”警察们说要将闵长春劳教,居然还宣称他可以请律师。
9月17日,刑事犯人刘万方遭到管教民警沈波批评后,无端将闵长春的眼睛打伤,致使他右眼水肿、充血,视网膜受伤,视物模糊不清,视野中央区域看不见东西,于9月20、27日分别到同济医院眼科(8楼)由孙京华医师(副教授)诊断:视力能否恢复如前,还需要观察。10月15日去复检,仍未恢复。但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停止医疗、拿药。
10月18日,武汉市公安局一处(康宝、黄海喆、张宁及另外一人)将闵长春劫持往武汉市何湾劳教所二大队,这时他已被绑架近两个月了,远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刑拘37天期限,也没有谁给一个合法的、明确的说法,也没有一纸文书。
到劳教所后,恶警们只给闵长春读了一个劳教期限一年半(到2009年1月21日止)的通知,宣称他“破坏法律实施”,却没有任何事由、经过。闵长春质问他们(康宝、黄海喆、张宁及另外一人全是一处的)说:我一直在正常上班、工作,你们为什么无故打人、抓人、判刑?他们只说你心里清楚,却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给任何法律文书。如此办案、陷害善良无辜的民众,而且使用的完全是黑社会流氓手段。
武汉市公安局一处开车撞人、绑架闵长春的唯一原因就是他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做好人。这些所谓的“国保”人员还抢走了闵长春的随身背包、物品(有手机、银行卡、电子书、工作用的激光测距仪等),并将闵长春所骑助动车遗弃路边,致使丢失。
信仰按“真、善、忍”的标准做人绝对是无罪的,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至今,闵长春右眼视力下降,看东西模糊不清,中央区域看不见,由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局刘法医鉴定已构成轻微伤,会不会构成轻伤或重伤还要看恢复情况。武汉市公安局一处绑架闵长春并导致他的身心受伤,已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请有关部门调查此事,对所有的责任人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附:打人凶手及刑事犯人刘万方,男,20多岁,武汉市黄陂区人,因伤害罪被判刑六个月,于2007年10月26日刑满。现关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312室。
武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一处),原地址在武汉市江岸区青岛路1#,后搬迁至张自忠路(原市公安局幼儿园),在江岸区交通大队隔壁,门口并没有挂牌子。
电话区号:027
武汉市市局总机:027—85864400
武汉市局长专线:027—85876666
武汉市举报专线:85396666
武汉市公安一处:82832808
武汉市公安三处:82835300
武汉市公安四处:82834943
武汉市公安六处:82831905
武汉市出境管理:82201220
武汉市巡逻大队:83518148
武汉市交管局:84144444
武汉市江岸分局:82834042
武汉市硚口分局:837818888
武汉市汉阳分局:84841708
武汉市青山分局:86385722
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局:84892723
武汉市长航公安分局:82766802
武汉市省女子监狱:68831040
武汉市琴断口监狱:84657252
湖北省劳教局:87831942
武汉市何湾劳教所:85311381
武汉市东湖分局:8756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