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11/3/165636p.html |
纯净自己 救度众生 |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日】 师尊好!同修们好! 第四届法会又开始了,回顾自己这一年来的修炼历程真是一语难尽。多少次心性的提高与归正都是伴随着剜心透骨的泪水。 一年前我被邪恶迫害的流离失所,在这一年的查找不足、提高心性、否定迫害中,在师尊的呵护下,终于突破了流离失所的困境,恢复正常的正法修炼环境。现将自己这一年来的心得体会向师尊汇报,与同修交流。 一、真正把自己视为炼功人,不再用人的办法解决修炼的事 我在常人中属于办法多、头脑灵活的人,认可“小心驶得万年船”。尤其对于安全问题,根本就不需多动脑筋就能把自己保护好。比如手机的专项专用,发资料时的灵活路线,购买耗材时的机动灵活等等。可是所有这些安全对策都不是来源于法中的理性和正念,而是人的周全和聪明。自己还以为这就是理性。可是在不知不觉中滋养了人的小心谨慎,而这种小心又在不断的加强疑心和怕心。 邪恶就利用这个“小心驶得万年船”的观念不断的给我制造不安全假相。其实每次假相正是我利用来修去人的小心谨慎及怕心、疑心,增强正念,否定旧势力安排的好机会。可是自己却身陷事中,不知道这就是修炼,而是不断的采取人的防范对策。岂料人的办法是想不全的,就在我为自己采取的万无一失的办法而欣喜时,我竟被人举报了,幸有师尊保护走脱,却从此流离失所。当然能被邪恶这样迫害是有很多原因的,在此不叙。 流离失所中当然也找到很多问题,可是对于人的小心谨慎及自我保护观念及由此加强的疑心和怕心,由于平时就是用人的办法对付危机,已被养的很大了,甚至还认为只有多小心才能安全,所以在流离失所期间我仍在用人的办法保护自己:不断变换住所、关注周围的每个异样。终于有一天,我到了一个我认为万无一失的安全住所,开始安下心来大量学法、发正念,就这样安静的过了几个月。 一天,家人捎信说,公安已经查到了我的大体位置,并且有我的语音识别录音,让我赶快离开。可是平时开车接送我的常人朋友正在外地一时回不来,当时真是哭笑不得。我这才看到了问题所在。我问自己:你不是人的办法多吗?这一回你怎么办?当然你可以打车离开,那以后呢?继续用人的办法保护自己吗?邪恶在另外空间,你躲在哪它能看不到呢?从人的安全角度看还能有比这更安全方便的住所吗?这是另外空间的事,能用人的办法解决吗? 仔细思考后,我决定不再用人的办法保护自己,而是按炼功人要求的那样对待这个问题,堂堂正正的放下生死,一切全凭师父安排。我第一次明白了师父在〈道法〉中说的:“长期以来大法中的众生,特别是弟子一直对法在提高心性方面存在着一种不同层次的误解。每当魔难来时,没有用本性的一面来认识,完全用了人的一面理解,那么邪魔就利用了这一点没完没了的干扰与破坏,使学员长期处于魔难之中。”我过去不就一直是这样吗?完全用了人的一面来理解修炼中碰到的魔难。我反复的背〈道法〉并大量的发正念解体另外空间的邪恶。 第一天我被疑心、怕心折磨的心慌难忍。外面每一个动静都使我仿佛看到邪恶来抓我,多少种办法在脑中涌现,可我决心不再用人的办法保护自己。第二天轻松了许多,第三天我知道战胜了邪恶,我的心好轻松啊,我再也没有想离开,只是加强学法听候师父的安排。不久,我到了一个能更好救度众生的新环境。 在新的环境中租房住。有一天,同修告诉我,派出所正在附近查身份证,不远处的几个同修家都登记了,让我小心点,晚上别开灯,有敲门的也别开门。同修说完走了,可这对我又是一个生死关,我该怎么办?脑子里迅速闪过两处安全的住所,只需半小时就可解决,可是我是个修炼人,这不是这个空间的事,我不要用人的办法保护自己。话是这样说,怕心和疑心已经在翻腾,我知道一定是我有什么漏了,邪恶才敢来干扰。我加大发正念的密度,并清理承认流离失所这种迫害的因素,后来师父点化我会平安度过,并会在三个月后有一个非常好的住所结束流离失所。果真,我平静的住了三个月,直到师父安排了一个更合适的住所,恢复了正常的生活。 二、学会无条件的向内找 以前对于向内找的认识是:与同修发生矛盾了或碰到困难干扰了,总是要先分清谁对谁错,责任在谁,如果是自己错了,那才开始向内找;找也只限于泛泛的解决矛盾。如果对方错了,责任不在自己,那就是对方向内找的问题,自己宽容对方就可以了。结果是心性得不到根本提高,心性问题越攒越多,每个执著心都触及到了,可每个都没有修去,与之相关的问题越积越多越复杂,最后完全陷在了干事中,越来越迷,离法的要求越来越远,嘴上说否定旧势力的安排,否定迫害,心性却长期不提高,最后被邪恶迫害致流离失所。 在痛苦的反思中我认识到修心并不难,师父给安排的去执著心的过程就象中医拔牙,嘬几口黄药水的气就行了;在正法修炼中,在救度众生中,只要严格要求,对于触及到的心性问题别攒别推,不用太难就提高上来了,可是得精進;如果不严格就会积攒问题,关难大了必然就走了旧势力的安排,旧势力的安排的提高就象西医拔牙,砸的心惊肉跳,在魔难中苦修。 光认识到了还不行,得真正实修,师父是慈悲的,可法是有标准的。由于过去积攒的心性问题太多,要尽快修去还真不容易,这一年来的修心过程真是痛苦万分,我下决心不再积攒问题,要迎头跟上正法要求;所以在与同修的配合中、在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时、在个人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时、在亲朋好友遭受痛苦时,我不再向外求、向外找,而是认认真真从自己心性上来查找,以整体为大,以救度众生为重。 由于以前都没好好修过,一下子要提高上来真是不容易,多少次都是把泪水咽下,多少次都在想:我得纯净自己,我得完成使命,我不能因为自己的原因干扰救度众生。由于每一个修心的经历都是那样剜心透骨,在此无法用笔墨说清。终于我明显的感到自己的心性真的是补上来了,心胸扩大了。随着心性的提高,与同修的配合也发生了质的变化,渐渐的我也摆脱了流离失所的困境。 现在我认识到向内找是无条件的,不论对错,责任在谁,只要遇到了一定有要找的。师尊说过:“你们已经知道相生相克的法理,没有了怕,也就不存在叫你怕的因素了。不是强为,而是真正坦然放下而达到的。”(《精進要旨二》〈去掉最后的执著〉) 我认识到一个矛盾或一个环境的出现,一定是自己空间中有与之相关的因素,否则就不会碰到此类问题,如果不把这相关的因素清除掉,这个环境是不会真正改变的。 三、珍惜证实法的环境,珍惜所承担的项目 我曾有一个很好的做真相的环境,有自己的住房,收入不错,也不用上班。同修都羡慕,我也觉的很好。可是由于自己没有真正实修,心性长期不提高,求安逸心越来越强,不知不觉的忘记了这个环境是师父安排让我证实法的环境。 师父在《转法轮》〈返修与借功〉中说:“给他功的目地是叫他修炼,往上提高的。在做好事的同时开发自己的功能,长自己的功,可是有些人不知道这个道理。”师父还说:“他以为给他这个功,是让他当气功师,发大财的,其实是让他修炼的。名利心一起来,他的心性实际上就掉下来了。”“她不知道这是叫她修炼的,她以为是让她在常人中发财、出名,当气功师呢,其实是让她修炼的。” 随着求安逸心越来越强,每天划算着怎么布置家,怎么舒适,怎么多挣点钱,没有珍惜这个环境。师尊多次点化,我并没有警醒,也没有珍惜自己所承担的项目。和同修发生了矛盾了,就用人的办法解决,心性长期不提高,结果被旧势力钻空子,使我失去了很好的证实法的环境。 才到外地不久,那里的同修就遭到邪恶大面积破坏,我和当地同修失去了联系。做好的资料因受交通的限制都送不出去,空有一腔救度众生的心。这时我才体会到,一个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不能做证实法的事是多么的痛苦。如果因此给救度众生带来损失,那更是无法用痛悔来形容了。 通过大量学法,我明白了,前几个月,自己偏离了大法弟子修炼与自己证实法的环境,该过好的关没过去,在新的环境中也不可能蒙混过关的,每一关必须从正面堂堂正正的走过去。这教训痛彻心肺,使我深感修炼的严肃。 郁闷中我多次恳求师尊:“求师父给弟子一个证实法的环境吧”。不久,在师尊的安排下终于有了一个能发挥技术专长的证实法的环境,我欣喜无比,心想:我会珍惜,我再也不会失去证实法的环境了。 然而,执著的物质不去掉,那些障碍不会就自动不在了。由于自己心性不扎实,即使已经有了深痛的教训,当和同修发生矛盾时,在被严重干扰时,在委屈和吃亏同时降临时,每次还得咬咬牙,想到自己无论如何不能失去这个环境,无论如何也要配合好,一关一关的都在提高心性后过去了。证实法救度众生的环境也在不断的往好的方向变。 我现在认识到:我们所承担的项目,绝非在人中看起来的这样看似偶然而已,那是与师尊的史前誓约中就定好了的,是我们应该万分珍惜的。 现在看到有些同修不珍惜自己的修炼环境,或沉迷于常人生活,或由于各种原因而放弃了正在做的项目,也有的对协调人说:“我确实过不去了,我干不了了,你找别的同修干吧。”我心里都痛惜万分,都想对同修说不要等失去了才后悔啊,旧势力才不希望我们做好啊,如果我们能认识到,这是对史前誓约中的某些部份的背弃,也许就不会轻易放弃,就会有更大的勇气破除这些束缚了。 这一年的体会真是蛮多的,很多都是由于过去没修好而在从新补课。过去听同修说自己的修炼过程象跟头把式似的,我还认为自己不错,等真正实修了,才发现自己才是跟头把式似的,天天都在摔跟头,还没站起来就又一跟头,经常都沮丧的想哭。看了师父《对澳洲学员讲法》的录像,心里沉重的不行,知道必须改变向外看、找别人不足的思维习惯,应该想到那不足是给自己照镜子、给自己看的。在新的一年中只有更加精進,在救度众生中“做的更好、效率更高、影响更大、救人更多”(《美国首都讲法》)。 合十! (第四届大陆大法弟子修炼心得书面交流大会交流稿)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7/11/13/91313p.html) |
成文:2007年10月30日 发稿:2007年11月03日 更新:2007年11月03日 15:5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