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10/3/163782p.html


变异的人类观念不能证实法


文/鹤童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十月三日】最近在与同修交流中,发现一些不正常的因素在干扰同修,但同修似乎还没有察觉其中隐藏的邪恶。对于男女关系一事上,师父已经在多次讲法中强调过了。作为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我们走出的路是在为将来的生命做出典范,所以我们必须要走正,走好,为将来的生命负责,为我们自己的修炼负责。但是对于男女关系这个问题,我发现许多同修还不能非常清醒理智的认识。

在去一些距离比较远的地区洪法时,不免要在当地的旅馆小住一晚或两晚,有的时候在去的同修中,男女同修的数量不均等,男同修也许只有一人,女同修有三人,有的同修为了省房费就建议四人同住一个房间。有的同修认为,大家都是同修,所以没有关系。我想这个想法的基点也许是因为一些同修认为大家都是修炼人,修炼人没有常人那些肮脏的邪念,所以男女住在一起是没有关系的,同时又可以集体学法,还能省一笔费用。可是我们是否同时也看到了此念中有漏的那一部份?

大法弟子都是在修炼的人,从修炼人的角度讲,我们都还在修,都有人心在,我们是与常人不同,那是因为我们在常人的这个大染缸里还能严格要求自己,我们的境界超脱常人,但是绝不是因为我们的境界超脱常人,我们就可以不严格用法理要求自己。在现代的人类社会里,人类已经没有什么道德底线了,每个人都多多少少的被这种在男女关系上“随便”、“无规矩”的变异观念影响。如果在这方面法理认识不清,就很容易被邪魔钻空子,还认为这是妥当之事。

记得一次在好几个同修商量搭车去机场的时候,因为人比较多,担心一辆车坐不下,当时也是女同修的数量比男同修多,当时一位男同修(单身)说,“没关系,要是座位不够,那位女同修可以坐在她丈夫的大腿上,我也可以让一位女同修坐在我的大腿上,反正我们都是修炼人,没有关系。”也许这个例子就比较明显了,同修如果在法理和人理上分不清,就很容易被当今的变异观念带动,并断章取义的去遮挡那个变异观念的漏洞。

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情况,就是有的同修在找结婚对象时,有一个观念,认为只要是修炼人就可以,也不理智的考虑各方面的生活条件、经济条件是否允许,抱着一种对大法、对大法弟子的感情,不理智的考虑结婚。大法弟子在常人社会修炼,就要最大限度的符合常人,平衡好人中的生活也是我们修炼的一部份,我们的修炼是理智的,我们走的是人成神之路,但不能因为法的神圣伟大,而错误的用人情去看待大法弟子,不理智的被人心、人情带动,只会给我们的修炼带来阻碍。

大法弟子都是在修炼的人,修不好一样上不去,大家都在修,所以修炼人之间也会有象常人一样的矛盾。修炼本来就不容易,另外空间到处都是情魔烂鬼,念一不正,它就来干扰你,如果真正为同修着想,我们就应该互相尊重,男女同修在相处之间也要充份注意生活礼节与言行,不要给情魔烂鬼提供任何钻空子的条件。

正因为我们是修炼人,所以我们更要严格要求自己的心性,正是因为我们是修炼人,所以我们不可以不考虑法,不可以不考虑我们的行为对世人会有什么影响,对大法的形像有什么影响,不可以不对他人负责任,不对大法负责任。明慧网上有许多文章里有提到过,因为单身男女同修长期在一起做讲真相的事而产生好感,被色魔钻空子、遭迫害的事例,甚至是一思一念,一旦产生了邪念就会马上被邪恶钻空子,我们都是在修炼的人,人的那一部份还在修,还有人心有考验在,在处理这些事情上,我们能不为其他同修考虑吗?能不为整体考虑?

我们在住旅馆的时候,正常情况下,不管是男同修还是女同修,都要沐浴更衣。单身男女同处一室,用古代人的道德标准都是不检点的,对修炼人要求不就更高了么?怎可反过来用修炼人神圣的身份去符合常人的变异观念呢?

再从尊师敬法的角度看,从整体的角度看,单身男女同修住在一起,看到的常人会怎么看?也许常人会觉的很正常,因为现代人在这方面几乎都没有道德底线了,但是我们出去洪法代表的是大法,代表的是法轮功,我们的一言一行对常人都有引导作用。一个如此神圣庄严的功法,也许就会因为大法弟子一些不合法理的举动,不能给有缘人带去正的力量。

自身有漏,就从自身找。我们要对众生负责,救度一个世人不容易,救人时间紧迫,我们没有时间浪费在“人事”上,更不能因为放不下的人心与观念把该救度的众生错过,甚至把他们推出去。大法弟子的慈悲就是要时刻参照法理真正为他人着想,为众生着想。而绝不是用人理、用人情去想同修,去悟法理,人情是证实不了法的。在最后的路上,让我们更成熟、更理智的完成我们的使命,救度所有在等待着我们的众生吧。

层次有限,如有不足之处,请同修慈悲指正。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7/10/26/90864p.html)

成文:2007年10月02日  发稿:2007年10月03日  更新:2007年10月03日 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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