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1/29/147833p.html |
正告石家庄中共公检法还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员 |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在国际社会对迫害法轮功一片谴责声中,在那些曾经对大法犯罪的人们都在忙于将功补过的补偿中,在中共各级高官都在留后路中,在中共走向解体不可逆转中,在退出中共人数接近1800万中,石家庄的恶党公检法人员竟然还在逆潮流而动,用捏造的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接连对石家庄大法弟子刘记庭,王博及父亲王新中、母亲刘淑芹,焦梅山,安会祺,冯瑞雪等相继非法开庭。不法人员是在自我毁灭的路上越走越远。 大法弟子慈悲讲真相,救度世人,再一次对那些还在追随中共迫害善良的恶党公检法人员慈悲呼唤:立即停止迫害法轮功,将功补过,给自己和家人选择光明的未来! 法轮功学员修心向善,遵纪守法、宽容忍让、先他后己,已经被全社会所公认。就是在中共八个年头对法轮功学员的残酷镇压中,他们仍然本着大善大忍的胸怀,和平理性的讲清真相,启迪人们的善念,没有任何过激的言行。法轮功学员的美好和高尚,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赞誉。但是这些信仰真善忍的善良民众至今仍被中共无理镇压,通过民间被证实的有3000多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数千百万的法轮功学员被关押到洗脑班、精神病院、劳教所和监狱,甚至被关到集中营活摘器官卖钱。石家庄市大法学员丁延被承德监狱迫害致死;石家庄市大法学员陶洪生、王宏斌被劳教所迫害致死;石家庄市大法学员杨晓杰,被判刑11年,在2006年春节前,年近40岁时,被河北省第四监狱虐杀;石家庄市大法学员牛敏洁被判刑8年,在河北保定监狱被迫害的双下肢瘫痪,等等。作为石家庄市的公检法人员,每一个迫害案例你们都在直接或间接的参与,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是一句“为了工作”就能搪塞的了的。其实,你们也非常清楚法轮功学员都是信仰真善忍的好人,那为什么至今还在一味的助纣为虐参与迫害善良呢!? 2006年5月19日,石家庄桥西区检察院和法院秘密开庭,对60多岁的大法弟子刘记廷非法判刑3年半,现刘记廷被非法关押在河北省唐山冀东监狱二支队三中队遭迫害,血压高压达190毫米汞柱,患有骨质增生等多种病症,但恶警不许法轮功学员保外就医。所谓的犯罪事实是讲法轮功被迫害真相被举报。 2006年11月10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和检察院,以所谓的“破坏法律实施罪”,对王博及她父亲王新中、母亲刘淑琴非法开庭审判。因为他们在明慧网上公开曝光中共610人员对自己多年来的迫害经历,以及下载、打印和散发法轮功真相传单; 2006年11月30日,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和检察院以所谓的“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对大法弟子焦梅山、安文棋进行开庭“审判”,原因是“因工伤瘫痪痛不欲生,修大法奇迹般痊愈”的焦梅山打印法轮功真相传单,为法轮功喊冤; 2006年12月29日,石家庄桥西区检察院以“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河北医大讲师冯瑞雪提起公诉,桥西区法院欲非法判刑。因她在河北经贸大学散发“中共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真相传单被该校监视系统发现举报; 我相信,作为公检法人员,你们比我更了解法律的界定,你们非常清楚法轮功学员公开被迫害经历,下载、打印和散发法轮功真相传单,都属于自我辩护的范畴,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你们审判的依据根本不是法律条文,而是根据“上面的文件”对法轮功学员枉判,制造冤狱。在法律的层面上你们已经是在执法犯法了;在维护人间道义上,你们是在助纣为虐、泯灭做人的良知。 我曾经问过一个警察,为什么无缘无故的把法轮功学员抓走,就扣上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他轻描淡写的说,上面规定抓法轮功学员都这么定罪。他已经很麻木了,从未想过法律依据是什么,从未没有想过将来法律健全社会时,当时执行文件枉法枉判的自己会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面对的道德审判,从而导致的可悲的下场。文革结束后,那些执行当时“造反整人命令”的人,都被中共“卸磨杀驴”“舍车保帅”,用来平息民愤,下场凄惨,前车之鉴哪!更何况天理昭昭、善恶有报呢! 在此用自己从各位正义律师那里咨询的法律知识,在法律的层面做以下分析,使得那些还在依据“上面文件”,麻木的枉判大法弟子的法官警醒。 一、法院施加给当事人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完全不成立的 其一,法院认定当事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那么我们反问一下,当事人与“邪教”有关联的事实是什么?是何种“邪教”?“邪”在何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在1999年10月30日制定出《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内容包括对“邪教”的认定与处罚,但没有认定、规定“法轮功”或“法轮大法”是“邪教”[编者注:法轮大法教人向善,是救度世人的正法。而共产邪党才是真正的邪教],更没有规定对修炼法轮功人员处罚的内容。那么从法律意义上,法轮功就不是“邪教”,“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中国迄今没有任何合法有效有普遍约束力的经正当司法程序判决认定法轮功即是邪教的判例,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认定法轮功是邪教。1999年10月初,江泽民在法国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创先河,信口说法轮功是邪教。次日,《人民日报》社论即跟风,香港的董特首也紧跟,然后是媒体和文人自说自话,根本不是法律规定也非司法审判结论,没有任何法律效应。 其二,检察院起诉当事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但却未能举证该组织的结构如何、人员组织是什么样、管理形式如何,活动场所何在,存在形式又怎样,因而检察院和法院所说的“邪教组织”根本不存在,更谈不上被谁所“利用”。 其三,法院认定当事人破坏法律实施,却不能举证当事人如何实施破坏行为这一事实,更不能说明破坏的程度又是怎样;也未能说明当事人的行为具体破坏了何种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造成了怎样的破坏后果。 综上所述各条分析,法院认定当事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在没有法律事实的前提下做出的结论,典型的枉法枉判。 二、警察执法违法,对当事人不遵循任何法律程序,已构成犯罪 警察对法轮功学员抓捕从来不遵循任何法律程序,跟强盗一样翻墙或撬门而入,不出示证件,不告知姓名,抄家不列物品清单,看到现金就抢为己有,不通知家属关押地点,阻挠请律师辩护,隐瞒开庭日期等等。2006年7月27日晚,王博一家被抓时的遭遇仍然如此,到现在4万多元现金和三箱子衣物仍然不归还。还对王博的父亲王新中刑讯逼供,强行体罚,欺骗诱供、逼供、编造假口供等,已经构成犯罪。 三、法院认定当事人犯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适用法律不当 从罪名成立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来看,当事人所作所为与该罪名的构成要件相去甚远。法院是将该罪名强加于当事人头上的。 其一,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敌意,起诉方也没能证明她们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敌意。 其二,当事人客观上也没有给社会带来危害性。不能具体说明她们哪种行为致使国家的哪部法律的实施受到了何种影响。因为任何一种起诉是要建立在事实和充份的证据的基础上的。起诉方在当事人主客观要件均不具备的前提下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罪名加于当事人的头上是荒唐的,这种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公然践踏和侵犯。 四、本案的特殊背景:当事人在法律上处于弱势 当事人获得辩护是宪法明确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又是保证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一种必要的司法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但是中国司法部早就在内部开会通知律师,不得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说白了就是:不许律师证明法轮功学员无罪),尽量不接受法轮功学员的委托。 当黑社会头目、杀人犯成为被告时,律师可以为其辩护;当高官被指控为贪官时,律师也可以为其辩护;而本案中没有血腥、没有暴力,根本就没有犯罪,为什么却不允许律师为其辩护呢?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辩护的权利,在本案当事人这里,是无形中受到了限制或被剥夺了,并由于这种限制或被剥夺致使当事人在运用法律武器保卫自己正当权益的方面处于弱势的地位。 五、当事人无罪 从案件的法院认定所谓犯罪事实看,法轮功学员集体炼功、交流、上访、和平请愿、给明慧投稿表达自己的思想,下载、打印、散发法轮功真相传单,挂条幅等等,还有制作法轮功宣传材料的工具。 即便上述事实完全属实,纯属自我辩护澄清事实与自由表达行为,与犯罪行为相差何止十万八千里?!法轮功学员仅是向公众推介法轮功,其内容不外乎涉及法轮功是什么,修炼有何益处,如何修炼法轮功,法轮功发展的历史事实,以及受非法迫害真相等内容。作为法轮功学员,深信法轮大法好,因此自愿自觉利用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介绍推介使自己身心受益的法轮修炼功法,天经地义何罪之有?!其一不鼓吹暴力,二不煽动仇恨,三不诲盗诲淫,四不强制任何人信仰法轮功,专讲‘真善忍’,因此肯定属受宪法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权利范畴。起诉书或判决书没有片言只语论证法轮功即是邪教组织,也未论证当事人组织和利用了任何组织,更未证明当事人利用了任何组织实施了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其前提不存在,那么所谓构成犯罪的结论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基本人权,中共宪法第36条对此亦已确认。因此信仰根本不存在犯罪问题。仅是如果个别信仰者的行为触犯了某些普通的刑事犯罪,比如:盗窃,杀人,放火,贪污受贿,完全可以根据普通的刑事犯罪条款去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决不能追究信仰的责任。一个人信仰什么完全是他自己有权决定之事,信神也好,信进化论也罢,应当是宪法保护的信仰自由范畴。因为只要该信仰者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实际行为,本质上仍属思想自由范畴。但凡有一丁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是只针对人的行为和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而人的思想不存在犯罪问题,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能处罚人的思想。从这一点上说,“法律”被滥用到根本不属于法律所应该适用的范围,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这场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的镇压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或者说,镇压的非法是先天性的。 法轮功学员受到有关部门极不公正的待遇,被大量关押劳教判刑受尽精神和肉体折磨,甚至被活摘器官卖钱致死,肯定要向人陈述,为同修及自己辩护,维护自己的基本人权。正因为所有媒体被封锁,法轮功学员才被迫采用下载、复印、传真、电邮及制作传单光盘等方式进行自我辩护;此种自我辩护行为与刑事犯罪完全是两码事。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行为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或是通过印发传单、杂志、书刊、制作光盘或CD的方式讲真相,本质上是自我辩护行为,完全合法。 从我们国家的立法来看,将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列入打击镇压对象,是违反“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污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但中共却出台什么含混不清的违背宪法的司法解释,对以信仰“真善忍”为宗旨的法轮功修炼团体,提高到政治上去打压,难道说是有道理的吗? 这一场已被后来的实践证明为劳民伤财、骑虎难下、害人害己的镇压运动的发起,完全是江泽民的独裁权欲与中共的残暴统治相互利用的结果。共产党为什么要迫害法轮功?因为共产党的赖以生存的哲学“假、恶、斗”受到了法轮佛法“真、善、忍”的冲击,法轮功学员展示出来的道德风貌象一面镜子,照出了中共的一切不正,尤其当修炼法轮功的人数超过了中共党员人数的时候,中共发自内心的恐惧与嫉妒可想而知。所以江泽民利用中共所掌握的国家机器,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修炼者实施了所谓“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三大方针,由此展开了一场全面的镇压运动。 然而历史上一切对正信的打压从来都没有成功过,打击善的一定是邪恶的。七年多过去了,法轮功不仅没有销声匿迹,反而在世界上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江泽民和中共却在这场正邪较量中大败,把其自身的流氓、残酷和邪恶本性暴露无遗。江泽民现在声名狼藉,内外交困,正在面临众多的法律起诉和要求法办的呼声。 特别是2004年底,海外最大中文媒体《大纪元时报》发表系列社论《九评共产党》,道出了无数中国人埋藏心底的心声,从而引发了来势汹涌的退党大潮。这个共产邪党自建立以来,用骗人的谎言和血腥的暴力夺取政权并维持这个非法政权。把权力看的比人的生命都重要,在和平时期杀害了八千多万中国人。至2007年1月底在“大纪元”网站已有接近1800万人发表三退声明(声明退出邪党的党、团、队组织以自保平安)。前沈阳司法局局长韩广生、前天津610一级警司郝凤军、前中国驻澳洲领事馆官员陈用林、前国家十佳青年律师高智晟都公开发表三退声明,站出来揭露这场对法轮功的灭绝迫害,越来越多的人们良知觉醒,站出来维护正义! 2005年10月9日《法轮大法学会公告》发表,给曾经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指出一条出路:“逆天意而行的中共统治摇摇欲坠,迫害难以为继。对邪恶的最终审判越来越近。然而,大法的传出,就是为了救度世人,包括社会各阶层的人士。即使曾经做过错事的人,也还有机会弃恶从善。以前犯过罪的,如想改过,可以在安全的情况下将保证书和悔过书转交到明慧网或各地法轮大法学会存档。决心改过的,可暂不追查,以观后效。” 正告石家庄中共公检法人员,无论是执法犯法,还是故意枉法,都有法律、国际法特别是天理衡量着。那些参与迫害大法弟子的不法人员,不管是什么借口,都已经在追查国际“法网恢恢”网站上记录在案,无论逃到天涯海角,都将被绳之以法,依法惩办作恶者也是法律在人间的使命所在。真心希望各位能够立即警醒,认清中共邪党的真实面目,用真名或者化名退党、退团、退队,不再与邪恶为伍,将功补过,从现在做起,站在维护善良、维护正义、维护法律的角度,重新做出正确的选择,还王博及父亲王新中、母亲刘淑芹,焦梅山,安会祺,冯瑞雪等所有法轮功修炼者一个公道,还所有善良人一个公道!为真正的自己和自己的亲人选择一个光明的未来!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石家庄市区号:0311,邮政编码:050000) 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地址:石家庄郊区赵陵铺东三街 , 石家庄长安区法院,地址:石家庄槐岭路15号,邮编:050021 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地址:石家庄市谈南路29号(新地址)邮编:050021,电话:0311-85871546、85871547、85871548、85871551、85813624、85816038、85874940, 河北省公安厅,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 河北省610办公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和平西路236号;电话:0311-87831824;邮编:050000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友谊北大街,邮编:050000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单位地址:石家庄市民族路88号。 石家庄市长安公安分局(地址:石家庄市谈南路15号) 石家庄市公安局,地址:石家庄市民族路83号,邮编:050000 石家庄铁路分局机务段,地址: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 石家庄市长安区委员会,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323号, 石家庄市司法局,地址:石家庄市泰华街,邮编:050000 河北省司法厅,地址:石家庄市城角街611号,邮编:050081 石家庄市政法委,地址:石家庄市青园街56号 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地址,维明街32号,办公厅秘书一处:0311-88602049; 石家庄市政协:地址,中山东路, 河北省检察院,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05号, 石家庄市法制局,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 石家庄市民族宗教管理局,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石家庄信访局,地址:石家庄市兴凯路 |
成文:2007年01月28日 发稿:2007年01月29日 更新:2007年01月29日 03:1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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