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1/23/147449p.html |
江苏徐州大法弟子陈东林遭受的迫害 |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陈东林是我们地区有幸亲听师父讲法的两人之一,九六年到济南参加师父举办的第二期讲法班后,便在自己家成立了炼功点,利用休息日和业余时间弘法,使本地区很快成立了多个炼功点,人员达到百余人,有些炼功点由于人多只好设在单位托儿所。 九九年,江氏集团发动了令人神共愤的迫害好人的行动,陈东林和当地几位大法弟子,毅然踏上进京护法的行列。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八时,陈东林一行与其他三百多大法弟子一起,在天安门广场背诵师父经文《论语》,不久便遭到恶警及凶残的便衣毒打,有的脸被打出血,有的衣服被撕破,有的头发被扯掉,更多的身体被打得多处青肿,而恶警们疯了一样,用手扯着大法弟子的头发拖向旁边的汽车,同时拳脚交加在善良的人们身上。一群善良的人们便被强行带走押到附近的一所大院里,不久又调来军警,将被强迫席地而坐的大法弟子分开成几十块,被军警层层包围在里面的有老人、有孩子、还有一位怀孕八、九个月的孕妇,烈日当空孕妇要口水喝都不给,他们的行为还是人吗? 一小时左右,恶警征集几辆公交车,将被非法羁押的大法弟子强行转移,到地方后才听说是北京丰台体育场,那里已有上万名被非法羁押的大法弟子。下午,一位女首领向部份看守恶警训话并分给他们西瓜等物品。傍晚,恶警开始非法审问被羁押的大法弟子,全国各省的都有,问完后有些就被各省驻京办事处人员带走,剩下的就无吃无喝的在体育场里过夜,大小便要报告,然后排队由恶警押着去,还要限制人数。第二天,各省驻京办事处分别带走本省人员,而不配合他们的则继续留在体育场。被带走的大法弟子被强行遣返回家,事先已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在车站里等候,一到站便被强行送进警车,押往当地派出所。非法审问十余日后,交由各单位监视,并被告知不得外出。 陈东林在矿务局水泥厂干电力分析工作,不久便被调到又苦又累的工作岗位。九九年十二月因复制《耶稣传》录像带,被当地恶警带到夏桥派出所毒打,然后用手铐铐在树上折磨,当晚,家属去看望时,因说几句不满的话便被恶警骗到屋内毒打。后来与其他同修一起被送往徐州三堡看守所非法治安拘留十五天。 出来后,已到十二月底,为防止元旦进京上访,当地公安无任何理由非法拘捕数名大法弟子,二零零零年元旦晚上才放回。 二零零零年十月三日,陈东林独自进京上访,在北京与家乡其他大法弟子相遇,在天安门广场亲眼目睹了警察对大法弟子的毒打、抓捕和非法关押,有些大法弟子在广场被原籍恶警认出后即被强行遣返,陈东林在京躲过恶警抓捕后便流离失所,后在安徽某地被非法拘捕,押回原籍被非法判处三年劳教,送往方强劳教所洗脑,同时还有其他市区的大法弟子。在劳教所被强迫劳动,定任务挖河,并被灌输邪念。当家乡另一位大法弟子在广州被非法拘捕后,又将陈东林及另一名女大法弟子带回原籍看守所非法羁押。在看守所不断被非法审讯,由于不配合邪恶,坚决不转化,非法羁押一年半后,被贾汪区法院非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送往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另二位大法弟子一被非法判四年一被非法判三年。 在洪泽湖监狱,关押着江苏省北部被非法判刑的大法弟子,而南部被非法判刑的大法弟子关押在苏州监狱。 刚进监狱,首先被送往入监队,凌晨三点多起床,限时洗漱后,强迫手工劳动,有时缝制足球,有时制作节日彩灯,有时缝制女胸衣,有时缝蝴蝶结,有时结女性扎头用的皮筋等,总之,联系到什么就让服刑人员干什么。吃饭限时,到厕所大小便两分钟,晚上收工后还要逼着背监规。最早被送到洪泽湖监狱的是在北京被非法判刑十年的大法弟子(原籍扬州),不久又有两名睢宁大法弟子被非法送到,由于坚决不转化,不久便分到其他中队服刑。为达到转化目的,监狱成立了专职机构,并用转化一个奖励数千元来刺激狱警的贪念,当陈东林等两人被非法送到洪泽湖监狱时,监狱已形成了一整套转化模式,且有多人被提拔升官到其他监狱或劳教所。他们首先研究档案,然后派人到被转化人员家里以伪善的面孔安慰家人并全程拍摄,打算用亲情转化学员,同时找学员单独谈话,多人进行恐吓,危言耸听,再利用邪悟者进行拉拢,强迫看歪曲事实的碟片,让你谈认识,用车轮战向你灌输邪悟的理,如不奏效就单独关押,用报纸将门窗封上,吃喝拉撒都在室内,与外界隔绝,指使刑事犯二十四小时监视,要求每天写一份思想汇报,若还不转化,再利用邪悟者车轮战。对于坚决不转化的大法弟子,狱警竟搞起批判会,以此恐吓转化不彻底人员。 邪恶再疯狂、再伪善,终究挡不住人心思善而向善的心,随着正法进程的推进,真相渐渐大白于天下,人们逐渐清醒,监狱里被蒙蔽、被欺骗的邪悟者也在逐渐醒悟。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7/2/8/82472p.html) |
成文:2007年01月20日 发稿:2007年01月23日 更新:2007年11月22日 17:5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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