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6年8月24日】美国亚洲基金会职员、北京市海淀区大法弟子卜东伟于2006年5月19日晚被海淀公安分局从家中绑架。卜东伟在美国亚洲基金会负责一个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的项目,是一个公认的善良、诚实的青年。因工作、家庭事务繁重,卜东伟很少与外界接触。8月15日,卜东伟的家人接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制科寄来的所谓“劳教决定书”,决定书中称卜东伟因在家中藏匿有“法轮功宣传品”80份被劳教两年半。卜东伟家人表示,家里只有的几本书和几本《明慧周刊》,根本不存在80份宣传品之说;而且当时不法公安人员抓人时是说要其交出《九评共产党》,根本没提“法轮功宣传品”之事。
北京大法弟子卜东伟 |
据悉,近期中共所谓的“执法机关”编造证据绑架法轮功学员的案例很多。分析人士表示,中共连卜东伟这样的人都抓,看来近期必有严厉打压法轮功的内部政策或特殊安排。因打压政策是中共中央高层制定,所以很多执行者对这种明显的违法乱纪现象已经视为理所当然了。
下面是卜东伟的妻子为其写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需提交给: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 电话:65193457 邮编:100744
除行政复议外,当事人还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卜东伟,男,38岁,亚洲基金会职员
代理人:娄宏伟,女,37岁,卜东伟的妻子
被复议方: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委员会”错误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依法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8月15日,家人接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制科寄来的《劳动教养决定书》((2006)京劳审字第2654号),仔细研究该“决定书”后,我决定替卜东伟提起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认定“违法事实”与事实不符
对当事人认定事实正确与否是定性处罚的关键,本案“决定书”中认定卜东伟的“违法事实”是:海淀公安分局认定卜东伟在家中藏匿法轮功宣传品80份,后被查获。这一陈述与事实不符。我在5月20日打电话回家时被父母告之,5月19日晚8点,海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大约7、8名警察来到我家,让卜东伟交出《九评共产党》这本书,并说:“你赶紧自己交出来,不然我们搜出来就不好办了。”卜东伟说没有,海淀分局的人说:“那我们就开始抄家了!” 但抄家后并没有《九评共产党》,只有我们家私人财产:三本,两本和几本过去的《明慧周刊》。最后卜东伟及家中电脑被强行带走。
得知这一消息后,我分别与甘家口派出所民警及新惠物业公司参与这一抓人过程的人员打过电话,进一步确认了情况,他们均向我证实了家里抄出东西的种类和数量。也就是说,所谓80份法轮功宣传品是不存在的。
而且,《劳动教养决定书》上说海淀公安分局认定卜东伟在家中藏匿法轮功宣传品80份,如是这样,为何抓人时让他交出《九评共产党》,而不是法轮功宣传品?他们又是如何提前认定的?
适用法律条款错误
“决定书”中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判处卜东伟劳动教养两年六个月。在此先不探讨《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与我国《立法法》和《宪法》冲突,不能作为执法部门的量刑依据这一问题,仅就《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来看:
第十三条 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
这第13条显然是一说明性条款,而决非量刑条款,不知道依据这一条款,是如何判处卜东伟劳动教养两年六个月的?
程序违法
先抓人再取证,不给家属留下任何书面通知和清单(本决定书是我们目前得到的唯一一份书面通知),不许律师和卜东伟见面,都是违反了程序法的。“决定书”上的日期是6月19日,但家人8月15日才收到,延误时间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理时间。
处理处罚案件,必须经过调查取证、认定事实,给予当事人申辩权,最后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有上诉权,而对卜东伟,这些权利都被剥夺了。我曾多次打电话给海淀公安分局指出他们严重违反程序法的地方,接电话的警察告诉我:“如果你觉得我违法了,你可以去上一级机关去告我;如果你觉得对卜东伟的劳教决定是错误的,你可以去北京市人民政府告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所以,我想如果我不提起行政复议,也是对不起海淀公安分局的提醒了。
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我选择了“行政复议”,我仍希望这件事在尽可能简单的合理、合法的框架内进行。
卜东伟是一个非常善良的人,从小就与世无争,他一直在资助多名希望工程的孩子上学,并多次为国家西部绿化等项目捐款,他所有的同学、同事和朋友都是这样评价他的。他工作认真,对家庭负责,从不做任何违法的事,是一个只会对社会有益处的人。这样的人被判劳教,我想于情于理都是不公的。如果大家都不去维护一个正常的合法环境,将来每个人都会是受害者。中国也只有走向法制社会,才能进一步发展经济呀!不然外商投资者都会望而却步的。北京又是中国的代表,更应该是依法治国的代表呵!
综上,我认为,“委员会”对卜东伟的行政处罚背离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为此,特请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委员会”的这一决定,维护原告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我恳切希望在你们的职权范围之内尽力保护善良。
复议人代理人:娄宏伟(卜东伟的妻子)
200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