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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案审前会议 法轮功学员要求传召李光耀出庭供证


文/新加坡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6年7月30日】新加坡警方提控法轮功学员的两起案件,2006年7月28日开庭时,所有被告再次表示不接受认罪,主控官和法官则表示不再考虑延期,这意味着控辩双方将对簿公堂。

法庭当天下午召开审前会议,以决定审理日期和证人。对于9人的所谓“非法集会”案,主控官要求7月31日星期一就开始审理。他的理由是这个案件很简单,就是看一看是否有准证。据被告法轮功学员说,前几次开庭时主控官也是一直努力争取将案件提前,如7月20日发生的3人所谓“蓄意骚扰”案,7月21日首次开庭时,主控官就提出要求下午开始审理。由于辩方需要时间准备,法官准予延期一周至28日。

在经过一轮协商后,法官最后决定9人的所谓“非法集会”案将于8月14日至18日开庭审理,3人的所谓“蓄意骚扰”案的审讯时间定于8月28日至9月1日。其中3人案将由律师辩护,9人案全部被告必须自己辩护。

本来上庭前全部11名被告中的10名已决定由律师辩护,学员为两起案件聘请的是同一名律师。后来由于上庭时间安排的太紧,律师短期内无法同时为两起案件的10名被告准备,只得放弃9人案以便能专注于3人案。

对被迫放弃辩护律师,须由自己辩护,被告学员普遍感到存在困难。9人案被告之一的沈健表示很遗憾,说“这是违背我们意愿的。”

随后9人案之一的王宇一要求控方提交证人名单和呈堂证物清单。法官说当天摄制的录像带将是唯一的呈堂证据。证人方面,控方目前只安排了两名,其一是当天摄制录像的警员,其二是东陵警署负责这起事件的调查官。

在回答王宇一问题后,法官也问辩方是否准备传召其他证人。这时黄才华首先提出需要传召一些现场警员为她当天的行为作证。王宇一则提出包括李光耀在内的8位证人为她作证,此言一出,马上引起全场的骚动。法官对此提出疑义,王宇一也做出解释,以下是当场的一段对话:

王宇一:我需要传召涉及此案的主要人员出庭供证。
法官:你可以将名单提供上来。

王宇一:我事先没有准备,我现在一一说出来,请您做好记录,
法官:可以。

王宇一:我要传召的第一位证人是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第二位是副总理兼内政部长黄根成;第三位是警察部队行动局副局长杨爱龙(Raymond Yeo);第四第五是东陵警署正副署长;第六位是东陵警署调查官Deep Singh;第七位是刚刚走进来的东陵警署调查官Eddi Ho,他也是负责此案的调查人员;第八位是10月23日当天在现场让我收起横幅的警员,我不知道他的名字。他曾对我说“我不要没收你的横幅,你只要收起来就没事的。”

法官:你提出的证人必须是对你自己有利的人,不是来被你盘问的人。
王宇一:我明白。这些证人都是训练有素的,懂得法庭供证的意义和要求。我不需要他们有意说对我有利或不利的,只要他们说出事实。在这起案件中,只要证人说出事实,只要法庭能公正的审理,只要法官能公正的判决,大家最后就会看到这个案子是根本不成立的。

之后在接受采访中,记者问王宇一,“这个案件涉及的问题是有无准证,你提出的证人与此案有关吗?”

王宇一说:“我们本来就是沿街发发资料,这种事情在新加坡多的是,根本就不存在有无准证的问题。多年来常听警察和政府部门官员说他们是出于不得已,但要按最上面要求办事这样的话,因此我们认为新加坡高层李光耀黄根成等有很强的涉案嫌疑。法庭审讯的目的就是要把案情搞清楚,缺乏主要的证人就做不到这一点。我们注意到控方有意回避传召证人,希望草草结案。我认为这种想法不好,刑事案对证人证据是看的很严肃的,法庭传召必要的证人是公平审讯的前提。”

记者问王宇一是否认为李光耀会按要求出庭,王宇一说,“这是他应该履行的公民义务。我们这么多被告都知道是被无理起诉,但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无法应付频繁的上庭,我们中的几位已失去工作。但同时作为被告,传召需要的证人,也是我们的权利。我们这么多人都能做到,为什么他们做不到?当然考虑到他们中有些人年事已高,公务繁忙,这点我们会在时间上给予配合,为他们的出庭提供方便。”

王宇一最后说,“99年以来我们给他发了无数的信,希望他明白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真相后能够做好,至少做的稍微象样一点点。他从未正面回答,只是一次次的将学员送上法庭。既然他相信法庭是解决一切问题的途径,那我们大家就一起走一趟,当面把话说清楚。也许他有自己的为难之处,也许他认为做的很有道理,也许他想证明自己并没有插手,那就请在庭上为自己澄清吧。”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6/8/1/76202p.html)

成文:2006年07月29日  发稿:2006年07月30日  更新:2006年07月30日 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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