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7/27/134138p.html


法治还是人治?众目睽睽,看新加坡如何表现


【明慧网2006年7月27日】(明慧记者特别报道)7月28日,新加坡法庭将审理所谓“法轮功学员非法集会案”。十几名法轮功学员将上庭对自己的行为做无罪辩护。明慧记者就此特别采访了人权律师泰瑞·玛什。

玛什博士提到:在新加坡对9名法轮功学员的指控是这个国家缺乏法治的又一个例证。这项起诉其实对被起诉的学员的品格并没有什么伤害,反而把指使实施逮捕者的行为暴露了出来。

首先,最重要的是我们要了解,一个合理的法律系统是法治(注:而不是人治)。

牛津法律和法学教授罗纳德·多金在其著作“原则的问题”中解释到:法制的基本条件是需要存在一个与立法部门及行政部门相独立的政府分支--法律部门;并且要有司法公正的一系列保障,包括对司法部门的监督、公民享有公平法庭程序、对起诉者质询的权利;而且还包括公民的权利及清晰的规章来解释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非法的。如果没有这些规章,法律就只不过是掌权的人来维持其统治的工具而已。

玛什说,所有律师当然都知道,法律规章或犯罪条例很难精确的定义“合法”或“非法”及具体参数。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非法行为,与个国家的对法律条文如何解释与实施有关。

例如“甲国”的公民带他们的宠物在大街上散步。如果“甲国”的法律没有规定不许带宠物在街上走,那么把这些行为合法的散步人抓起来是破坏司法公正与法制的。同样原理适用于在公共场所发资料讲在中共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的学员,新加坡的法律没有说这样做不行。

新加坡的政府的行为不能让人接受。它显然未能通过“法治”标准的检验。最近新加坡对其公民的拘捕,在没有警告、调查或其它形式表明法轮功学员的行为非法或不容许的情况下,对一件9 个月前发生的事情的提出指控。新加坡加入了向中共那样的独裁者的队伍并使用其法律维持其控制。

当然,在中国这类事情就更加赤裸裸了。2000年1月14 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有关法轮功刑事案件问题的提案”的第五部分中,这个政府文件明确地讲:检察院和法院必须“在处理法轮功案子的事实、证人、和判决上事先交换意见并相互合作。”

在中国,法官在履行法庭程序之前就早已知道对法轮功学员的定案和判决。根据最近在新加坡对法轮功的拘捕,以及早些时候对法轮功学员的毫无根据的判决,(法律都是假设被告无罪,直到真正能证明其有罪)很可能这些学员的这个基本权利也已被剥夺。

据我们的观察,这个案子是只能看新加坡法律出现裂痕的表现,而不能证明被起诉的学员做错了什么,或犯了什么罪。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6/7/28/76043p.html)

成文:2006年07月26日  发稿:2006年07月27日  更新:2006年07月27日 1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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